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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機關推動海洋廢棄物治理之運作成效檢討

四、針對海廢治理欠缺專法與相關執行作業標準,且與目標具連結性之量化績效指標亦付之闕如,另跨機關、跨層級間之協調合作尚有強化空間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機關推動海洋廢棄物治理之運作成效檢討 目錄大綱:參、當前我國海廢治理現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彥斌

中央相關機關針對涉及海廢治理雖依各自權責所制定之法規推動,且透過「向海致敬」計畫,進行跨機關、跨層級之合作,惟仍欠缺專法與相關執行作業標準,致無法訂定有效率之清除策略,且與目標具連結性之量化績效指標亦付之闕如,不利於目標之達成,另各主辦機關間及中央與地方間在執行上之整合仍有提升空間,謹敘明如次:

(一)針對海廢治理欠缺專法與相關執行作業標準,不利於據以制定有效治理策略

有關海廢治理工作,依治理時序,大致可區分為知海敬海智識之養成、物品產銷使用、廢棄物產生、廢棄物進入海洋區域前之移動以及廢棄物進入海洋及鄰近區域等階段,相對應之治理對策分別為海洋教育、源頭減量、取締違法、水體攔阻及有效清理等,各階段多涉及一個以上之權責機關、法律(詳表12),中央各相關機關執行「向海致敬」計畫之業務,仍係依據各自職掌所涉法規,配合推動海廢治理工作。

惟面對海廢治理此一跨領域、整合性之議題,我國目前雖有海廢治理平台、「向海致敬」計畫等並不具強制性之溝通協調管道與政策計畫,惟尚未如現階段與我在海洋事務有較密切合作關係之美、日等國訂有專法規範,由於海廢具較難確認其污染源、監測困難等特性,實務上,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在法規適用上(如針對行為者之開罰)即有其侷限性。此外,針對海廢各治理階段之相關工作,當下亦缺乏相關執行作業標準、財務分攤規劃準則等,尤其側重於有效清理層面之「向海致敬」計畫,在人力、財力及物力有限之情況下,倘缺乏海廢污染管制與分級標準,恐不利有關機關判定海廢污染之嚴重程度及據以訂定系統性之防治策略。

表12 中央相關機關推動海廢治理所涉主要法律一覽表

治理階段

治理對策

中央主要

權責機關

所涉主要法律

知海敬海智識之養成

海洋教育

教育部

海委會海保署

海洋基本法

物品產銷使用

源頭減量

環保署

經濟部

農委會漁業署

廢棄物清理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

環境教育法

漁業法

廢棄物產生

取締違法

環保署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進入海洋區域前之移動

水體攔阻

環保署

經濟部水利署

農委會農水署

水污染防治法

水利法

農田水利法

廢棄物進入海洋及鄰近區域

有效清理(含回收再利用)

海委會海保署

環保署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航港局

臺灣港務公司

交通部觀光局

農委會漁業署

農委會林務局

內政部營建署

財政部國產署

經濟部國營會

經濟部工業局

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

商港法

漁港法

森林法

資料來源:中央相關機關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針對海廢治理欠缺與目標具連結性之量化績效指標,恐不利於政策目標之達成

觀察行政院「向海致敬」計畫(109-112年),涉及量化論述之計畫目標僅提及「透過源頭減量,逐年減少海岸廢棄物清理數量」,在管考機制方面,主要考核事項係針對「定期清」、「立即清」、「緊急清」及「其他指定事項」等分別進行績效查核評比,又據環保署提供之「向海致敬」計畫執行成效相關會議資料,內容大抵偏重於清理成效、相關預算執行、對地方政府之經費補助等較屬末端、技術層面之檢討,反映當前「向海致敬」計畫之工作重點著重於末端之攔阻清理。

另據「向海致敬」計畫各主辦機關提供計畫執行成果資料,由於前揭計畫並未訂定具體之預期目標值,多數主辦機關亦未設定預期目標,成果呈現方式僅就年度清理廢棄物數量、清理次數(或清理人次)進行統計。惟「向海致敬」計畫之目標強調透過源頭減量減少清理數量,多數主辦機關顯然未以源頭減量之思維來規劃執行作法,在計畫執行上恐陷入為清理而清理之情況,恐不利於目標之達成。

