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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清理及相關問題之探討

五、自105年起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截至110年3月底止價值逾4千億元,惟無細項統計資料,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及管理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清理及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主要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截至110年3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21萬9,761公頃、土地總值8,697.21億元,其中列為「保留土地」價值為4,308.21億元,占國有非公用土地總價值比率近5成(49.54%),且近年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惟無細項統計資料,說明如下:

(一)保留土地筆數、面積及價值自105年起,因土地產籍管理區分重分類而大幅增加

1.從近9年(101年底至110年3月底)保留土地資料以觀(詳表3-5-1),101年底保留土地僅49萬7,492筆(錄),爾後每年增加1萬餘筆,102年底至104年底分別為51萬1,835筆(錄)、53萬566筆(錄)及53萬4,203筆(錄),雖筆(錄)數逐年增加,然面積卻逐年減少,101年底至104年底分別為5萬1,854公頃、4萬9,867公頃、4萬8,852公頃及4萬6,852公頃;惟國產署105年7月間辦理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之重分類,該年底保留土地、面積、價值分較104年底增加6萬6,257筆或12.4%、2萬2,491公頃或48%及1,027億7,139萬7千元或28.65%。

2.截至110年3月底止,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為72萬6,535筆(錄)、7萬8,277公頃及4,308億2,163萬4千元,較101年底分別增加22萬9,043筆(錄)或46.04%、2萬6,423公頃或50.96%及909億6,458萬9千元或26.77%,且分別占110年3月底整體國有非公用土地178萬7,316筆(錄)、面積21萬9,761.22公頃、價值8,697億2,140萬元之40.65%、35.62%及49.54%,比率居高不下,成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要組成項目之一。

表3-5-1 101年底至110年3月底止保留土地概況表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年度

筆(錄)數

較上年增減

面積

較上年增減

公告地價

較上年增減

101

497,492

-

51,854

-

339,857,045

-

102

511,835

14,343

49,867

-1,987

362,960,063

23,103,018

103

530,566

18,731

48,852

-1,015

363,976,965

1,016,902

104

534,203

3,637

46,852

-2,000

358,716,858

-5,260,107

105

600,460

66,257

69,343

22,491

461,488,255

102,771,397

106

630,845

30,385

72,204

2,861

468,434,387

6,946,132

107

648,158

17,313

73,395

1,191

440,699,689

-27,734,698

108

676,194

28,036

76,229

2,834

439,657,412

-1,042,277

109

701,230

25,036

76,037

-192

425,492,274

-14,165,138

110/3

726,535

25,305

78,277

2,240

430,821,634

5,329,360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二)截至110年3月底止,保留土地分布概況

1.依國產署提供截至110年3月保留土地各分署(詳表3-5-2)資料顯示,筆(錄)、面積及價值均以北區分署居冠,南區分署次之,中區分署再次之。雖各分署所轄保留土地筆(錄)及面積差異不大,惟北區分署保留土地價值合計2,539億2,090萬2千元,占整體保留土地價值之58.94%。

2.從各縣市保留土地資料以觀(詳表3-5-3),以新北市7萬7,407筆(錄)最多,台中市6萬6,832筆(錄)次之,高雄市6萬5,134筆(錄)再次之;面積則以花蓮縣1萬378.72公頃居冠、其次為新北市8,772.24公頃、再次之為台南市8,083.92公頃;土地價值前6高者均為直轄市,以台北市985億4,354萬1千元最高、新北市789億8,588萬9千元次之、高雄市384億7,963萬7千元再次之。

表3-5-2 110年3月保留土地概況表(分署別)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

北區分署

258,580

30,035.52

253,920,902

中區分署

219,588

20,292.30

81,105,299

南區分署

248,367

27,949.79

95,795,432

合計

726,535

78,277.62

430,821,634

表3-5-3 110年3月保留土地概況表(縣市別)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縣市別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

台北市

27,627

1,325.79

98,543,541

新北市

77,407

8,772.24

78,985,889

桃園市

50,872

1,814.92

37,831,664

台中市

66,832

3,608.29

25,187,278

台南市

64,852

8,083.92

30,962,928

高雄市

65,134

4,402.35

38,479,637

宜蘭縣

14,489

3,614.99

4,422,780

新竹縣

21,530

1,130.06

5,722,968

苗栗縣

19,843

1,418.55

6,165,916

彰化縣

49,211

3,347.87

20,425,548

南投縣

28,766

6,619.04

6,007,798

雲林縣

23,684

3,931.32

7,657,450

嘉義縣

26,791

3,910.56

5,716,928

屏東縣

38,863

3,199.54

10,572,830

台東縣

25,870

7,485.31

4,518,407

花蓮縣

40,026

10,378.72

8,538,118

澎湖縣

21,696

723.92

1,205,908

基隆市

22,662

2,326.26

23,861,133

新竹市

9,722

237.18

9,938,341

嘉義市

5,161

144.19

4,338,794

金門縣

24,502

1,728.71

1,543,072

連江縣

995

73.89

194,704

合計

726,535

78,277.62

430,821,634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三)目前無保留土地子管理區分資料,無從得知細項情形,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

為執行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事宜,國產署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訂定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第13點載明,執行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應於不動產產籍資料登錄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並區分管理區分及子管理之定義,並將保留列為其中一項之管理區分及其11項子管理區分項目(詳表3-5-4);進一步詢據國產署上揭11項子管理區分細項資料,該署表示報表僅顯示至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資料,是以未能提供11項子管理區分個別之筆數、面積及價值,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並採取相對應管理措施。

表3-5-4 保留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

管理區分

子管理區分

定義

保留

交通水利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法令規定或基於法律關係提供使用或另有用途。

1.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未被占用之交通水利墳墓用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經核定暫不處分因另有用途或現況特殊,經核定不宜即行處分。

3.地上有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

地上有圍籬、雨遮、水泥地、巷道、溝渠等為不特定人使用。

4.同意使用

依規定同意使用或通行。

5.綠美化

以認養方式提供中央機關、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綠美化案件。

6.未分管之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使用範圍未逾其持分

國私共有土地,未與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前,其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未逾其應有部分者,不列管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7.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

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用地或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土地。

8.屬電業法規定之設施使用

現況已施設或即將施設電業設施,符合電業法第38條規定。

9.促進環境保護

以認養方式提供環保團體辦理促進環境保護案件。

10.文化資產認養維護

以認養方式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案件。

11.法院判決有權使用

經法院判決屬有權使用。

資料來源: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3點。

綜上,自105年起國產署辦理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之重分類,逐年釐清土地產籍等因素,致使保留土地增長頗速。截至110年3月,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占國有非公用土地之40.65%、35.62%及49.54%,比率居高不下,亦較101年底分別增加46.04%、50.96%及26.77%。過多國有非公用土地未能進行利用或移撥給需用機關使用而長期列為保留土地,恐造成國有非公用土地未能充分運用,且目前國產署報表僅顯示至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細項之統計資料,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並加以適時管理,允宜加以改善,以活化國家資產並創造資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