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府政策施行,取其較公務機關業務、人力與經費運用彈性之優點,由其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機能而成立,但隨著環境快速變遷,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抑或財團法人規模過小,營運成本及政府投入監督成本恐遠高於該財團法人所發揮效益。為精簡財團法人組織,使資源得以整合運用,以達財務管理及營運績效最大化,主管機關應依108年2月1日公布施行之財團法人法第58條規定及本院歷年決議,賡續評估並督導規模不經濟或業務效益不彰而無存續必要之財團法人辦理整併或退場機制。經查:
(一)部分財團法人規模過小,營運績效不彰
1.經檢視108年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資料,包括專職員工人數低於5人者之收支情形、辦公處所及專職員工人均坪數等資料,其中無專職員工者有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及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等計11家(詳附表3.8.1)。
2.是類小規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年度收支金額偏低,108年度總收入皆未達1,000萬元,甚至有少於100萬元者,如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為56.8萬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僅37萬元、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為39萬元;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甚至全年收入及支出各僅1.2萬元及5千元,規模過小,難謂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3.復查部分小規模財團法人辦公處所專職員工人均坪數偏高,資產運用效益偏低;如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專職員工1人,辦公處所14坪、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無專職員工,辦公處所45坪、維謙基金會專職員工1人,辦公處所95坪、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專職員工2人,辦公處所39坪、中華農學會專職員工1人,辦公處所109坪、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無專職員工,辦公處所37坪、社教文化基金會專職員工3人,辦公處所57坪。
附表3.8.1:部分小規模財團法人專職員工、辦公處所面積及收支情形摘錄表 單位:人;坪;新台幣千元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專職
員工
辦公處所
108年度
108
年度
權屬
面積
坪數
總收入
總支出
政府補捐助及委辦占總收入比率
文化部
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
0
無償借用
3.55
568
731
0.00%
臺灣美術基金會
0
無償
借用
註2
5,137
5,069
0.00%
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
0
承租
4
370
370
0.00%
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
1
承租
14
1,100
1,256
0.00%
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
3
無償借用
15
3,631
5,530
82.62%
內政部
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0
註3
1,849
3,388
0.00%
原能會
核能科技協進會
2
承租
40
849
2,547
0.00%
陸委會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0
承租
45
3,588
3,411
91.67%
經濟部
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4
自有
48
4,744
4,663
0.00%
農委會
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
承租
10
3,381
3,615
43.95%
維謙基金會
1
自有
95
3,643
3,279
0.00%
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
4
自有
70
1,715
1,573
0.00%
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
2
自有
39
4,751
4,750
58.91%
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2
註4
10
1,223
2,212
0.00%
中華農學會
1
自有
109
4,982
4,661
4.74%
衛福部
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0
承租
0.56
1,397
1,255
0.00%
兼善醫學基金會
0
承租
1.67
9,178
9,427
0.00%
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
0
承租
2.23
9,187
6,173
17.31%
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
0
承租
4.5
4,012
2,980
0.00%
教育部
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
0
自有
37
390
496
20.51%
社教文化基金會
3
承租
57
2,809
5,461
14.60%
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
0
無償借用
10
12
5
0.0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該基金會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內辦公,並表示實際辦公面積無法估算。
3.該基金會由警政署現職人員兼辦該財團法人業務,無專屬辦公室。
4.該中心辦公處所由農業金庫提供無償使用。
(二)主管機關對於規模不經濟或業務效益不彰而無存續必要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允宜賡續辦理退場機制
1.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主要係其在人力與經費運用上較公務機關有彈性,而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公布施行後,對於部分財團法人規模不經濟、業務效益不彰、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或因情勢變遷,而無存續必要者,主管機關宜依財團法人法第58條規定及本院歷年決議,賡續評估並督導該規模不經濟或業務效益不彰而無存續必要之財團法人辦理整併或裁撤等退場機制。
2.依據各部會提供自100年度至109年度(問卷回復日109年5月22日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資料,各主管機關所轄送本院109年度預算書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之財團法人計有167家,經主管機關決定退場者計14家,完成者10家,辦理效益不彰,允宜賡續辦理退場機制(詳附表3.8.2)。
附表3.8.2:各主管機關所轄財團法人家數及退場情形表
單位:家
主管
機關
所轄
家數
決定退場家數
完成退場家數
整併
裁撤
合計
整併
裁撤
合計
行政院
1
0
1
1
0
1
1
內政部
7
0
1
1
0
1
1
國防部
1
0
0
0
0
0
0
文化部
15
3
0
3
3
0
3
外交部
4
0
0
0
0
0
0
交通部
10
0
0
0
0
0
0
法務部
3
0
0
0
0
0
0
金管會
9
0
0
0
0
0
0
原能會
3
0
0
0
0
0
0
退輔會
1
0
1
1
0
1
1
科技部
3
0
0
0
0
0
0
教育部
13
0
0
0
0
0
0
陸委會
2
0
0
0
0
0
0
通傳會
2
0
1
1
0
1
1
經濟部
40
1
2
3
0
2
2
農委會
28
2
2
4
0
1
1
僑委會
2
0
0
0
0
0
0衛福部
16
0
0
0
0
0
0
環保署
4
0
0
0
0
0
0
原民會
1
0
0
0
0
0
0
司法院
1
0
0
0
0
0
0
客委會
1
0
0
0
0
0
0
合計
167
6
8
14
3
7
1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所轄家數為108年8月底檢送109年度預算書、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本院之財團法人。
3.退場情形統計時點為100年度至109年度問卷回復日(109年5月22日)止。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整併或裁撤等退場機制所面臨之問題
1.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隨政策施行與情事變遷,如有性質相同、業務相近者,可藉由個別財團法人核心業務之綜整與合併,提升規模經濟之效果,以及專業人力之整合,撙節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達到提升經營績效之目的。另對於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者,宜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裁撤,俾減少政府機關補捐助負擔並提升業務績效。
2.財團法人之整併亦會產生相關問題,包括業務銜接與整合不易,專業人力培養較耗時,以及相關資產設備產生閒置等,須事先妥善規劃,以增進業務效益。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所屬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於108年裁撤併入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惟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104年至105年間以政府經費1,655萬2千元購置之無人飛機探空系統3台,因國家實驗研究院無操作團隊(需5人以上)而閒置。
綜上,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隨著政府政策施行與環境情事之變遷,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而無存續之必要,為避免資源浪費,允應重新檢討該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存續必要性,並就規模不經濟或經營績效欠佳之財團法人,研議整併或裁撤等退場機制,俾增進公益資源運用之效益,以及達到提升財團法人經營績效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