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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偏遠地區教育發展及近年相關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三、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損壞情形仍多,且有部分學校無運動操場,其體育教學環境仍待改善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偏遠地區教育發展及近年相關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偏遠地區教育發展及近年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9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二、…。」據體育署表示,於該條例施行前,近年(102至106年度)並無針對偏遠地區學校體育設施改善之特定計畫,配合該條例之施行,體育署推動「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107-110年度),總計畫經費12億2萬元,計畫期程107至110年度,相關經費編列及執行詳表3-8。經查:

表3-8 107至110年度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之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107

-

203,806

108

237,270

396,910

109

304,816

319,920

110

314,816

67,202

說 明:1.據體育署表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並未經教育部及行政院核定,該計畫107年度未及編列相關預算,108至110年度所需經費係由該署公務預算-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科目項下視整體預算調整匡列相關經費,故未按原計畫數編列;另實際補助經費較原匡列預算多,致決算數高於預算數。

2.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110年3月底之執行數。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

(一)補助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之修整建,允宜強化工程之協助輔導機制及維護管理知能,以提升其體育設施之品質

依體育署提供之資料,「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107至110年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修整建損壞達大面積30%以上(下稱大面積)校數計162校、局部損壞(含30%以下小面積損壞)(下稱小面積)計108校、新建計18校(詳表3-9)。以教育階段觀之,以國小(大面積105校、小面積88校及新建14校)最多、其次為國中(大面積39校、小面積19校及新建2校)和高中職(大面積18校、小面積1校及新建2校)。以運動場地類型觀之,以運動操場最多(大面積110校、小面積42校及新建6校),其次分別為室外場地(大面積17校、小面積54校及新建3校)、半室內場地(大面積27校、小面積3校及新建9校)及室內場地(大面積8校、小面積9校)。

然由各補助案截至110年度3月底之執行進度觀之,大面積修整162校中已完工為82校,占50.62%、小面積修整108校中已完工為87校,占80.56%、新建修整18校中已完工僅6校,占33.33%。鑑於偏遠地區學校行政或工程專業人力相對不足,允宜強化工程協助輔導機制及完工後之場地維護管理知能,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品質。

表3-9 107至110年度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辦理情形統計表 單位:校

年度

補助總校數

教育階段

場地類型

截至110年3月底進度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半室內場地

室內

室外場地

運動操場

已完工

施工中

招標中

規劃設計中

未回報

一、大面積(損壞達30%以上)

107

35

6

10

19

13

2

5

15

30

3

0

1

1

108

61

10

14

37

7

5

7

42

48

8

0

3

2

109

23

0

9

14

1

1

1

20

4

7

1

5

6

110

43

2

6

35

6

0

4

33

0

0

0

33

10

小計

162

18

39

105

27

8

17

110

82

18

1

42

19

二、小面積(局部損壞或損壞30%以下)

107

47

0

9

38

0

2

26

19

47

0

0

0

0

108

34

1

6

27

13

16

14

31

1

0

0

2

109

18

0

2

16

2

2

9

5

9

4

1

2

2

110

9

0

2

7

0

2

3

4

0

0

0

6

3

小計

108

1

19

88

3

9

54

42

87

5

1

8

7

三、新建

107

9

1

1

7

4

0

0

5

3

2

0

1

3

108

5

1

0

4

2

0

2

1

3

1

0

1

0

109

2

0

1

1

1

0

1

0

0

1

0

1

0

110

2

0

0

2

2

0

0

0

0

0

0

1

1

小計

18

2

2

14

9

0

3

6

6

4

0

4

4

說 明:表內校數統計校本部與分校係分別計算,分校補助案亦算1校。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二)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損壞情形仍多,且有部分學校尚無運動操場(田徑場)

依體育署提供資料,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執行完畢後,扣除前揭已核定施作學校數,偏遠地區學校仍有272座運動場地達大面積損壞(高中職5座、國中66座、國小201座),704座小面積損壞(高中職41座、國中153座、國小510座)(詳表3-10),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損壞情形仍多。

