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稅捐法令繁複,非一般納稅者所能充分理解,個別納稅者相對於代表公權力之稅捐稽徵機關常處於弱勢地位,不僅在資訊上不對等,法律手段亦不對等。是以,若能透過專業的納保官來加強保障納稅者之權益,將有助於徵納雙方可處於實質地位上的平等。經查:
(一)納保官雖能發揮促進徵納雙方溝通調適及稽徵機關自我審查之功能,惟納保案受理件數尚屬偏低
1.107至109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納保案件分別為220件、427件、679件,雖逐年增加,惟與109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共設置98位納保官相較,每位納保官1年受理案件數僅7件,尚屬偏低(詳表26)。
2.受理案件類型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為主,計受理1,037件,占整體受理案件78.21%。截至110年4月底止,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稅捐爭議溝通協調之納保案件共1,325件,辦結1,234件,其中變更原處分881件、未變更原處分(含受理至結案時仍未作成原核定處分) 353件、提起行政救濟8件(詳表27),顯示透過納保官之溝通協調,有助紛爭事前預防及解決,並有效疏減訟源,惟納保案件受理件數尚屬偏低,有待財政部督促各國稅局發揮納保官之積極功能。
(二)外界對於納保官之客觀及中立性仍有疑慮,立法委員亦針對納保官之選任方式提出納保法修正草案,允宜正視並妥為研議
1.依納保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財政部得隨時抽查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辦理情形,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納保官是否由外部人員擔任於納保法立法過程經廣泛討論,嗣綜合考量各方因素,最終協商由稅捐稽徵人員擔任,並俟後續執行成效再作檢討修正,及作成附帶決議,財政部每年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下稱納保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交立法院。爰目前納保官係由稅捐稽徵人員擔任。惟目前納保官設置於各稽徵機關內部,多屬兼任,與權責單位人員關係密切,其公正性及獨立性恐受外界質疑。
2.立法院第9屆及第10屆亦有立法委員分別於107年4月27日、107年5月25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12月18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6日等針對納保官之選任方式提出納保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及說明摘整如表49,顯見納保官之客觀及中立性為各界所關注之重點,財政部允宜正視並妥為研議。
綜上,自納保法施行以來,各國稅局受理納保案件與同時期受理之復查件數相較,尚屬偏低,有待財政部督促各國稅局發揮納保官之積極功能;且外界對於納保官之客觀及中立性仍有疑慮,立法委員亦針對納保官之選任方式提出納保法修正草案,財政部允宜正視並妥為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