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跨國犯罪之預防、偵查、情資蒐集,乃至後續遣返作業之進行,國內各權責機關皆於境外派駐專業人員辦理相關業務。然其有關人力之配置容有可精進之處。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駐外人力之未能配合適足配置,恐增加跨國犯罪防制之困難度
打擊跨國犯罪除需積極尋求國際執法合作之管道外,國內負責跨國犯罪防制相關權責機關間之合作協處亦至關重要,如108年8月移民署駐洛杉磯移民秘書與法務部調查局、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共同合作破獲劉○基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另於109年4月間,由駐菲律賓移民秘書與法務部調查局、菲律賓移民局共同查獲在臺涉非法吸金之重大外逃通緝犯杜○玲等。
我國推動跨國犯罪各權責機關105年度至110年度辦理跨國犯罪防制相關人事經費介於3億3,375萬6千元至3億8,071萬4千元之間(詳表3-4-1),為有效打擊跨國犯罪,並分別於境外派駐移民秘書、法務秘書及駐外警察聯絡官辦理跨境犯罪案件之相關業務,截至110年4月底止派駐情形分別為:移民署於22個國家之28個駐館共派駐28個移民秘書,辦理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事證調查、防制人口販運等;法務部於20個國家之25個駐館共派駐26個法務秘書,辦理海外諮詢、境外滲透防制、使館安全防護、海外安全調查、跨國犯罪防制及國際合作等工作;至警政署則於13個駐館各派駐1位警察聯絡官,辦理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及後續遣返等作業。經檢視各權責機關人力之布署情形(詳表3-4-2),部分國家未配置完整之駐外人力,如印度、緬甸、加拿大、法國及英國等皆派有法務秘書及移民秘書,惟缺乏警察聯絡官之派駐,執法網絡未健全恐增加跨國犯罪防制之困難度。
表3-4-1 105年度至110年度各機關辦理跨國犯罪防制人事經費情形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機關
名稱
人數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調查局
45
61,884
58,992
61,006
70,791
66,449
64,000
警政署
50
82,960
80,617
85,965
98,787
95,817
96,593
移民署
81
193,480
190,753
198,436
195,813
182,842
190,976
海巡署
23
-
-
11,835
11,835
11,835
11,835
陸委會
3
3,394
3,394
3,488
3,488
3,488
3,488
合計
202
341,718
333,756
360,730
380,714
360,431
366,892
說 明:1.警政署為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移民署為國際及執法事務組;陸委會為法政處專業交流科。
2.法務部辦理國際與兩岸司法互助共17人,因未統計相關人事經費故未於表中呈現;另調查局國內人事經費亦同,表中僅含駐外人員薪資。
3.海巡署於107年4月進行組織調整,組改前各單位人力運用情形係依前海巡署組織條例規範,由署部統籌運用預算員額,故無法細分各組室及承辦業務科之預算員額進行年度人事經費概算。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3-4-2 110年4月底止法務部、警政署及移民署駐外人員分布情形表 單位:人
國家(地區)
法務秘書
警察聯絡官
移民秘書
國家(地區)
法務秘書
警察聯絡官
移民秘書
馬來西亞
1
1
1
加拿大
2
-
2
印尼
1
1
1
巴拉圭
-
-
1
菲律賓
1
1
1
法國
1
-
1
新加坡
-
1
1
英國
1
-
1
泰國
1
1
1
比利時
-
-
1
日本
2
1
2
南非
1
1
1
韓國1
1
1
澳大利亞
1
1
1
越南
1
1
2
紐西蘭
-
-
1
澳門
-
1
1
荷蘭
1
1
-
印度
1
-
1
瓜地馬拉
1
-
-
緬甸
1
-
1
德國
1
-
-
香港
-
-
1
沙烏地阿拉伯
1
-
-
美國
5
1
5
俄羅斯
1
-
-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之執行容有窒礙,允宜跨部會協商研議替選方案,俾提升打擊跨國詐騙犯罪之成效
基於近年我國詐欺集團成員常赴海外各國成立電信詐欺機房,對大陸地區之被害人進行詐騙,機房設置地點已遍及全球5大洲,遠超過警政署所派駐聯絡官之國家,甚至到達外交部未設立代表處之國家(如:亞美尼亞、賽普勒斯),復因跨國合作打擊犯罪首重即時情資交換,進而案件協查蒐證,乃至人犯遣返等事宜,亟須不斷折衝協調,實際成效仍以透過駐外警察聯絡官之運作最為顯著,爰警政署於106年3月「打擊跨國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第5次會議」提報「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
