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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政府數位轉型之研析

三、民眾擔憂隱私於網路遭侵犯,且個人資料被使用情形難確知,相關信任感待提升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政府數位轉型之研析 目錄大綱:肆、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峻萍

(一)政府蒐集與使用個人資料須限於合理使用,避免侵害人格權

民眾資料數位化及巨量資料分析為實現數位政府之重要環節,發展之餘,資料蒐集過程、運用及開放方式,須尊重當事人權益,將範圍限縮於合理使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以保護民眾並建立信任關係。我國針對政府資料開放及使用個人資料,業研訂通用法規,如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

(二)民眾有隱私受侵犯之憂,且有個人資料外洩或遭不當存取疑慮

民眾申辦公務及非公務業務時提供個人資料,及透過網路進行資訊蒐集與交換甚為普遍;據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委託研究報告,問卷訪查顯示61.6%民眾擔心自己隱私在網路上會被侵犯,61.5%民眾擔心私人企業侵犯隱私,55.6%民眾擔心政府侵犯隱私,是以網際網路提供日常生活及資料蒐集便利之餘,社會大眾對網路上個人資料及行為之隱私權受侵犯有所疑慮。又歷年屢見公務機關所持個人資料而未合規不當存取者或發生被洩漏情事,增添隱私遭侵害之疑慮,舉例而言,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懲戒法院後,至110年6月17日間,因利用職權登入資訊系統並洩漏,經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判決懲戒處分者計3件,且曾有全國70.77%公務人員個人資料遭到外洩達7年之案例。

(三)個人資料保管、使用情形公開之規定及現況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事項,供公眾查閱,同法對於單一個人資料之使用情形或頻率則未明文規範必須公開。茲以使用者視角,檢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執行情形如下:

1.我的E政府及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為一站式整合網站,可申辦、查詢或下載個人資料,惟110年6月21日查詢網站,相關申辦項目未列舉前述條文所列事項。

2.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網站公開情形:依行政院網站,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不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計32個,其中於網站公開保有(管理)個人資料情形計29個,部會網頁中彙整所屬機關資訊者僅環保署及金管會,原能會則含部分所屬機關資訊(詳表11)。

表11 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不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保管個人資料公開情形

部會別

網站公開個資保管情形

公開之保管個資情形含其所屬(註2)資訊

行政院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勞動部

農委會

衛福部

環保署

文化部

科技部

國發會

陸委會

NA

金管會

海洋委員會

僑委會

NA

退輔會

NA

原民會

客委會

工程會

NA

主計總處

NA

人事行政總處

NA

中央銀行

NA

故宮

NA

原能會

部分

中選會

公平會

NA

通傳會

NA

說  明:1.以行政院網站公布之二級機關為調查範圍;基準日為110年6月21日。

2.X為未揭示,NA為無所屬機關,故不適用。

資料來源:各部會網站或網路搜尋資訊,本研究彙製。

由上述情形發現,即使已建置我的E政府及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民眾個人資料保管情形仍散見於各部會,須個別於各部會機關網頁查詢,便利度具改善空間;至單一個人資料被使用情形及頻率,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明文規範公開,難藉由公開機制確知。為增進信任,當於推動數位政府、犯罪偵查,與弭平個人隱私侵害疑慮,降低道德風險等民眾權益間取得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