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趨勢下,跨國犯罪案件與日俱增,導致各國監獄受刑人之國籍亦漸趨多元;然非本國籍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因語言隔閡、風土民情差異,且親友難以探視等因素,對於監獄管理及矯治成效恐生不利影響,基於人道原則,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服刑之趨勢為各國所重視。我國於102年公布施行「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並與6國簽訂移交受刑人協議(定),惟簽訂協議(定)之國家數尚少,廣度稍有不足;又我國雖已陸續完成遣送外籍受刑人案例,卻未曾接收在國外服刑國人返臺服刑,執行困境尚待解決。說明如下:
(一)歐美國家對於受刑人移交制度發展起源甚早,我國於102年公布「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始建立執行之法源
移交受刑人制度係指一國將受有罪判決且量處一定自由刑之受刑人,移交給最適宜其更生之他國,代為執行自由刑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1980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第13號決議,應優先制定有關受判刑人之模範協定,交由該大會審議。嗣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外國受判刑人移交模範協定」(Model Agreement on the Transfer of Foreign Prisoners);另歐盟則在1983年訂定「歐洲關於移交受刑人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歐洲多數國家均有簽署,另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墨西哥、美國和印度等國亦批准(ratified)該公約。此外,制定國內法部分,德國、瑞士及奧地利等國於1981年至1982年間制定「國際共助法」,而加拿大於1978年亦開始施行「受判決人移管條例」。是以,歐美眾多國家對於推動受刑人移交之概念已有相當共識,於1980年前後即有相關公約及國內法可供遵循。
我國於98年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該協議第11條即為罪犯接返之規定;另法務部於97年7月間將端木船長自巴拿馬共和國接返後,於99年簽訂「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然其前揭條約或協議僅為框架性規範,執行面仍須由國內法予以規定,爰經主管機關多年研議,我國於102年1月23日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除作為與外國移交受刑人之基本法源,亦成為將來對外簽訂移交受刑人條約或協議之藍本,且對於接收與遣送之相關程序及要件等始有明確規範。
(二)我國前計遣送9位歐洲籍受刑人回其本國服刑,惟目前尚無接收國外服刑國人返國執行之案例,兩者執行成效實有落差;另主管機關對於國人在外國監獄服刑概況之掌握略顯不足
法務部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與各國洽簽移交受刑人協議(定),最早完成簽署之國家為德國,嗣105年度至109年度間陸續與英國、史瓦帝尼、波蘭、丹麥及瑞士等國完成簽署,除史瓦帝尼外,均集中於歐洲國家,尚未能與我國往來密切之亞洲各國完成洽簽。依據簽署之移交受刑人協議,截至110年4月底止,已陸續遣送9位外籍受刑人回其本國服刑,分別為德國籍7名、英國籍1名及丹麥籍1名,均為毒品罪,其中德國籍7名受刑人均遭判處10年以上徒刑(詳表3-6-1及表3-6-2)。另洽據法務部表示,尚無接收在國外監獄服刑國人返國執行之實例,與遣送外籍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之9例顯有落差。
為進一步瞭解國人在國外(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監獄服刑概況,經洽請法務部及外交部提供服刑人數及國家分布情形,均僅獲復無相關統計資料可提供,故關於與我國簽有移交受刑人協議(定)之國家,近年是否有國人於該國服刑,尚無從得知。惟據法務部102年曾公布之資料,該時國人在國外(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監獄服刑人數約500餘人,其中以泰國100餘人為最多;另據我國駐泰國代表處(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過往發布之資訊顯示,104年間約有170名我國民眾在泰國監獄服刑或待審中。是以,主管機關透過駐外人員之訪視機會或及相關情資管道,對於掌握在國外監獄服刑國人之概況應非不可行,惟近年已無是類資料之更新統計。
表3-6-1 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簽訂移交受刑人協議(定)與完成移交人數
簽訂日期
協議/條約名稱
完成移交
102年11月6日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
德國籍7名
105年5月3日
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英國籍1名
108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受刑人移交暨刑罰執行合作協定
-
108年6月17日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
108年7月8日
駐丹麥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
丹麥籍1名
109年12月11日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
-
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
表3-6-2 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移交外籍受刑人返回其本國服刑辦理概況
申請日期
受刑人國籍
罪名
於我國已服刑期
回國需服剩餘刑期
移交完成日期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8年5月
約5年7月
104年3月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4年
約11年
105年3月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3年5月
約11年7月
105年4月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4年11月
約10年1月
106年1月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12年9月
約3年3月
106年1月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12年4月
約3年8月
106年1月
103月4月
德國
毒品
約14年8月
約4月
106年8月
106年6月
英國
毒品
1日
約4年5月
107年1月
108年8月
丹麥
毒品
約4年6月
約4年6月
108年12月
說 明:另108年6月有一英國籍受刑人提出申請,因該受刑人無法支付判決諭令沒數之犯罪所得,故未法務部未通過其移交請求。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在臺服刑之外籍受刑人以東南亞籍居多,惟受限於未與該等國家簽訂條約或協議,遣送成效恐不易提升
洽據法務部表示,目前以臺北監獄及桃園女子監獄為男、女性外籍受刑人之專責收容機關,採集中收容方式,並給予相關處遇措施,包含提供外語溝通管道,依據個人意願提供宗教敬拜資源,安排外籍認輔志工等,強化輔導資源效能,且外籍受刑人之勞作金分配、給養費標準及接見規定等,均與一般受刑人相同。惟受刑人之人權保障逐漸為國際所重視,我國監獄超收問題為多年沉痾,近來超額收容比率雖已有下降,目前部分監獄仍屬超額收容,尚待持續檢討改善,俾符合國際公約之要求。
105年度至109年度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之外籍受刑人(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士)分別為362人、359人、381人、389人及412人,自106年度起概呈增加趨勢,截至110年4月底止已達420人,由國籍以觀(詳表3-6-3),越南籍人數最多,計188人(占44.76%),其次依序為馬來西亞籍、泰國籍及印尼籍,人數分別為61人(占14.52%)、55人(占13.10%)及46人(占10.95%);另由犯罪類型以觀,外籍受刑人涉犯罪名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多,計152人(占36.19%),次為犯殺人罪及違反「森林法」,人數分別為62人(占14.76%)及57人(占13.57%);而執行刑多為有期徒刑,合計397人(占94.52%),另有19人為無期徒刑。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後,無論兩國間是否簽訂移交受刑人條約,均可依據該法辦理受刑人之移交,惟施行迄今已逾8年,仍未見有東南亞籍受刑人之遣送案例,且如前所述,完成遣送之9件案例均僅限於與我國簽有移交受刑人協議(定)者,顯見如欲與他國完成遣送外籍受刑人相關作業程序,仍以簽訂移交受刑人條約或協議為前提,作為兩國合作之開端。是以,我國尚未與東南亞國家簽訂移交受刑人條約或協議,遣送外籍受刑人成效恐不易提升。
表3-6-3 110年4月底我國矯正機關外籍受刑人之國籍分布概況
單位:人
國籍
越南
馬來西亞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美國
加拿大
人數
188
61
55
46
11
6
6
國籍
英國
羅馬尼亞
新加坡
韓國
哥倫比亞
日本
法國
人數
4
4
3
3
3
2
2
國籍
緬甸
南非
紐西蘭
奈及利亞
其他
合計
人數
2
2
2
2
18
420
說 明:本表僅就2人(含)以上者列出國籍,其他各國籍均為1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