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際司法互助之類型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政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及司法互助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跨國犯罪防制與司法互助之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燕玲劉宜姈
國際司法互助係兩國依循雙方所簽訂之條約(協定、協議)或基於互惠原則提供協助或進行合作,受請求國如同意請求國之請求,權責機關即可就請求協助事項於其管轄範圍內代為履行相關司法程序及作為,分刑事及民事2類,其內容簡要分述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傳統上可區分為狹義、廣義及最廣義等3種類型。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包含證人與鑑定人之訊問、證物之移轉、搜索、扣押、勘驗、文書送達、情報提供等;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包含引渡與狹義司法互助之內容;最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則包含刑事追訴之移轉、外國裁判之執行及廣義刑事司法互助之內容,參見圖2-3-1。
圖2-3-1 刑事司法互助類型
(二)民事司法互助傳統上多以請求或協助調查取證及司法文書送達為主,屬狹義民事司法互助;隨社會型態演進,民事司法互助已逐步擴大至法律訴訟扶助、民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收養和監護等事項。以99年4月12日我國與越南簽訂之「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為例,除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狹義民事司法互助範圍外,尚涵蓋民事裁判和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與該協定所規定之其他互助事項,該協定所稱之「民事」包含民事、商事、婚姻、家庭及勞工等事件等。
下載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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