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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六、主管機關允宜督促並妥適處理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情形,俾符國有財產法令之規範及增進效益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呂志銘

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要資產,透過有效之運用、經營與適當之開發策略,不但能增裕國庫收入,亦可達成政策目的。惟部分國有不動產長期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謹分述如下:

(一)尚無相關法令許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以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

1.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以及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是以國有公用財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

2.復依國產法第2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已依國產法第32條規定,按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且符合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者,始得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學校(不含私立學校)等作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至符合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依財政部訂頒收益原則辦理出租或利用;尚無相關法令許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以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

(二)部分財團法人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而將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妥適性待酌

經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甚至部分財團法人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作為實驗室、辦公處所、倉庫或職員宿舍等使用,而將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茲例舉如下(詳附表3.6.1):

1.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計有工業技術研究院等11家使用國有不動產,使用期間最長有超過50年(民國53年開始使用)者,多數亦長達2、30年之久:

(1)工業技術研究院等11家財團法人除因將部分國有不動產作為開放實驗室或轉租予業者與轉投資公司而將收取之費用繳交國庫外,其餘均為無償使用。以使用坪數最多之工業技術研究院為例,總計使用國有不動產計9萬6,950.53坪,除其中3萬5,907.62坪為開放實驗室供廠商使用而收取維護費或代辦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而收取規費,將相關收取費用繳交國庫外,其餘6萬1,042.91坪為無償使用,使用期間則有自67年至104年間開始迄今。

(2)據經濟部表示,為推動科技專案研究計畫,將部分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執行,認屬國有財產法第11條規定直接管理使用範疇;惟管理機關逕將國有不動產交由委辦計畫之受託者無償使用,且認屬係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使用,似非妥允;況且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要之有限資源,倘各管理機關因委辦計畫,即得逕將國有財產無償供受委辦者長期使用,恐不利國家資產整體運用效益。

(3)依民法第60條及第61條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所捐財產,財產總額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查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多為以科專計畫經費於財團法人自有土地上建置房屋(該土地多屬主管機關捐贈者),以執行科專計畫之名而長期無償使用國有房產達數十年之久,妥適性有待商榷。

2.文化部所轄財團法人計有中央通訊社等3家使用國有不動產,使用期間最長達50年(民國58年開始使用)者,多數亦長達3、40年之久:

(1)中央通訊社無償使用位於臺北市之國有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計3,340.71坪,做為該社辦公處所與現職員工及退休員工之宿舍,使用期間自58年至62年間開始迄今,該社表示係依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4條之1規定得使用國有不動產,除位於台北市松江路209號(志清大樓)1處做該社辦公處所使用外,其餘台北市士東路109號等37處之房舍,皆做為退休同仁之宿舍;惟上開條文並未規定其使用係無償使用,亦未規定得由其退休員工使用(該項使用方式與設置條例第1條所列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之洽合性甚低)。另該社107年度及108年度將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台中市、高雄市及香港等地之自有不動產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分別為1,079萬9千餘元及1,182萬7千餘元;是以該社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卻將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顯未盡合理。

(2)另中央廣播電臺及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亦無償使用文化部管理之國有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計分別為4萬1,411.41坪及7,814.74坪,亦未繳交租金予國庫,而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107年度及108年度將其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所得租金收入各年皆為1,079萬9千餘元等情形,亦未盡合理。

附表3.6.1:部分財團法人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概況表

單位:坪;新台幣千元

主管機關財團法人

使用國有不動產

繳庫金額

坐落縣市

種類

坪數

使用期間

107年度

108年度

經濟部

工業技術研究院

新竹縣

房屋

26,163.06

86年迄今

14,809

15,504

台南市

房屋

9,744.56

94年迄今

3

60

新竹縣、新竹市、台南市、中創園區

房屋

61,042.91

67年至104年間迄今

(註2)

0

0

小計

96,950.53

14,812

15,564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高雄市

房屋

5,393.3

53年迄今

0

0

生物技術開發研究中心

新北市

房屋

6,776.62

85年迄今

10,927

13,318

新北市

房屋

263.59

85年迄今

0

0

小計

7,040.21

10,927

13,318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房屋

4,921.57

87年迄今

1,159

1,159

新竹市、嘉義市

房屋

7,214.93

77年至101年間迄今

0

0

小計

12,136.5

1,159

1,159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彰化縣

房屋

10,666.89

89年迄今

457

457

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新北市

房屋

5,996

83年迄今

3.5

14

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

新北市

土地

房屋

518.4

92年迄今

0

0

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花蓮縣

房屋

466.16

103年至104年間迄今

0

0

花蓮縣

土地

398.5

104年迄今

0

0

小計

864.66

0

0

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臺中市

房屋

250.00

95年迄今

0

0

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臺中市

房屋

343.5

89年迄今

0

0

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臺中市

房屋

380.41

89年迄今

0

0

文化部

中央通訊社

臺北市

房屋

3,340.71

58年至62年間迄今

0

0

中央廣播電臺

屏東縣、嘉義縣、彰化縣

土地

41,411.41

98年至100年間迄今

0

0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臺北市、臺東縣、新北市

土地

7,814.74

82年至88年間迄今

0

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係多筆不動產,使用開始時間不盡相同。

綜上,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要資源,各級政府機關均應善盡管理之責任,並為妥適有效之運用,惟現行各部會所管部分國有不動產卻長期無償提供財團法人使用,甚有部分財團法人無償使用國有財產卻將自有不動產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者,似非妥允;各主管機關及國有財產署允宜全面清查國有不動產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情況,並研議短期保障國有財產權益方式及長期整體規劃有效運用方案,以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充裕國家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