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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及司法互助相關議題之探討

二、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簽訂之範疇仍待拓展,並允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俾提高打擊跨國犯罪之量能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政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及司法互助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政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及司法互助相關議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燕玲劉宜姈

打擊犯罪國際化之對策包括強化國際司法互助及國際執法合作,我國為推動跨國犯罪之防制,雖由各權責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積極回應,105年度至110年度相關經費介於4億2,247萬9千元至4億7,329萬5千元之間(不含外交部部分,詳表3-2-1),然各方面仍有可資策進之處。說明如下:

表3-2-1 105年度至110年度外交部除外之各權責機關辦理跨國犯罪治理經費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機關別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法務部

6,601

6,237

5,178

5,395

1,578

6,248

調查局

73,062

68,075

69,796

83,741

67,660

79,282

警政署

92,445

92,860

97,244

112,363

102,356

105,883

移民署

235,603

231,853

228,823

229,179

214,110

221,732

海巡署

752

707

12,522

12,751

11,835

12,830

陸委會

29,448

31,193

27,306

29,866

24,940

26,848

合計

437,911

430,925

440,869

473,295

422,479

452,823

說 明:1.法務部辦理國際與兩岸司法互助共17人,因未統計相關人事經費故未於表中呈現;另調查局國內人事經費亦同,表中僅含駐外人員薪資。

2.105年度至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年度為法定預算數。

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提供,本報告整理。

(一)司法互助條約(協定)簽訂之國家及其範疇皆有拓展空間

近年來我國與東南亞人口往來頻繁,除東南亞外籍配偶外,東南亞籍移工亦日趨增加,另我國積極推動國際經貿往來,因商業行為引起之涉外買賣、借貸、專利權及商標權等相關問題,其可能引發之民事糾紛皆隨之增加。揆諸司法院各級法院辦理涉外案件之統計數據,108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地方法院一審辦理涉外民事及刑事案件量分別為6,346件及7,058件,智慧財產法院同期間辦理之涉外民事及刑事案件則分別為103件及89件(詳表3-2-2),就案件處理量而言,渉外民事及刑事案件量相距不大。然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已簽訂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共計7項(詳表3-2-3),範疇分為民事1項及刑事6項。其中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僅有99年度與越南簽訂之「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恐有失衡之虞。

另上述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者僅有7國,其中108年8月與諾魯簽訂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係我國與邦交國簽署之首部司法互助協定。諾魯地理位置與澳洲、紐西蘭十分密切,互動頻繁,我國國人於紐、澳兩國定居、求學、工作者眾,法務部期望本條約之生效,可使我國與大洋洲國家之司法合作更為全面而堅實,更期能於此既有基石之上,持續拓展及深化與各邦交國在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引渡等領域上之司法合作關係,然該條約截至110年4月底止卻遲未生效,影響國際司法合作之推進。

表3-2-2 108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司法院辦理涉外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地院第一審

高院第二審

智財法院

民事

刑事

民事

刑事

民事

刑事

108

2,724

2,955

200

175

45

36

109

2,837

3,201

219

186

42

39

110/4

785

902

70

53

16

14

合計

6,346

7,058

489

414

103

89

說 明:地方法院辦理涉外民事案件包損害賠償、買賣、借貸、婚姻等民法及票據法、勞動事件法等民事特別法;智財法院辦理包括渉及專利權、商標權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渉外案件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774-1.html),本報告整理。

表3-2-3 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已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情形表

簽署國名稱

簽訂日

生效日

條約(協定)名稱

範疇

美國

91.03.26

91.03.26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刑事

越南

99.04.12

100.12.02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民事

菲律賓

102.04.19

102.09.12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刑事

南非

102.07.24

103.11.28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刑事

波蘭

108.06.17

110.02.23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刑事

諾魯

108.08.07

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刑事

貝里斯

109.09.26

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刑事

資料來源:外交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簽訂未反映實際發生之跨國犯罪案件量,條約(協定)之簽訂有不符實需之虞

據法務部及警政署統計近6年之跨國犯罪態樣,皆以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及走私毒品犯罪位居前2名。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警政署偵辦跨國電信詐欺及毒品走私分別為141件及120件,法務部偵查(辦)案件量亦分別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08件及跨國電信詐欺恐嚇案1,916件為最高(詳表3-2-4)。以涉外分布情形觀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破獲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量以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泰國、印尼及越南位居前5名(詳表3-2-5);毒品走私案件量則以日本、泰國、韓國、馬來西亞及印尼為前5名(詳表3-2-6),然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且已生效之國家,分別為美國、越南、菲律賓、南非及波蘭,其中與越南簽訂之司法互助協定僅為民事,另有關打擊毒品相關協定之簽訂,我國於 96年度與菲律賓簽署「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打擊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學品非法交易合作瞭解備忘錄」及與巴拉圭所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有關合作打擊毒品買賣及相關犯罪行為協定」後,至今亦未有更多之合作關係,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簽署與打擊跨國犯罪需求間顯有落差,恐未符實需。

