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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機關推動海洋廢棄物治理之運作成效檢討

一、近年中央相關機關辦理海廢治理措施之概況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機關推動海洋廢棄物治理之運作成效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相關機關近年推動海廢治理及相關經費運用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彥斌

環保署自91年起推動之限(禁)塑政策,從整體海廢治理架構觀之,可視為我國中央政府處理海廢行動之濫觴。當時中央政府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社會,同年7月3日公布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賦予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制定、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究相關事宜,該項立法可視為我國海廢治理環節中涉及回收利用之重大里程碑。

為因應海廢對海洋環境所造成之危害,環保署於104年3月擬訂「海漂廢棄物處理方案」,據以進行海廢源頭管理及推動辦理淨灘及淨海等活動,同時辦理「臺灣海域污染清除處理調查計畫」,以掌握我國海域之海洋污染分布情形。又考量良善之海廢治理無法僅仰賴公部門之作為,為就相關議題促進與民間部門之對話、合作,環保署於106年7月邀集環保公民團體成立「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平臺(以下簡稱海廢治理平臺)」,並進一步於107年2月提出「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第一版)」,以落實相關治理行動。另鑒於海廢治理工作之複雜性及推動相關工作之急迫性,環保署賡續於108年8月完成前揭行動方案修正版(第二版),除擴大公民團體及相關機關之參與、公私協力為原則外,亦強調預防及移除之防止廢棄物進入海洋、源頭減量政策規範之策略。此外,為統籌國內海洋事務,行政院於107年4月28日增設海洋委員會,其目標即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並於108年11月20日制定公布海洋基本法,該法第8條要求政府因應海洋污染議題,應妥善整合運用國內資源,提出對策,其中包括源頭減污及提高污染防治能量,並推動區域及國際合作保護海洋環境,另於109年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辦理「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09年~112年)」(以下簡稱「向海致敬」計畫),可謂我國中央政府針對海廢議題首度提出之上位治理政策,就友善海洋提出「清理」、「透明」、「減量」、「去化」及「教育」等五大政策主軸。有關近年中央相關機關推動海廢治理相關業務內容,依前揭政策主軸架構,謹分述如次(另依工作計畫性質,區分為源頭減量、攔阻清理、回收利用及海洋與環境教育(以下簡稱海環教育)等4大類,詳表2):

(一)清理-確保清潔,友善海洋:相關部會運用人力、科技輔具巡查,藉以掌握海廢之分布情形,並提出清理計畫,投入適當資源進行攔阻清除,包括各主管機關依「屬地原則」,就轄下濱海地區廢棄物處理設施(如掩埋場、轉運站)之監控及河川大排、農田水利溝渠、港口、近海等地區廢棄物之巡查、移除、轉運作業,具體作為包括:

1.就陸源廢棄物進行攔除:為達成陸源廢棄物不入海之目標,環保署自107年度起推動「全國水環境清淨河面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清除河面廢棄物等工作,108年度並建立地面水體廢棄物攔除考核機制,由經濟部水利署、農田水利單位及縣市政府等各地面水體管理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攔除作業;經濟部水利署自109年起,於未影響防洪且適當之區域排水渠道設置攔汙索,國營事業中之臺灣中油公司則就經管海岸視海域海象,透過攔污柵攔阻廢棄物。

2.就海源廢棄物加強清理:推動包括廢棄漁網具在內之海廢回收,相關主管機關於部分既有垃圾掩埋場、主要漁港港區設置廢棄物之臨時暫置區、垃圾桶等設施,俾進行後續之回收、清運及去化作業。

(二)透明-資訊透明,擴大參與:係指透過海廢之調查、研究,將相關資訊妥適公開,並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具體措施包括與學術界、環保團體合作,進行臺灣周邊海域之海廢調查工作及妥適公開相關調查結果;建立海岸環境清理資訊平臺,提供通報髒亂點之管道;鼓勵及媒合企業及民間團體認養海岸及參與淨灘活動。

(三)減量-源頭減量,根本做起:清理作為雖有助於維護海岸環境之清潔,惟根據統計,近年來海廢數量不減反增。為尋求根本解決之道,透過源頭管理,根本性地阻絕廢棄物之產生及廢棄物流入大海,具體措施包括:

1.限(禁)塑政策:為減少廢棄物產生,環保署自91年起陸續推動各類限(禁)塑政策,自最初限制購物類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漸進式逐步擴大管制範疇;為減少塑膠微粒進入水體,參考國際間就塑膠微粒管制作法,自107年起分兩階段管制,標的包括洗髮用化妝品類等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妝品及個人清潔用品,具體措施包括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不得販售。

2.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避免遭恣意遺棄:農委會漁業署透過源頭管控方式,自106年起推動刺網漁具標示措施,初期輔導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規範並加強推廣宣導,並已於110年7月全面實施,以落實責任制漁業,避免漁網具被恣意遺棄。

3.研發較耐用之漁具,並加強推廣運用:針對養殖漁業使用之保麗龍浮具因裂解產生之廢棄物問題,農委會漁業署與產學單位合作,研發較耐用、較符合環保要求之改良型浮具,加強推廣並補助漁民購置使用。