(三)跨機關、跨層級間之協調合作雖已建立制度且有初步成果,惟尚有強化空間

鑒於海廢治理涉及跨機關、跨層級(中央與地方)、跨領域事務,目前設有海廢治理平台,為當前我國在海廢治理上公私部門間之重要對話管道,由環保署與海委會共同主持,並定期邀集農委會漁業署與相關民間環保團體共同參與討論海廢治理相關議題,為強化我國海廢治理行動,先後於107年度、108年度提出「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第一版、第二版,使政府有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海廢治理有所依循。

在海廢治理工作中,廢棄物暫置區之運作可謂跨機關、跨層級之協調合作典型案例。有關漁港暫置區、濱海廢棄物暫置區運作,以及海廢清理後續處理程序仍常遭遇障礙等節,謹分述如後:

1.部分漁港暫置區回收比率偏低:根據農委會漁業署與海委會海保署提供資料,為使漁民(包括具志工性質之各縣市環保艦隊成員)協助將打撈之海廢攜回港口後,有適當地點得以暫置以利後續處理,經農委會與環保署協調後達成共識,由漁業署與漁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漁會組織等合作,於漁港區域內設置海廢暫置區。海委會成立後,農委會續與海委會協調並確認:由海保署就海廢送至漁港暫置區後裁切、去化之相關處理作業所需經費辦理預算編列,另由漁業署統籌辦理相關事宜。

根據農委會漁業署提供資料,截至109年底已完成60處漁港暫置區之設置,110年度則預計新增設置及修護20處漁港暫置區。在處理成果方面,109年度全年度各縣市轄內漁港暫置區合計清理4,005.31噸之海廢,其中採回收利用方式者計467.65噸,整體回收比率11.68%;110年度截至4月底合計清理2,722.57噸,其中採回收利用方式者計384.98噸,整體回收比率14.14%,已有初步成果。惟進一步觀察各縣市漁港暫置區就海廢後續處理情形(詳表13),109年度轄內漁港暫置區回收利用率低於整體水準者(11.68%)之縣市包括基隆市(0.41%)、新北市(3.91%)、新竹市(5.05%)、高雄市(6.74%)、臺中市(8.09%)及宜蘭縣(9.41%)等6個縣市;110年度截至4月底轄下漁港暫置區回收利用率低於整體水準者(14.14%)之縣市則包括金門縣與新竹市(均為0.00%)、基隆市(0.39%)、宜蘭縣(2.69%)、高雄市(7.54%)及新竹縣(13.42%)等6個縣市。其中,基隆市、新竹市及宜蘭縣等3個縣市轄內漁港暫置區之回收利用率略偏低,尚有提升空間。

表13 109年度全年度與110年度截至4月底各縣市轄內漁港暫置區處理海廢成果比較 單位:噸;%

項目

縣市

109年度全年

110年度(1至4月)

採回收利用者

(A1)

採非回收利用者

(B1)

處理

合計量

(C1=

A1+B1)

回收利用比率

(A1/

C1)

採回收利用者

(A2)

採非回收利用者

(B2)

處理

合計量

(C2=

A2+B2)

回收利用比率

(A2/

C2)