相較於常駐型警察聯絡官,因任務型警察聯絡官需達偵辦情資成熟、外館已協助接洽該國中央、地方警政機關及專責單位並均獲允以協助等之派遣要件始得派任,爰派遣期間均屬3週至3個月不等之短期派駐(詳表3-4-3)。自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共花費763萬7千元,於西班牙等國家執行14次任務(詳表3-4-4)。據警政署表示,任務型警察官因僅執行單次任務,未具外交官身分亦無配發外交護照,須當地國政府許可始得進行執法業務,致打擊跨國犯罪難度極高且費時,爰自109年1月至3月辦理蒙特內哥羅電詐機房案後,截至110年4月底止即未再派遣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赴境外執行任務。基此,透過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既有執行上之困難,外交部允宜於駐外館處及跨國犯罪防制業務間做一衡平性考量,與相關機關就後續處置方案進行跨部會研商,俾利打擊跨國犯罪成效之提升。
表3-4-3 常駐型及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常駐型
任務型
派駐時間
任期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3週至3個月。
派駐地區
菲律賓、泰國等13個駐點。
視任務需求派任。
派駐要件
警政署提出需求後,由外交部評估後決定。
1.偵辦情資成熟。
2.外交部同意派遣。
3.外館已協助接洽該國中央、地方警政機關及專責單位並獲上述單位允以協助。
優點
與駐在國之執法機關建立直接聯繫窗口,並與其他國家派駐之聯絡官建立關係,擴大駐外聯絡官網絡。
機動性前往我駐外館處未駐執法人員國家執行任務,所需經費較低。
缺點
所需經費較高。
偵辦案件過程難度極高且費時。
105年度至109年度經費
247,983
7,637
說 明:常駐型警察聯絡官105年度至109年度經費包含人事費、開館費、翻譯秘書費、警務交流、刑案佈建、偵防涉外案件工作費及交接川裝費等。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3-4-4 105年度至110年度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新臺幣元
派駐期間
地點
案件來源
辦理案件
人數
經費
105年12月
西班牙
各大隊協查案件
與當地國警方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
4
189,588
106年1月-2月
埃及
國外執法單位(約旦)請求外交部電報
就已發生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與當地國警方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451,602
106年5月
埃及
外交部電報
赴埃及陪同該等國人返國,於6月4日與駐約旦代表處人員會合,送返犯嫌36人。
3
307,383
106年6月
往奧地利、斯洛維尼亞及波蘭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與當地國執法單位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暨建立聯繫窗口,並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366,994
106年6月
印度
各大隊協查案件
因8名國人出境前往印度疑從事電信詐騙,爰前往印度與當地國執法單位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暨建立聯繫窗口,並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268,515
106年9月
多明尼加
各大隊協查案件
106年9月4日派2員執行多明尼加電信詐欺機房案,9月12日共同行動緝獲臺嫌4名,並於9月20日押解返臺後移送。9月21日復安排同案犯嫌4名返臺歸案。
5
684,386
106年12月
歐洲刑警組織
-
赴歐洲刑警組織洽談合作打擊跨國電信詐欺機房專案會議。
4
241,776
106年12月
斯洛維尼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就共同打擊電信機房專案會議。
2
231,950
107年1月
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配合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兩國執行攻堅,查獲3處機房總計犯嫌99人。
6
724,952
107年4月
克羅埃西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執行臺嫌59人遣臺作業。
4
552,377
107年6月
波蘭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各大隊協查案件
就跨國電信詐欺機房案調查取證。
4
351,938
108年5月
葡萄牙
受理民眾報案
偵辦國人從事之跨國電信詐欺,並遣送回臺。
4
430,866
108年8月
伊拉克庫德治自區
地方函報跨國案件
赴伊拉克庫德治自區陪同蕭姓民眾並協助將遭士林雙屍案犯嫌帶至該國之1歲幼子帶返回臺。
3
289,326
108年12月-109年3月
蒙特內哥羅
聯絡官陳報案件
偵辦蒙特內哥羅電詐機房案,及後續犯嫌遣返、司法互助事證點交事宜。
25
2,545,808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