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10年3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21萬9,761公頃、土地總值8,697.21億元,其中列為「保留土地」價值為4,308.21億元,占國有非公用土地總價值比率近5成(49.54%),且近年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惟無細項統計資料,說明如下:
(一)保留土地筆數、面積及價值自105年起,因土地產籍管理區分重分類而大幅增加
1.從近9年(101年底至110年3月底)保留土地資料以觀(詳表3-5-1),101年底保留土地僅49萬7,492筆(錄),爾後每年增加1萬餘筆,102年底至104年底分別為51萬1,835筆(錄)、53萬566筆(錄)及53萬4,203筆(錄),雖筆(錄)數逐年增加,然面積卻逐年減少,101年底至104年底分別為5萬1,854公頃、4萬9,867公頃、4萬8,852公頃及4萬6,852公頃;惟國產署105年7月間辦理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之重分類,該年底保留土地、面積、價值分較104年底增加6萬6,257筆或12.4%、2萬2,491公頃或48%及1,027億7,139萬7千元或28.65%。
2.截至110年3月底止,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為72萬6,535筆(錄)、7萬8,277公頃及4,308億2,163萬4千元,較101年底分別增加22萬9,043筆(錄)或46.04%、2萬6,423公頃或50.96%及909億6,458萬9千元或26.77%,且分別占110年3月底整體國有非公用土地178萬7,316筆(錄)、面積21萬9,761.22公頃、價值8,697億2,140萬元之40.65%、35.62%及49.54%,比率居高不下,成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要組成項目之一。
表3-5-1 101年底至110年3月底止保留土地概況表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年度
筆(錄)數
較上年增減
面積
較上年增減
公告地價
較上年增減
101
497,492
-
51,854
-
339,857,045
-
102
511,835
14,343
49,867
-1,987
362,960,063
23,103,018
103
530,566
18,731
48,852
-1,015
363,976,965
1,016,902
104
534,203
3,637
46,852
-2,000
358,716,858
-5,260,107
105
600,460
66,257
69,343
22,491
461,488,255
102,771,397
106
630,845
30,385
72,204
2,861
468,434,387
6,946,132
107
648,158
17,313
73,395
1,191
440,699,689
-27,734,698
108
676,194
28,036
76,229
2,834
439,657,412
-1,042,277
109
701,230
25,036
76,037
-192
425,492,274
-14,165,138
110/3
726,535
25,305
78,277
2,240
430,821,634
5,329,360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二)截至110年3月底止,保留土地分布概況
1.依國產署提供截至110年3月保留土地各分署(詳表3-5-2)資料顯示,筆(錄)、面積及價值均以北區分署居冠,南區分署次之,中區分署再次之。雖各分署所轄保留土地筆(錄)及面積差異不大,惟北區分署保留土地價值合計2,539億2,090萬2千元,占整體保留土地價值之58.94%。
2.從各縣市保留土地資料以觀(詳表3-5-3),以新北市7萬7,407筆(錄)最多,台中市6萬6,832筆(錄)次之,高雄市6萬5,134筆(錄)再次之;面積則以花蓮縣1萬378.72公頃居冠、其次為新北市8,772.24公頃、再次之為台南市8,083.92公頃;土地價值前6高者均為直轄市,以台北市985億4,354萬1千元最高、新北市789億8,588萬9千元次之、高雄市384億7,963萬7千元再次之。
表3-5-2 110年3月保留土地概況表(分署別)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
北區分署
258,580
30,035.52
253,920,902
中區分署
219,588
20,292.30
81,105,299
南區分署
248,367
27,949.79
95,795,432
合計
726,535
78,277.62
430,821,634
表3-5-3 110年3月保留土地概況表(縣市別)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縣市別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
台北市
27,627
1,325.79
98,543,541
新北市
77,407
8,772.24
78,985,889
桃園市
50,872
1,814.92
37,831,664
台中市
66,832
3,608.29
25,187,278
台南市
64,852
8,083.92
30,962,928
高雄市
65,134
4,402.35
38,479,637
宜蘭縣
14,489
3,614.99
4,422,780
新竹縣
21,530
1,130.06
5,722,968
苗栗縣
19,843
1,418.55
6,165,916
彰化縣
49,211
3,347.87
20,425,548
南投縣
28,766
6,619.04
6,007,798
雲林縣
23,684
3,931.32
7,657,450
嘉義縣
26,791
3,910.56
5,716,928
屏東縣
38,863
3,199.54
10,572,830
台東縣
25,870
7,485.31
4,518,407
花蓮縣
40,026
10,378.72
8,538,118
澎湖縣
21,696
723.92
1,205,908
基隆市
22,662
2,326.26
23,861,133
新竹市
9,722
237.18
9,938,341
嘉義市
5,161
144.19
4,338,794
金門縣
24,502
1,728.71
1,543,072
連江縣
995
73.89
194,704
合計
726,535
78,277.62
430,821,634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三)目前無保留土地子管理區分資料,無從得知細項情形,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
為執行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事宜,國產署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訂定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第13點載明,執行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應於不動產產籍資料登錄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並區分管理區分及子管理之定義,並將保留列為其中一項之管理區分及其11項子管理區分項目(詳表3-5-4);進一步詢據國產署上揭11項子管理區分細項資料,該署表示報表僅顯示至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資料,是以未能提供11項子管理區分個別之筆數、面積及價值,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並採取相對應管理措施。
表3-5-4 保留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
管理區分
子管理區分
定義
保留
交通水利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法令規定或基於法律關係提供使用或另有用途。
1.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未被占用之交通水利墳墓用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經核定暫不處分因另有用途或現況特殊,經核定不宜即行處分。
3.地上有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
地上有圍籬、雨遮、水泥地、巷道、溝渠等為不特定人使用。
4.同意使用
依規定同意使用或通行。
5.綠美化
以認養方式提供中央機關、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綠美化案件。
6.未分管之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使用範圍未逾其持分
國私共有土地,未與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前,其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未逾其應有部分者,不列管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7.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
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用地或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土地。
8.屬電業法規定之設施使用
現況已施設或即將施設電業設施,符合電業法第38條規定。
9.促進環境保護
以認養方式提供環保團體辦理促進環境保護案件。
10.文化資產認養維護
以認養方式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案件。
11.法院判決有權使用
經法院判決屬有權使用。
資料來源: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3點。
綜上,自105年起國產署辦理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之重分類,逐年釐清土地產籍等因素,致使保留土地增長頗速。截至110年3月,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占國有非公用土地之40.65%、35.62%及49.54%,比率居高不下,亦較101年底分別增加46.04%、50.96%及26.77%。過多國有非公用土地未能進行利用或移撥給需用機關使用而長期列為保留土地,恐造成國有非公用土地未能充分運用,且目前國產署報表僅顯示至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細項之統計資料,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並加以適時管理,允宜加以改善,以活化國家資產並創造資產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