基隆市

2.47

597.09

599.56

0.41

1.77

452.38

454.15

0.39

新北市

18.43

452.80

471.23

3.91

55.80

233.97

289.77

19.26

桃園市

129.37

307.15

436.52

29.64

133.68

303.20

436.88

30.60

新竹市

5.28

99.36

104.64

5.05

0.00

5.00

5.00

0.00

新竹縣

1.83

0.42

2.25

81.29

0.35

2.25

2.60

13.42

臺中市

8.97

101.93

110.90

8.09

6.24

33.88

40.12

15.55

苗栗縣

15.75

23.59

39.34

40.04

10.73

21.29

32.02

33.50

彰化縣

1.72

2.62

4.34

39.64

0.004

0.003

0.007

57.14

雲林縣

1.23

6.68

7.91

15.56

22.80

48.90

71.70

31.8

嘉義縣

3.00

7.18

10.18

29.47

4.61

11.25

15.86

29.07

臺南市

8.93

60.23

69.16

12.91

17.16

26.30

43.46

39.49

高雄市

50.21

694.54

744.74

6.74

49.50

606.74

656.24

7.54

屏東縣

183.60

956.371,139.97

16.11

62.00

199.07

261.07

23.75

宜蘭縣

21.26

204.77

226.03

9.41

9.39

339.69

349.08

2.69

花蓮縣

0.10

0.50

0.60

16.67

0.39

0.56

0.95

40.95

臺東縣

0.20

0.64

0.84

24.08

2.44

3.66

6.10

39.98

澎湖縣

7.32

13.24

20.56

35.61

7.32

13.24

20.57

35.61

金門縣

1.73

6.15

7.88

21.96

0.00

1.50

1.50

0.00

連江縣

6.25

2.40

8.65

72.22

0.80

0.70

1.50

53.33

全國合計

467.65

3,537.66

4,005.31

11.68

384.98

2,337.60

2,722.57

14.14

資料來源:農委會漁業署。

2.部分原屬濱海垃圾掩埋場之暫置區環境欠佳,有二次污染之虞: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公私場所因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廢棄物堆置或處理場,發生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先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公私場所負擔。」亦即環保署於必要時,針對陸源廢棄物,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

為協助各海岸權管機關處理淨灘、淨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因應天然災害或大量海岸廢棄物無法立即去化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向海致敬」計畫,環保署已規劃37處既有垃圾掩埋場作為海岸廢棄物之緊急暫置場地(經比對,其中有18處場址距離海岸線小於100公尺,屬於濱海廢棄物暫置區,詳表14),避免衍生廢棄物非法棄置及二次環境污染等問題。另為確保該等暫置場地設施正常運作,環保署自109年度起於「向海致敬」計畫推動期間,每年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該等暫置場所設施效能,109年度並動支第二預備金3,576萬2千元,執行數2,161萬2千元,執行率60.43%。

根據環保署提供資料,作為海岸廢棄物之緊急暫置場地之18處既有濱海垃圾掩埋場中,截至110年4月底,多數場區使用年數逾20年,部分場區之廢棄物剩餘容納量占原設計容納量比率則未及1成,另根據今周刊110年4月引用環境資訊協會109年底調查資料指出,部分場址缺乏有效攔阻廢棄物飛揚之設施(如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衛生掩埋場),抑或阻隔設施受海浪侵蝕而破損(如彰化縣芳苑鄉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衛生掩埋場),場域狀況不盡理想,一旦場區廢棄物外溢,恐形成二次環境污染。

表14 截至110年4月底作為海岸廢棄物暫置區之濱海垃圾掩埋場概況 單位:年;%

海岸廢棄物暫置區所處海岸區段

海岸廢棄物

暫置區名稱

截至110年4月使用期間

剩餘容量占

設計容量比率

西部海岸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衛生掩埋場

23

50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垃圾掩埋場

掩埋場封閉。

苗栗縣後龍鎮

衛生掩埋場

18

8

彰化縣芳苑鄉

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衛生掩埋場

23

43

臺南市七股區

龍山垃圾掩埋場

掩埋場封閉。

高雄市梓官區垃圾衛生掩埋場(一期)

掩埋場封閉。

高雄市大林蒲

垃圾衛生掩埋場

掩埋場封閉。

東部海岸

宜蘭縣五結鄉

垃圾衛生掩埋場

18

0

離島海岸

澎湖縣白沙鄉

大倉垃圾掩埋場

21

21

澎湖縣白沙鄉吉貝村垃圾衛生掩埋場

22

7

澎湖縣白沙鄉

岐頭衛生掩埋場

287

澎湖縣白沙鄉

鳥嶼垃圾掩埋場

21

28

澎湖縣望安鄉

將軍衛生掩埋場

28

7

澎湖縣湖西鄉紅羅

衛生掩埋場

18

28

屏東縣琉球鄉天福垃圾復育場

掩埋場復育中。

金門縣金湖鎮

新塘掩埋場

掩埋場復育中。

連江縣南竿鄉

垃圾衛生掩埋場

18

0

連江縣莒光鄉西莒衛生掩埋場

25

49

說 明:彰化縣芳苑鄉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衛生掩埋場截至110年4月底係停用狀態。

資料來源:環保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3.部分海岸段清理主責機關於清理後之處置程序常遭遇障礙: 「向海致敬」計畫之中央主辦機關(包括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與航港局、臺灣港務公司、經濟部水利署與工業局及農委會林務局等)均曾反映,所轄管海岸段之廢棄物於完成清理後,針對無法回收而需銷毀(或另作處置)者,經常遭地方政府轄下廢棄物處理設施廠方拒收,據悉主要與部分海廢具量體大、需研判可否再運用、附著大量砂土且鹽分過高等特性,可能壓縮地方政府處理設備之量能或提高其成本,致影響其受理意願。

自以上諸節情形可知,海廢治理在跨機關、跨層級之協調合作上仍有強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