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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制公平性之探討-兼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成效

二、財稅解釋函令雖已定期研議,惟為使解釋函令更臻周延完善,仍宜依納保法每四年檢視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之規定辦理,俾落實外部檢討機制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稅制公平性之探討-兼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成效 目錄大綱: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成效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陳如慧

現行稅捐實務運作,解釋函令在具體稅捐課徵之認定上,其影響力不亞於租稅法規之實質規範效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賦予主管機關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適法性之義務,對於有違法或違憲之虞之解釋函令,先行自我審視、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納稅人權益。經查:

(一)財稅解釋函令雖已定期研議,惟其檢討深度與外界期待,容有差距

1.財政部針對現行所得稅法等稅目之解釋函令彙編,每年按排定之稅目,逐一檢視解釋函令之適法性,且已引進外部委員,深化解釋函令檢討深度;另該部每年亦以多元方式蒐集外界意見,隨時滾動檢討解釋函令。

2.惟揆本院105年12月9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審查會議,第9條第3項乃立法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財政部雖建議「得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經廣泛討論,最終修正通過「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之條文,顯示各界對於財稅解釋函令之定期檢視及外部檢討機制之導入均認為有其必要性。

3.且仍有學者質疑財稅解釋函令之研議會議仍聚焦「文字表面的」、「形式的」合法性檢視,容與納保法所期待,從租稅法律主義及各稅立法意旨,積極逐案深度審視之規範要求,仍有差距。

(二)現仍有效之租稅函釋不乏為3、40年前作成,是否符合目前社經情況,允宜通盤檢討

1.為瞭解稅捐解釋函令是否順應時代變遷及法制變更而與時俱進,爰透過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整理主要稅目解釋函令發布年度情形 (詳表46)。

2.綜觀上開稅目解釋函令發布年度之分布,80年以前發布之解釋函令占總則數之比重約介於23.46%~45.81%;90年以前發布之解釋函令占總則數之比重約介於51.66%~71.50%,甚至不乏為3、40年前作成,惟過於陳舊之解釋令是否符合現今社經情況,甚或與新修正法條產生內容或價值之矛盾,值得通盤檢討。

(三)租稅事件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或合憲非難者居多,顯示部分租稅法(釋)令仍有檢討空間

1.經統計近10年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696~804號),有關租稅之事件計18件,其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部分違憲)或合憲非難之件數計12件(詳表47),占66.67%,顯示租稅事件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或不當者居多。

2.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大法官解釋多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稅捐平等原則」之理由宣告違憲或不當,顯示部分租稅法(釋)令存在諸多問題,致使司法院大法官傾向宣告違憲或不當。茲列舉如下:

(1)違反租稅法律原則:釋字第703 號、釋字第705 號、釋字第706 號、釋字第798 號。

(2)違反比例原則:釋字第713 號、釋字第746 號。

(3)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696 號、釋字第701 號、釋字第745 號、釋字第779 號。

綜上,租稅解釋函令雖已有定期研審及隨時滾動檢討機制,並增聘外部專家學者參與研審會議,惟現仍有效之租稅函釋不乏為3、40年前作成,是否符合目前社經情況,仍宜通盤檢討;且租稅事件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或合憲非難者居多,顯示部分租稅法(釋)令仍有檢討空間。為使解釋函令更臻周延完善,允宜依納保法每四年檢視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之規定辦理,俾落實外部檢討機制,以保障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