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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機制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存保公司各項準備金占其保額內存款之比率,仍遠低於2%法定目標值,亟待研謀妥處,俾強化風險承擔能力及維繫存款人信心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存款保險機制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現行存款保險制度面臨之機會與挑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一)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法定目標值為2%

由於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運作,為確保基金目標值具即時性及適當性,允應定期檢視目標比率或達成目標之年限,以避免費率急劇調整,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性;故權責機關訂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目標比率時,宜考量達成目標值之時間,倘過長,將損害存款保險制度之信譽,倘過短,可能會對要保機構之財務狀況造成不利影響。

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而影響存款人信心,金管會爰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之存保制度實施經驗,於96年1月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二)依本院決議,存保公司需於105年底前達到存保準備金法定目標比率

參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之立法理由,前開2%法定目標之訂定,主要係以存保準備金至少應足敷支應存款保險機構在正常狀況下之潛在損失,包括4家中小型金融機構或1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所需處理成本(約二千億元);然而我國存保準備金因於96年至100年間與金融重建基金合併運用,其實際餘額始終與上述法定目標比率存有不小之差距。基此,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時有關存保公司作有決議:「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為0元,無法處理突發狀況,為確實達成其法定『存保』責任,爰要求至民國105年要恢復2%的水準。」是以存保公司如何儘速達到存保準備金法定目標比率,仍為其最重要任務之一。

(三)截至109年底各準備金占其保額內存款之比率,仍遠低於2%法定目標值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及「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截至109年底止,存保公司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為1,081.60億元及57.35億元,僅占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比率之0.47%及0.40%,遠低於2%法定目標值,顯與本院決議有悖。

(四)據存保公司保守推估,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仍需至140年及175年始能達成2%法定目標值

另據存保公司估計,倘以要保機構申報之108年12月31日保額內存款為估算基準,並假設未來無理賠案件情況下,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仍需至140年及175年始能達成2%法定目標值,顯示近年存保公司提存之各類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亟待研謀妥處,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及維繫存款人信心。

(五)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致存保準備金累積更為不易

按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94年8月1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於第11條增訂第7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起,第1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爰此,自100年1月起,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係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下稱存保準備金),存保公司並依前開規定,自100年度起編列撥入徵收款項之收入,100年度至103年6月底累計「撥入徵收收入」共計609億餘元。

惟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主要修正內容係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且該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至於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部分,仍維持專款專用,惟修正為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是以,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全數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致存保準備金累積更為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