4.開徵海洋棄置費:透過以價制量機制,主管機關針對業者棄置於海洋之廢棄物按數量依一定費率徵收稅費,俾減少海廢之產生。

(四)去化-去化回收,循環利用:透過建立海廢回收再利用及認證機制,創造海廢再生料之價值,串聯地方政府與回收再利用業者合作,形塑海廢再生產業鏈,將有助於海廢之回收再利用,並落實循環經濟。近年具體成果包括:經濟部工業局曾透過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於108年度針對業者提出之廢保麗龍回收再利用方案提供補助經費;海委會海保署於109年度與部分縣市政府合作試辦廢漁網具、廢保麗龍之回收再利用;環保署於109年度辦理「海洋廢棄物高質化循環利用示範推廣計畫」。

(五)教育-海環教育,自我管理:除一般環境教育外,藉由學校及社會教育體系傳布對海洋之正確認知,促使國人願意親近及愛護海洋。具體措施包括:在各級學校設立相關海洋課程、透過媒體進行宣導活動,在潛移默化中引導學子、一般社會大眾認識進而親近、愛護海洋。根據教育部提供說明資料,近年具體作為大抵可區分為強化海洋教育推動機制、提升全民海洋素養、培育海洋專業人才等面向:

1.強化海洋教育推動機制:透過教育部海洋教育推動小組會議,海洋教育課程與教學發展規劃小組,以及縣市政府海洋教育資源中心等機制,促進各部門就推動海洋教育之合作。

2.提升全民海洋素養:藉由設置海洋教育創新課程與教學研發基地、推動海洋教育週、海洋職涯探索、海洋體驗及科普活動,增進全民對海洋之認知、

3.培育海洋專業人才:包括各級學校相關科系與出國留學管道進修海洋專才之培育。

表2 105至110年(截至3月底)期間中央有關機關辦理海廢治理之主要工作內容概要

工作

性質

中央

機關別

源頭減量

攔阻清理

回收利用

海環教育

環保署

漸進式推動各類限(禁)塑措施。

補助地方政府提升濱海垃圾掩埋場辦理廢棄物暫置場地設施效能、清淨河面計畫、離島垃圾轉運等。

辦理「海洋廢棄物高質化循環利用示範推廣計畫」及發布「海洋廢棄物循環產品標章推動作業要點」。

與漁業署合作辦理漁網具回收再利用措施。

與海委會海保署合作推動離島保麗龍回收。

邀集相關業者研商塑膠容器採單一化材質可行性。

辦理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等。

依權責辦理相關教育宣導。

海委會

海保署

徵收海洋棄置費。

委託專業業者辦理海漂(底)廢棄物清理。

補助地方政府邀集漁會等團體加入淨海聯盟(包括招募環保艦隊及潛海戰將)清除海漂(底)廢棄物。

補助地方政府購置海洋污染緊急應變工具等。

規劃推動海廢再生聯盟及設計海廢再利用產品。

規劃回收再利用及溯源認證試辦機制。

委託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嘉義縣試行辦理廢漁網(蚵繩)回收再利用。

於離島金門縣及澎湖縣與光寶科技合作設置減容貨櫃,試行廢保麗龍回收再利用等。

農委會

漁業署

推動刺網漁業漁具標示(實名制)措施。

與產學單位合作研發改良式浮具並補助漁民使用等。

推動漁港港區環境維護。

漁港港區與養殖漁業廢棄物暫置區之設置等。

與環保署合作推動漁網具回收再利用措施。

林務局

所轄國有林班地與接管之國有林地及海岸保安林環境清潔(含海漂廢棄物清理)。

天然災害後漂流木之處理(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處理)。

農田水利署

所轄水利設施(溝渠)之水體清潔。

經濟部

水利署

辦理海堤環境維護。

所轄河川流域之廢棄物清理。

補助縣市持續辦理清淨河面計畫等。

國營會

推動國營事業(台電公司與中油公司)所轄海堤環境維護等。

工業局

配合漁業署推動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結合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協助相關業者生產可回收之名牌。

辦理彰濱工業區環境清潔工作等。

辦理再生循環海洋廢塑膠材料及應用研發技術輔導。

交通部

航港局

督導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管理轄內國內商港(計8處港區)整體海岸清潔維護工作與港口水域環境清潔工作等。

臺灣港務公司

辦理轄下國際商港(計7處港區)及航港局委管國內商港(計2處港區)整體海岸清潔維護及港口水域環境清潔工作等。觀光局

辦理轄下國家風景區之海岸清潔維護(含海漂物處理)等。

內政部

營建署

辦理轄下國家公園之海岸清潔維護(含海漂物處理)等。

財政部

國產署

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理區域(如工業區、港口、海堤)以外之未登錄土地、轄內權管海岸環境維護等。

國防部

辦理轄下軍港港區及軍用海灘之清潔維護。

教育部

辦理轄下學產地海岸環境清潔維護。

推動海洋教育及配合辦理環境教育。

資料來源:相關部會提供,本報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