為私有建築物之耐震安全,行政院於104年度起陸續實施各項計畫,以進行建築物耐震安檢、危老重建及相關配套措施。經查:
(一)私有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之意願難以有效提升
我國房屋屋齡老舊,且於88年12月31日前興建之建築物因其耐震設計標準較低,為檢視私有建築之耐震能力是否妥適,爰推動104年度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105年度及106年度安家固園計畫、107年度建築物耐震重建輔導試辦計畫、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110年度)等計畫,該等計畫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包括初評及詳評)。以近3年相關計畫辦理情形可悉,106至108年度辦理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目標達成率各為13.21%、9.53%及25.49%,辦理詳細評估之目標達成率各為1.92%、1.25%及0%(詳附表4-3)。據營建署回復表示,係因民眾擔心影響房價及違建會被舉報拆除,致民眾申請意願不高,另因須經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且經評估機構完成評估方能請款,故申請情形及達成情形不如預期。
附表4-3:補助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目標情形表 單位:件
計畫及項目別
目標值
實際值
達成率(%)
安家固園計畫(106年度)
1.私有老舊住宅全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3,000
1,717
13.21
2.私有老舊公寓大廈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260
5
1.92
建築物耐震重建輔導試辦計畫(107年度)
1.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
8,000
762
9.53
2.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
160
2
1.25
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年度)
1.辦理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
5,755
1,467
25.49
2.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
160
0
0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二)部分地震後張貼危險標誌之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仍待修繕、補強或拆除
為地震後受損私有建築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之管制機制,內政部依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依該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準此,針對張貼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之地震後受損私有建築物,目前訂有暫時停止使用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後續恢復使用之處理機制。
惟查近年發生重大地震後,各縣市政府列管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迄109年2月底各有18件及169件仍未解除列管(詳附表4-4),其中甚至包括88年發生之921大地震案件,目前仍待修繕、補強或拆除(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各有1件及109件),恐引發民眾對居住安全之隱憂。
附表4-4:歷次重大地震列管紅色及黃色危險分級標誌建築物現狀統計表 單位:件
地震名稱
縣市名稱
張貼紅色危險分級標誌建築物
張貼黃色危險分級標誌建築物
列管數
解除數
尚未解除數
列管數
解除數
尚未解除數
921
臺北市政府
26
26
0
228
186
42
新北市政府
26
25
1
580
513
67
331
臺北市政府
6
6
0
68
56
12
新北市政府
28
28
0
175
150
25
0206
(2016)
臺南市政府
259
251
8
358
350
8
高雄市政府
16
8
8
17
8
9
0206
(2018)
花蓮縣政府
18
17
1
14
8
6
合計
379
361
18
1,440
1,271
169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資料截止日:109年2月底,該資料由營建署發函各縣市政府提供,統計週期約每半年1次。
3.表內921大地震係指88年9月21日之南投集集大地震;331大地震係指91年3月31日之花蓮外海(宜蘭南澳)大地震;0206大地震係指105年2月6日之南台灣(高雄、台南)大地震、106年2月6日之花蓮大地震。
綜上,我國屋齡老化,104年起內政部營建署爰就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等項目予以補助,惟民眾申請意願難以有效提升,且部分地震後張貼危險標誌之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仍待修繕、補強或拆除,以強化建築物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