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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偏遠地區教育發展及近年相關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肆、結論與建議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偏遠地區教育發展及近年相關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為弭平城鄉差距,經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專法施行,期透過強化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解決偏遠地區學校面臨之環境交通不利、師資不穩、文化刺激及學習資源相對不足與不均、行政繁瑣及人口外流與少子化之辦學困境,該條例施行已逾3年,然國內外學習評量之調查結果皆顯示我國城鄉學生仍存在學習落差,為臻其實施效益,保障偏遠地區學童受教之權益,茲研提建議事項如下:

一、允宜儘速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並落實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俾瞭解各界所關注之偏鄉教育議題,做為後續政策方向調整之參考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自106年12月6日制定施行,然據國教署表示,截至110年6月18日皆尚未依該條例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及召開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允宜儘速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並落實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並公布相關統計資料,俾瞭解各界所關注之偏鄉教育議題,做為後續政策方向調整之參考。

二、為有效提升偏遠地區教師質量,除獎勵優質教師久任外,允宜研擬編制外教師聘任之革新方案

教師乃係影響學生習成就之重要因素,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之質量困境,育才方面宜將偏鄉教育課程納入師資培育課程規劃,並建立長期性協力夥伴關係,以培育具備高服務意願、對偏鄉環境有正確認知之專業教師。攬才方面,合理調高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並力求其甄選來源多元化,以聘任認同且願意長任偏鄉之優質教師。留才方面允宜奬勵優質而非僅久任。此外,針對各縣市因應少子化趨勢預控缺額,而進用編制外之教師之現實狀況,允宜研擬編制外教師聘任革新方案,促使其成為偏遠地區優質師資骨幹。

三、允宜協助地方政府妥適規劃原住民籍師資養成及進用,並協同師資培育單位強化輔導作為,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發展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發展,原教法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具備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之比率,允宜協助地方政府妥適規劃原住民籍師資養成及進用以符原教法之規範。另宜協同師資培育單位強化輔導作為,以提升原住民籍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比率,拓增原住民籍教師之來源,以避免原住民籍教師面臨師資斷層及傳承之危機。

四、允宜持續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並研擬相關措施以協助其遴選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以提升其體育教學環境

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大小面積損壞情形仍多,且有部分學校尚無運動操場(田徑場),而未設體育班之偏遠地區學校皆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為落實偏遠地區學生之運動權,建構優質之體育教學環境,達到適性揚才願景,允宜持續改善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場地,並研擬相關措施以協助其遴選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五、強化及保障偏遠地區幼兒教育與照顧發展,俾改善弱勢學生在各階段教育中之學習落差

學前教育雖非義務教育,卻是教育之根基,學齡前教育資源投入,可有效改善弱勢學生在各階段教育中之學習落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尤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教保服務之機會。為保障偏遠地區幼兒教育與照顧發展,宜針對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調查其教保服務(含幼童通學交通)需求及供給情形與面臨問題,對供應不足地區,宜獎勵地方政府、非營利團體及社區設置幼兒園或互助式教保機構(含新購幼兒專用車)。

(分機:1920 廖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