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或為達成政策目的需要,所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者,爰應有妥適之監督機制,以確認業務執行是否符合公益及設立目的,進而促其有效運作。茲就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概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之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
1.財團法人內部監督,係透過董事及監察人為重要決策及監督財務業務事宜。
2.外部監督主要為立法、審計及行政等3種監督機制:
(1)立法監督主要係依預算法第41條及財團法人法第55條規定辦理。
(2)審計監督可分為2種情況,財團法人決算依法應送監察院或循決算程序辦理,且經監察院交審計機關審核者,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條第7款規定就其決算書為書面審核;其餘由主管機關辦理政府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者,審計機關就主管決算所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為書面審核。
(3)行政監督則係由各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職權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區分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而分採高密度及低密度監督
1.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該法公布施行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及本於其權責個別訂定之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為依據。
2.財團法人法之制定即為使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營運及管理有統一適用之法律,並將民法相關規定一併納入,以利適用,期藉此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使政府機關能更有效管理及促進財團法人之健全發展。按財團法人法所定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鑒於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機制之重要性,對其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對其採低密度監督。
3.財團法人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明定於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包括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等直接或間接捐助比率超過50%之財團法人,以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依同法第2條第4項規定,係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外之財團法人。
(三)財團法人法中有關主管機關查核檢查權、董監事人數、遴聘與連任次數、內部制度、書表及資訊公開等部分規範擇要
現行編製營運暨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者,係政府捐助未超過50%之財團法人,而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則由其主管機關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有關財團法人法對政府捐助超過50%及未達50%之財團法人之規範,茲就主管機關查核檢查權、董監事人數、遴聘與連任次數、內部制度、書表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部分規定擇要說明 (詳附表2.2.1)如下:
1.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率未達50%之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規範):
(1)主管機關檢查:主管機關對是類財團法人認有必要時,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及其他法律規定。
(2)內部制度、書表及資訊公開:是類財團法人會計制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標準者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另應主動公開前開報主管機關備查資料,以及上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3)財團法人法對是類財團法人之董事人數與連任次數,以及監察人人數訂有規範(詳附表2.2.1)。
2.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率超過50%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
(1)主管機關查核:除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檢查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法律規定,並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且得視需要實地查核,以及應於網站主動公開是類財團法人之定期查核情形及預決算書。
(2)內部制度、書表及資訊公開:預決算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餘同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率未達50%之財團法人應報主管機關事項。
(3)另財團法人法對該類財團法人之董監事人數與連任次數、政府遴聘比率均訂有規範(詳附表2.2.1)。
附表2.2.1:財團法人法對政府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部分規範擇要比較表
事項
財團法人法規定摘要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查核權及對財產狀況之檢查權
1.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
2.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前述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之。
3.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董監事人數、遴聘與連任
1.董事會
(1)人數:董事會董事7至15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15人。
(2)遴聘: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遴聘。
(3)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但全國性財團法人經主管院,地方性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董事連任次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監察人
(1)人數:監察人2至5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5人。
(2)遴聘:監察人至少1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3)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監察人連任次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董事會
(1)人數:董事會董事5至25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25人。
(2)遴聘:依其章程規定辦理。
(3)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五分之四。
2.監察人
(1)人數: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2)遴聘與任期依章程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內部制度、書表及資訊公開
1.預決算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應報主管機關。下列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准):
(1)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
(2)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2.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規定。
3.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資訊: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4.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主動公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
1.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事項:
(1)會計制度。
(2)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若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3)前1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4)前1年度監察報告書。
(5)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2.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財團法人為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標準者。
3.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資訊:
(1)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2)前1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3)前1年度監察報告書。
(4)前1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自財團法人法。
2.上表僅列示財團法人法對政府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有關主管機關查核檢查權、董監事人數、遴聘與連任次數、內部制度、書表及資訊公開等部分規範之擇要
3.依財團法人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該法第3章另有規定外,準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