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庇護工場之設置源於86年4月23日由「殘障福利法」所修正更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確立政府必須提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於91年12日發布「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皆已於97年2月12日廢止),鼓勵政府及民間單位積極設置庇護工場。當時庇護工場依其性質分屬社政、衛政與勞政單位主管,分具照顧、復健及就業之功能。嗣身權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明文將庇護工場定位為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場所,屬於身障者就業類型之一環,劃歸勞政單位主管,適用相關勞動法規,以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上述變革實施迄今已逾10年,惟分析發現:
(一)近5年全國庇護工場家數成長有限、就業服務能量占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之比率皆低於0.5%;另庇護員工順利轉銜至一般性就業市場人數亦屬偏低
依勞動部提供之資料顯示(詳附表8),全國庇護工場家數從98年之96家,逐年增至108年之148家,惟由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庇護工場家數消長以觀,新設立33家,同時期廢止22家,以致整體庇護工場僅增加11家,成長有限;另全國庇護工場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雖從98年之1,450人,逐年增至108年之2,059人,惟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僅增加152人就業服務容量,且每年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均低於0.5%,皆顯示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之發展與成長速度略顯停滯。
附表8:98年至108年全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身障者就業人數暨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情形表
年度
庇護工場家數
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
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人)
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
98
96
1,450
627,150
0.23
99
104
1,604
636,029
0.25
100
112
1,665
647,782
0.26
101
118
1,765
660,984
0.27
102
128
1,883
659,436
0.29
103
137
1,946
663,052
0.29
104
135
1,907
664,674
0.29
105
137
1,953
661,908
0.30
106
138
1,995
653,574
0.31
107
142
2,020
643,781
0.31
108
148
2,059
635,200
0.32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復分析108年度各縣市庇護工場家數及其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量能(詳附表9),庇護工場可供身障者庇護性就業人數以臺北市586人為最多,其次依序為新北市516人、高雄市144人、臺中市116人、桃園市85人及雲林縣78人,其中有14個縣市未達50人。惟若從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15至64歲身障者人口數之比率觀之,以臺北市之0.98%為最高,其次依序為嘉義市之0.75%、澎湖縣之0.56%、新北市之0.54%、新竹市之0.49%及臺東縣之0.45%,顯見並非身障者就業人口數較多之縣市,其設立之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人數亦較多,益見部分縣市對庇護工場之推展及重視程度尚有不足,有待強化。
附表9:108度年各縣市庇護工場家數及可供身障者就業人數暨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情形表
縣市別
庇護工場家數
庇護工場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
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人)
可供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我國15至64歲身障人口數比率(%)
臺北市
44
586
60,027
0.98
新北市
27
516
96,115
0.54
桃園市
9
85
49,018
0.17
臺中市
7
116
70,071
0.17
臺南市
5
49
50,934
0.10
高雄市
9
144
79,342
0.18
基隆市1
18
11,618
0.15
新竹縣
3
48
12,413
0.39
新竹市
3
46
9,435
0.49
苗栗縣
1
6
17,038
0.04
彰化縣
5
68
37,249
0.18
南投縣
2
18
16,571
0.11
雲林縣
7
78
24,401
0.32
嘉義縣
4
42
18,485
0.23
嘉義市
5
60
7,969
0.75
屏東縣
4
35
28,242
0.12
宜蘭縣
2
24
16,137
0.15
花蓮縣
2
42
14,560
0.29
臺東縣
4
42
9,231
0.45
澎湖縣
2
18
3,212
0.56
金門縣
2
18
261
0.39
連江縣
0
0
2,892
0.00
合計
148
2,059
635,200
0.32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身障者權利公約第27條針對身障者工作與就業指出:「身障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障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另依身障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8條規定,庇護工場應提供庇護性就業之身障者就業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又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5款規定,庇護工場應依庇護性就業者之意願及工作能力評估結果,送地方政府身障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轉銜至一般職場工作。爰協助庇護員工順利轉銜至一般就業市場,以促進身障者於一般勞動市場中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並促進庇護性就業場域之流動性,為評估庇護工場設置成效之重要指標。惟據勞動部提供104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流動情形統計表(詳附表10),每年庇護員工離職人數約在250人上下,占在職人數11%至14%間,離職原因係以個人或家庭因素居多,每年介於148人至170人;每年轉銜人數從104年度之67人降低至108年度之39人;凸顯庇護性就業場域之封閉性,轉銜機制尚有強化空間。
附表10:104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流動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別