表3-2-4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跨國犯罪類型統計表 單位:件

機關

類型

105

106

107

108

109

110/4

合計

警政署

電信詐欺

25

34

36

33

8

5

141

毒品

20

23

29

32

14

2

120

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598

738

890

282

2,508

詐欺罪

-

-

357

290

507

191

1,345

藥事法

-

-

237

104

561

490

1,39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

218

303

107

30

658

偽造文書印文罪

-

-

155

234

165

58

612

商標法

-

-

84

112

249

91

536

入出國移民法

-

-

115

178

137

54

484

銀行法

-

-

54

38

84

24

200

懲治走私條例

-

-

65

59

49

15

18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

86

36

32

17

171

電信詐欺恐嚇案件

-

-

540

581

586

209

1,916

說 明:1.據法務部表示,該部於107年度始建置資料庫收集地方檢察署偵查跨國犯罪案件之資料,並依主要罪名統計偵查終結件數。

2.另統計電信詐欺恐嚇案件1,916件,包括以網路、電話、簡訊等方式進行詐欺、恐嚇之犯罪行為。

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本報告整理。

表3-2-5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國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國家

105

106

107

108

109

110/4

合計

日本

1

2

2

5

印尼

3

4

1

3

1

12

多明尼加

1

1

2

克羅埃西亞

2

2

亞美尼亞

1

1

2

拉脫維亞

1

1

1

3

柬埔寨

2

4

1

7

泰國

2

4

4

2

1

13

馬來西亞

7

6

4

6

1

24

斯洛維尼亞

1

1

2

菲律賓

2

2

1

1

6

越南

1

1

3

4

1

10

新加坡

3

1

4

韓國

1

1

6

8

中國大陸地區

3

8

10

5

5

31

其他

4

2

2

1

1

-

10

小計

25

34

36

33

8

5

141

說 明:本表將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累積僅有一件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案件之國家列入「其他」欄,包括土耳其、匈牙利、西班牙、希臘、波蘭、英國、捷克、荷蘭、及斯洛伐克。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3-2-6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走私毒品犯罪國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國家

105

106

107

108

109

110/4

合計

日本

17

4

5

6

2

34

菲律賓

1

2

3

印尼

4

3

1

2

10

韓國

3

11

1

15

馬來西亞

3

4

4

1

12

泰國

2

2

8

5

1

18

澳洲

2

2

4

紐西蘭

2

2

越南

1

5

1

7

柬埔寨

2

2

中國大陸地區

2

1

2

2

7

其他

-

1

-

3

1

1

6

小計

20

23

29

32

14

2

120

說 明:本表將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累積僅有一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之國家列入「其他」欄,包括秘魯、美國、哥倫比亞、荷蘭、新加坡及比利時。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跨國犯罪情資取得曠日費時,允宜賡續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俾提升防制量能

為即時回應、防堵及追緝跨國犯罪活動,國際執法合作首重情資交換。我國自94年度起開始於境外派駐警察聯絡官,於駐在國擔任即時溝通平臺,辦理現地即時情資交換、遇案協調當地有關機關及後續遣返作業等。據警政署說明,若於未派駐外警察聯絡官之國家偵辦重大跨國刑案,實務上係透過外交部駐外館處代轉當地國警方,由該署建立窗口後派遣任務型聯絡官進行情資交換,共同打擊犯罪,然因案件層轉曠日費時,往往失去偵辦契機。據該署統計,近年來有派駐外警察聯絡官之國家,取得合作國家情資之時間,平均為1天至10天,反觀未派駐外警察聯絡官之國家,時間則增加為10天至60天,除增加更長等待時間外,另有多起案件最終未能獲得對方國之回應,偵查程序被迫停止辦理。惟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僅於泰國、菲律賓及越南等13個駐點派駐警察聯絡官,在國人於境外犯罪情況日趨增加之情況下,跨國犯罪防制及國際執法合作亦趨困難。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係目前唯一全球性執法合作平臺,其核心功能之一乃使世界各國之警察能快速交換情資,該組織於2003年建置I-24/7全球通訊系統,任何會員國一旦有必要進行執法合作時,若無直接管道或其他方式聯繫,透過該組織之網路即可直接聯絡或傳遞相關資訊,此為加入該組織之最大益處。面臨跨國刑案,警政署雖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管道請求該國提供相關資料,然因我國非會員國,回復效果不佳。爰外交部仍應賡續積極協助相關機關爭取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俾有效提升跨國犯罪防制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