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鐵局現行組織運作受行政體系束縛甚多,營運策略自主性較不足
臺鐵局係按鐵路法、交通部組織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等法令進行設置,其組織相關任務調整均須先後透過行政體系與立法體系之審議通過,程序冗長且費時,致其經營策略難以因應環境現況而彈性調整,組織僵固化嚴重,不利事業競爭力提升。又所辦業務受到政府相關單位監督與管理,諸如票價費率訂定、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經營、車站設置與行駛列車班次、獎金津貼核發、人力補充與任用資格等,較乏自主性,且常與事業經營績效目標有所落差,如維持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經營,營運入不敷出而有虧損,且缺乏相關配套措施以為支應,亦未能因損益考量而停止營運。整體組織管理存在矛盾,經營績效目標無法明確,實不利組織運作效率提升與改善。
(二)政府目前對於臺鐵局組織改革之推動措施初步規劃
交通部於110年5月5日將「國營臺鐵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24條草案初步規劃臺鐵局組織改革之相關推動措施摘錄如次:
1.人事機制:臺鐵公司將成立董事會,選出具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實務經驗背景之總經理。原機構之現職人員,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外,其餘人員均轉調臺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予以裁員。自從公司成立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者,慰助金則會依據提前月數發給,從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1個月退休,加發1個月薪給。該慰助金等相關費用概估約需14億元,預計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2.政府補貼: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與重置更新,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辦理,無償提供臺鐵公司使用;臺鐵公司為經營客貨運輸,所需購置之車輛,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作價投資臺鐵公司;另具自償性重大鐵路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可歸屬臺鐵公司者由其負擔。
3.資產使用: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該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鐵道管理局與所屬機構經營具有開發效益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不得私有者外,由政府作價投資臺鐵公司。其他屬營業需要之不動產、動產及相關設施,由臺鐵公司承租並負責維護,其維護費用抵繳租金。前項提供臺鐵公司之不動產、動產及相關設施,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並負責折舊攤提等作業。
該草案為交通部初步規劃內容,仍待行政院與相關單位研商討論並議決核定後,再送立法院審議通過,相關具體內容與推動時程均尚待觀察與檢視。
(三)外界普遍對臺鐵公司化寄予期望,惟內部仍有反對聲浪,政府允宜周妥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凝聚共識
1.外界普遍對於臺鐵公司化寄予期望,期能大幅改善目前臺鐵局整體經營不善問題
臺鐵局長年以來之經營沉痾已遭外界詬病多時並期望能加速改革,如透過公司化之組織改革及相關法規修改,提供臺鐵重新改造與永續經營之機會,採行公司治理模式,引進外部資源與人才,彈性聘僱與適度汰除不適任員工,合理調整員工薪資與退撫機制,建立各部門之權責任務分配,並有明確獎懲措施,訂出績效指標與福利奬金連動;或明確財務指標與經營策略,合理化票價並提高資產使用管理效益,俾提升整體事業經營績效,能更有效落實鐵路運輸安全管理。
2.臺鐵內部員工對於公司化改革仍有疑慮與反對聲浪
臺鐵兩大工會:臺鐵企業工會和臺鐵產業工會對於前揭所提草案仍有反對意見,認為公司化不利行車安全防護之落實,應以安全穩定為優先,達成1年內零工安、零事故後,再談後續組織改革。參據先前曾多次討論之臺鐵公司化議題,多遭內部員工反對而擱置或停止,顯示加強內部意見溝通與協調,凝聚共識,係啟動臺鐵組織改革之至關重要程序,政府允宜透過多元管道,充分溝通雙方歧見與疑慮,尋求可行之解決方案,俾逐步順利推動臺鐵組織改革之具體進度。
綜上,政府目前對於臺鐵組織改革已有初步規劃,希望透過國營公司化,以尋求事業永續經營機會,惟相關配套措施與現有人員任用調整等,均有待各界與內部員工,充分討論與溝通,凝聚共識,穩固而具體落實各項改革措施,避免改革又遭擱置之困境,錯失臺鐵又一次重新改革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