在職庇護員工
進入一般職場就業
轉到社政或醫療體系
因個人或家庭因素而離職
轉到其他庇護工場
流動人數
流動率
(%)
104
1,812
67
20
170
-
257
14.2
105
1,828
64
26
148
-
238
13.0
106
1,889
59
22
157
6
244
12.9
107
1,921
38
22
168
18
246
12.8
108
1,985
39
12
152
25
228
11.5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2.104及105年度勞動部未統計「轉到其他庇護工場」之人數。
(二)庇護工場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接受政府補助雖呈成長趨勢,惟營運績效仍未見提升;另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普遍偏低,近6成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未逾1萬1,000元
依據身權法第36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一、經營及財務管理。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三、員工在職訓練。四、其他必要之協助。」復據勞動部訂定之「身障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二、設施設備汰換費。三、房屋租金。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五、行政費。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爰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庇護工場之推動及營運除提供經費補助外,亦應給予相關輔導協助措施。惟分析發現:
1.庇護工場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接受政府補助雖呈成長趨勢,惟營運績效仍未見提升
依勞動部提供資料顯示,108年度全國各縣市庇護工場計148家,屬非營利組織者120家、醫院附設8家、公司附設者20家,逾八成為非營利組織,而近5年度(104年至108年度)庇護工場接受政府補助經費自104年度2億7,162萬元增至108年度3億7,151萬2千元,增幅達36.78%(詳附表11),惟同期間營運結果(詳附表12),營業額由104年度之12億6,571萬7千元至108年度之12億6,601萬3千元,僅增加29萬6千元,且近5年度皆呈虧損狀態,營運績效未見提升。探究其原因,主要係庇護工場多屬非營利組織,較不具備市場分析、成本控管及行銷推廣等營運能力,因而多從事單一性、重複性且門檻較低之營業類型或產業,或部分庇護工場於消費市場之競爭力已逐漸式微(如印刷業)或已達飽和(如手工皂、烘焙業、影印業),致難敵一般市場業者之競爭。勞動部允應積極協助庇護工場進行轉型、調整組織結構及經營策略,且進行跨部會橫向溝通聯繫,積極引進企業投入庇護工場之設立及動能,俾提升庇護工場之營運能力。
附表11: 104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工場接受政府補助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接受政府補助家數
接受政府補助經費
合計
勞動部補助
地方政府補助
金額
%
金額
%
104
135
271,620
156,998
57.80
114,622
42.20
105
137
279,026
159,032
57.00
119,993
43.00
106
138
296,340
164,420
55.48
131,920
44.52
107
142
295,431
202,969
68.70
92,461
31.30
108
148
371,512
232,027
62.45
139,484
37.55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附表12:104至108年度全國庇護工場營業額及淨利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全國庇護工場家數
營業額
淨利
104
135
1.265.717
-31,501
105
137
1.153.346
-4,013
106
138
1.144.440
-9,335
107
142
1,170,326
-16,466
108
148
1,266,013
-14,742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2.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普遍偏低,逾6成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未逾1萬1,000元
96年7月身權法修法後,庇護工場定位為庇護性就業場所,於勞政體系下視為企業,庇護員工適用相關勞動法規,惟依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即排除庇護員工適用基本薪資之保障,而依產能核予薪資。勞動部為維護庇護員工之勞動權益,並為協助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落實核備庇護員工之薪資,於100年5月3日訂定「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項」以資遵循。
依勞動部提供之資料(詳附表13、14)顯示,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106及107年度以6,001~9,000元為最多(分別占34.5%、31.8%),其次為3,001~6,000元(分別占27.4%、26.6%)。108年度則以5,001~8,000元為最多(占33%),其次為8,001元~1萬1,000元(占25%)。顯見近3年度逾6成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低於1萬1,000元;超過基本工資之人數,106年度0人、107年度為18人(占0.94%)、108年度14人(占0.7%),更顯示非營利組織對於企業化經營庇護工場之能力尚有不足,勞動部允應積極檢討改善產能核薪制度,協助庇護工場拓展行銷管道及提升產能,使身障者確實享有近似一般人之工作待遇。附表13:106及107年度全國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統計表
平均每月薪資
106年度
107年度
人數
%
人數
%
3,000元以下
118
6.2
104
5.4
3,001~6,000元
517
27.4
511
26.6
6,001~9,000元
651
34.5
610
31.8
9,001~12,000元
349
18.5
385
20.0
12,001~15,000元
164
8.7
208
10.8
15,001~18,000元
90
4.8
66
3.4
18,001~21,999元
0
0
19
1.0
22,000元以上
0
0
18
0.94
合計
1,889
100.0
1,921
100.0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2.106及107年度基本工資分別為21,009元及22,000元。
附表14:108年度全國庇護員工平均每月薪資統計表
平均每月薪資
108年度
人數
%
5,000元以下
364
18.2
5,001~8,000元
660
33.0
8,001~11,000元
500
25.0
11,001~14,000元
288
14.4
14,001~17,000元
129
6.4
17,001~20,000元
36
1.8
20,001~23,099元
11
0.5
23,100元以上
14
0.7
合計
1,985
100.0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資料。
2.108年度基本工資為23,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