表3-10 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執行完畢後,偏遠地區學校之運動場地損壞情形統計表 單位:座

場地類型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合計

小面積

大面積

小面積

大面積

小面積

大面積

小面積

大面積

室外場地

12

3

76

45

294

161

382

209

運動操場(田徑場)

4

0

54

12

193

36

251

48

室內場地

20

2

16

9

19

4

55

15

半室內場地

5

0

7

0

4

0

16

0

合計

41

5

153

66

510

201

704

272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另據體育署表示,108學年度尚無操場(田徑場)之偏遠地區學校計有108所(詳表3-11),除1所高中外,餘皆為國中及國小。考量未具有操場(田徑場)之偏遠地區學校,可能係與毗鄰學校或社區共用操場、或因土地涉及水利地或原住民保留地、或學校已無校地空間不足而無法新建,體育署允宜儘速釐清前揭學校未具操場(田徑場)之原由,並將可興建之學校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以落實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相關規範。

表3-11 108學年度尚無操場(田徑場)之偏遠地區學校統計表 單位:校

縣市別

校數

學校名細

宜蘭縣

5

蓬萊國小 、大里國小、大同國小、碧候國小、澳花國小。

新北市

9

豐珠中學、野柳國小、崁腳國小、石碇國小、和平國小、九份國小、濂洞國小、柑林國小、和美國小。

桃園市

3

光華國小、羅浮國小、巴崚國小

新竹縣

4

寶山國中、玉峰國小、石磊國小、花園國小

苗栗縣

5

大南國小、武榮國小、永興國小、雙連國小、景山國小。

臺中市

7

協成國小、大林國小、崑山國小、峰谷國小、桐林國小、黃竹國小、和平國小

南投縣

15

瑞竹國中、國姓國中、水尾國小、大鞍國小、文昌國小、內湖國小、爽文國小、魚池國小、港源國小、民和國小、永興國小、潭南國小、隆華國小、發祥國小、紅葉國小。

彰化縣

2

明湖國小、圳寮國小

雲林縣

7

蔦松藝術高中、樟湖生態國中(小)、草嶺生態地質國小、華南國小、潮厝國小、蔦松國小、文正國小。

嘉義縣

9

下楫國小、和順國小、大有國小、隙頂國小、桃園國小、中興國小、達邦國小、十字國小、來吉國小。

臺南市

10

菁寮國中、新光國小、瑞峰國小、光榮國小、港尾國小、渡拔國小、新嘉國小、吉貝耍國小、青草國小、顯宮國小

高雄市

4

茂林國中、桃源國中、茂林國小、桃源國小

屏東縣

2

白沙國小、大平國小

台東縣

9

大武國中、尚武國小、綠島國小、瑞豐國小、泰源國小、土坂國小、桃源國小、鸞山國小、海端國小

花蓮縣

4

南平中學、瑞北國小、卓楓國小、西寶國小。

澎湖縣

3

中屯國小、鳥嶼國小、花嶼國小

金門縣

3

烈嶼國中、開瑄國小、西口國小。

連江縣

7

介壽國中(小)、中正國中(小)、中山國中、敬恆國中(小)、仁愛國小、塘岐國小、東莒國小

合計

108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三)偏遠地區學校除設體育班之學校有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外,餘皆尚未聘任專任運動教練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同條第4項規定:「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另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立法院三讀附帶決議(二)國民體育法規定,設有體育班者,每校至少設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往往聘不到運動教練,請教育部研擬相關措施,讓偏遠地區之學校可以聘到教練。

據體育署提供資料,109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設有體育班學校計49校(139班),應聘專任運動教練人數49人,已聘人數49人,已聘足校數49校。然偏遠地區未設體育班之學校,皆尚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允研擬相關措施以協助其遴選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綜上,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環境,體育署推動「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計畫」,惟該計畫執行完畢(核定補助)後之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損壞情形仍多,且有部分學校仍尚無運動操場(田徑場),另未設體育班之偏遠地區學校皆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偏遠地區學校之體育教學環境仍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