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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推動國防自主及國防科技工業採行措施執行情形之探討

三、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統籌建置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專責單位,惟迄未依規定向本院提出相關報告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推動國防自主及國防科技工業採行措施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推動計畫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推動狀況。查行政院已於108年8月16日指定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技會報辦公室)為上開專責單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亦於109年2月28日施行,然截至110年6月底科技會報辦公室底並未依規定向本院報告推動狀況,妥適性恐待商榷。經查:

(一)行政院指定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行政院爰於108年8月16日院臺防字1080182036A號函指定上開條文規定之專責單位為該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自109年2月28日施行迄今已逾1年,科技會報辦公室仍未依規定向本院提出相關報告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業務作業要點第11點亦規定:「本辦公室應每年配合國防預算之審查,…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惟查本院109年底審議110年度國防預算時,科技會報辦公室並未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報告;經再洽詢該會報辦公室截至110年4月底辦理情形略以:「…目前本辦公室尚未赴大院就國防產業條例第11條業務進行報告,未來預計配合…國防部,俟大院邀請國防部報告本條例之辦理情形時,本辦公室將一併列席並提供報告。」按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施行迄今已逾1年,科技會報辦公室除未於審議110年度國防預算時提出相關報告外,嗣後又規劃俟本院邀請國防部專案報告時,始併同出席並提出報告,其作法似顯過於被動且不利「定期報告」制度之建立。

(三)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推動涉及眾多部會業務及預算,允宜明確規範科技會報辦公室向本院「定期報告」之時點及方式

科技會報辦公室雖規劃每年配合國防預算審查,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推動業務向本院提出報告,惟其自訂之報告提出方式及時點未臻明確。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之1 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爰委員會召集委員是否邀其報告並排入議程並非行政機關權責,且依科技會報辦公室提供110年度行政院所屬機關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相關推動計畫及核定經費明細(詳表9),是項業務推動涉及經濟部、科技部及國防部等機關,並以經濟部及科技部為主要推動單位,該等部會年度預算案於本院分交不同委員會審議,審查會議時間及前後順序不一,而科技會報辦公室應提報告又涉各機關計畫執行成效及預算編配之妥適性,若由其自決報告提出時點及方式,恐不利本院委員監督職權之行使。

表9 110年度各機關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推動計畫及預算編列狀況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預算來源

計畫執行機關及類別

計畫名稱

110年度

核定經費

科技預算

經濟部

(航空、船艦)

重型運輸產業發展推動計畫

29,050

推動工業合作計畫

14,900

國防產業之航太與船艦產業推動計畫

165,750

經濟部

(資安、通訊電子)

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

100,000

物聯網應用場域資安強化推動計畫

50,000

科技部

(太空)

下世紀太空科技發展延續推動計畫

50,000

科技部

國防科技學研中心營運

180,000

國防預算

國防部

基礎型學合計畫

127,406

說 明:1.表列經費為行政院核定數。

2.「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及「物聯網應用場域資安強化推動計畫」均僅列示部分屬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之預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