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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退撫等政府四大基金資金運用成效之研析

一、政府四大基金現況及運用規範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勞退、退撫等政府四大基金資金運用成效之研析 目錄大綱:貳、勞退、退撫等政府四大基金營運現況及預算編列與執行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莉敏

(一)勞保基金

1.勞工保險自39年開辦,為我國施行之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49年實施之勞工保險條例歷經多次修正,逐步擴大強制納保對象與保障範圍,除提供各類勞工傷病、失能、生育、死亡及老年給付外,98年起新增年金給付方式,保障勞工本人或其遺屬基本經濟安全。依法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6.5%∼12%,108年及109年勞工保險費率為10%,由勞工、雇主與政府共同負擔。

2.勞動基金運用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及「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作業規範,並就定期存款、短期票券、外幣存款、債務證券、權益證券、委託經營等各項投資運用事項明定相關作業處理程序以資遵循,108年底勞保基金規模7,410億餘元,其108年底資金配置情形詳附表2-1-1。

(二)勞退基金

勞退基金區分有舊制與新制兩種,分別為:

1.舊制勞退基金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強化雇主對勞工之照顧義務,依據73 年8 月實施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勞工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匯集成立勞工退休基金,並由雇主負最終退休金給付責任。75年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發布,舊制勞退基金正式運作,基金運用收益享有不低於當地銀行2 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政府保證收益。

2.新制勞退基金:為改善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年資需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問題,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將勞工退休金改為確定提撥制,設立勞工專屬退休金帳戶,雇主須依勞工薪資按月提撥至少6%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亦得自願提繳薪資6%以內之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所提撥基金匯集成立新制勞退基金,並享有不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政府保證收益,以確保勞工老年退休生活。

3.勞退基金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4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及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4條第4項,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作業規範,並就定期存款、短期票券、外幣存款、債務證券、權益證券、委託經營等各項投資運用事項明定相關作業處理程序以資遵循;舊制勞退基金及新制勞退基金108年基金規模分別為9,425億餘元及2兆4,448億餘元,其108年底資金配置情形詳附表2-1-1。

附表2-1-1:勞保基金及勞退基金108年底資產配置情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投資項目

勞保基金

勞退基金

舊制

新制

金額

比率

金額

比率

金額

比率

自行運用

4,747.93

64.07

4,645.42

49.29

10,604.22

43.37

轉存金融機構

683.48

9.22

1,579.05

16.75

5,018.76

20.53

短期票券

150.55

2.03

425.22

4.51

382.22

1.56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特別股

671.68

9.07

633.03

6.71

2,103.83

8.60

房屋及土地

16.72

0.23

-

-

-

-

政府或公營事業貸款

41.50

0.56

-

-

-

-

被保險人貸款

285.78

3.85

-

-

-

-

股票及受益憑證投資(含期貨)

1,433.14

19.34

830.87

8.82

960.98

3.93

國外投資

1,465.07

19.77

1,177.25

12.5

2,138.43

8.75

委託經營

2,662.10

39.93

4,779.88

50.71

13,844.25

56.63

國內委託經營

239.73

3.24

1,131.54

12

3,352.82

13.72

國外委託經營

2,422.36

32.69

3,648.34

38.71

10,491.43

42.91

合 計

7,410.03

100.00

9,425.30

100.00

24,448.47

100.00

※註:1.資料來源,勞動基金運用局提供。

(三)退撫基金

1.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自民國32年建制後,原係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有關基金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依法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1倍之12%至18%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65%,個人自繳35%。另有關基金給付,係經主管機關依法審(核)定應由退撫基金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或其遺族之給與。

2.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又該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亦規定:「年度開始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係指年度開始前6個月)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另該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研擬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運用方針」內容,擬訂該基金年度運用計畫,108年底基金規模為5,957億餘元,其資金配置情形詳附表2-1-2。

附表2-1-2:退撫基金108年底資產配置情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投資項目

投資金額

實際配置比例

自行運用

3,415.43

57.32

國內債券

457.45

7.68

國外債券

716.66

12.03

台幣銀行存款

540.85

9.08

外幣銀行存款

215.88

3.62

國內短期票券及庫券

512.79

8.61

國內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842.59

14.14

國外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10.95

0.18

國內開放型受益憑證

33.43

0.56

國外開放型受益憑證

84.82

1.42

委託經營

2,542.35

42.67

國內委託經營

560.96

9.42

國外委託經營

1,981.39

33.26

合 計

5,957.77

100.00

※註:1.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基金經營現況/108年12月基金運用情形。

(四)郵政資金

1.中華郵政公司依據郵政法第5 條規定,得經營業務包括:(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其相關商品。(5)郵政資產之營運。(7)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1)至(6)款相關業務。郵政資金主要係源自於儲匯資金及壽險資金。

2.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7條、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郵政資金運用作業程序係依據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郵政資金運用管理及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108年度運用資金為7兆590億餘元,為政府四大基金規模最大者,其108年底資金配置情形詳附表2-1-3。

附表2-1-3:郵政資金108年度資產配置情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 目

金額

比率

存款(含存款準備金及週轉金)

2,680.89

3.80

定期存款(含定期儲蓄存款)

20,360.66

28.84

同拆、短票及債券附賣回等

16,649.06

23.59

債券投資

19,473.75

27.59

國外投資(含委外)

9,646.14

13.66

股票及基金(含委外)

1,215.85

1.72

定存單質借

5.59

0.01

保單質借及不動產抵押借款

457.47

0.65

不動產投資

101.19

0.14

合 計

70,590.60

100.00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公司提供,表列數字係以平均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