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運輸安全監理機關(組織)及運輸安全計畫推動概況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海、空運輸「政企分離」制度改革等,近年中央政府運輸安全監督或管理之機關(組織)經多次變革,略以:
1.道路安全部分:我國道路安全組織架構,在中央係由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委員會),在地方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聯席)會報。道安委員會依據交通政策、參酌實際狀況、相關機關意見等,定期修訂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目前實施為第13期方案(108至111年),以「零死亡、零重傷」為終極目標。另公路總局與高速公路局則分別依執掌辦理公路及國道之交通管理、安全維護及監理業務。
2.鐵道安全部分:交通部依法掌理鐵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又依據鐵路法第4條規定,鐵路(包括國營鐵路-臺鐵、公有民營鐵路-高鐵、專用鐵路-阿里山林業鐵路及臺灣糖業鐵路)由交通部管理或監督;另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交通部前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等,於107年6月11日整併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為鐵道局,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詢據鐵道局說明,該局目前尚未訂定國家型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
3.海、空運輸安全部分:交通部自99年11月將原民航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改制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公司,並於101年3月分別成立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後,我國海、空運輸採行監理與營運「政企分離」之作法,船舶航行及飛航安全監理為航港局及民航局之主要工作項目。目前航港局為提升我國船舶航行安全,刻推動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NSM制度);民航局則於100年起即訂定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SSP),目前實施為第4版SSP(108年10月1日修訂),明訂飛航安全之國家政策目標、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及提升,並設定可接受之安全水準,作為績效評估之基礎。
(二)108年8月1日成立獨立運作之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我國原僅設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為辦理飛航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惟因國內陸續發生多起重大運輸安全事故,為減少其他類型運輸事故由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自行調查之獨立性疑義,本院委員及行政院爰提出參照美、日、澳等先進國家運作方式,擴充飛安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設置獨立於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調查機關。本院前於108年4月2日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運安會旋即於同年8月1日成立。運安會成立後,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機制,原則依事故類別與嚴重程度等,區分為獨立機關調查(運安會)、行政監理調查(交通部各監理機關如公路總局、鐵道局、航港局、民航局等)及營運自主調查(各營運機構及業者)等三種平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