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允應適度調整風險差別費率之分級標準,俾提高要保機構風險承擔能力及自律功能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存款保險機制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存保公司自88年7月1日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保額內存款採風險差別費率計收保費,俾期能合理反映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惟所訂「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似仍未能合理反映各類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以致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反可適用較低存款保險費率,不利業務永續經營,加以農、漁會部分風險分級指標,遠較其他類體質健全之要保機構(如銀行)為低,卻未能適用較高差別費率,不利真實反映其承擔風險之能力,爰建議存保公司應適時檢討風險差別費率機制妥適性及合理性,建立以資本為基準之風險差別費率評定標準,厚植理賠基金,並提高金融機構風險承擔能力及自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