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輔導法實施多年,惟迄109學年度仍有10所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力未達法定配置,輔導資源之適足性有待賡續檢討
1.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健全學生輔導業務,學生輔導法於103年度公布施行,該法第11條第5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學生1,200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1人,超過1,200人者,以每滿1,200人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為原則,未滿1,200人而餘數達600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1人;另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應置人數未達3人者,所置人員應以專任為之,應置人數達3人以上者,其應置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服務時數折抵計算;1年累計達576小時,得折抵為1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2.據教育部提供105學年度至109學年度大專校院進用專業輔導人員情形,其中實際聘用數由105學年度726人逐年增加為109學年度1,009人,至未足額聘用校數105學年度至109學年度分別為111校、62校、33校、25校及10校,雖呈逐年遞減趨勢且自108學年度起實際聘用人數已超過應聘人數,惟仍有大專校院未足額聘用(詳表2-7);鑒於學生輔導法已實施多年,且專業輔導人員員額數係學生輔導法明定之法定配置,允宜賡續改進。
3.復據教育部108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顯示,108年大專校院發生9,996件校安事件,其中學生自殺、自傷1,355件,死亡59人,係106年以來連續3年增加,而每十萬人口死亡率4.86%,亦係96年以來新高(詳圖3-1);是以,大專校院除宜賡續強化輔導人力外,並宜儘速檢討現行輔導機制之適當性及輔導資源之適足性。
圖3-1 96年至108年各級學校自殺、自傷案件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資料來源:教育部108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P118。
(二)專業輔導人員敘薪標準不一,且任現職3年以下之專任人員幾近六成,允宜賡續檢討鼓勵久任之配套措施
1.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配置雖於學生輔導法予以明定,惟進用係依各公私立學校自訂之聘用人員規定辦理,故該等人員敘薪標準不一,且教育部未列管人員解、聘任狀況,致未能瞭解人員流動情形。而據教育部統計109年4月底專任輔導人員任職狀況顯示,其中任現職3年以下者為58.2%,滿3年至6年以下者為19.2%,滿6年至10年以下者為7.6%,至滿10年者為15%;是以,專任輔導人員幾近六成任現職3年以下,多屬資淺人員。
2.大專校院學生尋求心理諮商益趨普遍,如屬介入性輔導性質者,尚需依個別需求訂定輔導方針,俾進行個案管理及提供諮詢、個別諮商或小團體輔導等措施,恐需持續進行相當期程,若專業輔導人員流動頻繁,恐對諮商效果有負面影響;目前教育部雖已對提供優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學校,申請補助案時予以加分,然鑒於目前任現職3年以下之專任輔導人員幾近六成,允宜賡續檢討鼓勵久任之配套措施,以利三級輔導機制落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