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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及司法互助相關議題之探討

一、近年來指標性跨國犯罪案件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政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及司法互助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跨國犯罪防制與司法互助之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燕玲劉宜姈

近年來與我國有關之跨國犯罪日益增多,茲列舉指標性案件說明如下:

(一)英籍人士林克穎在臺酒醉駕車撞死送報生案

99年間英籍人士林克穎因酒駕撞死送報生遭我國高等法院判處4年徒刑,判決確定後林克穎冒用其英國友人護照潛逃出境,臺北地檢署於102年1月29日發布通緝。嗣據我國駐海外執法官員線報,查知林克穎藏匿於英國後,向英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期盼提供林克穎行蹤,並協助緝捕後遣返林男。蘇格蘭警方於同年10月17日將林克穎逮捕後,經蘇格蘭法院裁定羈押,嗣經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一審、蘇格蘭高等法院二審、最高法院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審後,108年6月6日蘇格蘭高等法院法官合議庭多數意見(2票)最後認為,無法在未有法律保障下僅憑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諾而認為對林克穎可受保護,故宣判不予引渡。蘇格蘭司法部認為上訴無理由而決定不上訴,確定無法引渡回臺受審。

林克穎於99年7月2日經高等法院判處4年徒刑確定後,卻仍成功冒用英國友人護照潛逃出境,凸顯防止不法人士持用偽(變)造及冒領(用)護照非法闖關偷渡,以維護國境安全之重要性。另因臺英未簽署司法互助及引渡條約,該案雖由法務部向英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簽訂「臺英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然最終英國仍以無法在未有法律保障下僅憑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諾而認為對林克穎可受保護,故宣判不予引渡。亦顯示爭取各類國際司法互助相關條約(協定)簽署之必要性。

(二)士林雙屍案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108年5月1日接獲被害人家屬通報雙親遭伊拉克籍女婿ALI HAMMAD JUMMAH勒斃。經刑事警察局調閱相關監視器及透過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之該嫌入出境紀錄,發現其業於同年4月30日與幼兒LEO共同搭機潛逃日本東京後,隨即再次購買機票前往杜拜轉伊拉克巴格達。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透過向馬來西亞、澳洲等國警方尋求建立伊拉克警方聯繫窗口,終透過澳洲聯邦警察引介伊拉克庫德自治區國際刑警,雙方取得聯繫後,隨即提供臺灣檢警發布通緝令與資料給當地司法機構,順利發出逮捕令。伊拉克庫德自治區國際刑警7月17日於艾比爾(Erbil)國際機場逮捕凶嫌到案,但發現凶嫌幼子已被帶往伊拉克北部大城摩蘇爾(Mosul)。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獲報後,啟動專案小組與當地警方洽談,雙方達成共識後,8月27日派員警陪同凶嫌妻子赴庫德自治區與幼子會面,並順利營救凶嫌幼子返台。

據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表示,本案於108年5月間曾洽請日本警方同意協助向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然該組織秘書處拒絕日本代為申請,國際刑警科爰自行申請,惟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復以我國非會員國為由拒絕申請。本次雖達成任務將國人幼子救回,但因我國於當地國未派駐警察聯絡官,亦未能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取得相關資訊,致情資交換過程層層轉遞,耗時4個月,極其艱辛困難。

(三)肯亞跨國電信詐騙案

103年11月肯亞警方於當地一民宅內查獲大量涉嫌用於電信詐騙犯罪之電子通訊裝置,共77名嫌犯被捕,包括28名臺灣人、48名中國人及1名泰國人,受騙群眾達100餘人,涉案總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餘元。105年4月5日,肯亞法院宣判第一批37名被告(其中23名為臺灣籍)「無照經營電信業」和「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裝置」無罪。同年月8日,肯亞警方再次破獲華人詐騙集團,逮捕41名嫌犯,包含19名中國人及22名臺灣人,肯亞執法部門審查後,決定將上述人員中之32名大陸及45名臺灣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然因中方介入,第一批經肯亞法院宣判無罪之23名臺灣人中,有8名被送往中國廣州市,由公安部門進行逮捕及審訊,餘留在肯亞之15名臺灣人,經外交部向肯亞法院申請禁制令而暫時留在警局,等候至4月13日聽審。然聽審前一日,該15名臺灣人遭肯亞警方無視肯亞法院禁制令攻堅,抵抗兩小時無效後,連同第2批22名臺灣人被北京當局工作人員帶至北京,其中1名獲判無罪之泰國人則被遣返回泰國。

自肯亞案發生後,亦發生多起跨國電信詐騙案件將臺嫌遣送中國之情形,主要因案件之行為地在第三國、嫌疑人國籍包含中國及臺灣等,受害人又以中國民眾為主,致司法管轄權發生競合,復我國與多數國家並無簽訂引渡條約,在中國強力爭取司法管轄權下即發生臺籍嫌犯被遣送至中國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