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除與他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協議)外,依據107年度制定公布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已明確規範刑事司法互助得本於互惠原則辦理,該法成為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準據,惟施行以來,刑事司法互助件數並未顯著增加;又該法雖增訂犯罪所得返還外國被害人或外國政府之辦理依據,惟執行成效仍有限。說明如下:
(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後,與他國刑事司法互助件數並無增加,與各國之司法互助合作密度容待提升
法務部自99年度起即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小組進行法案研究,並多次與司法院、外交部、陸委會等機關會商,歷經多年討論研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於107年5月2日公布施行,至此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事項方有完整之基本法源可資遵循,有利我國與外國司法機關相互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除消除過往因法規欠缺所導致之不確定性外,並可補充與他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不足,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前,除中國以外,我國已與美國、菲律賓、南非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且已執行多年,惟觀察前揭協議(定)之累計辦理成效(詳表3-7-1),我國向美國請求183件、美國向我國請求91件;我國向南非請求183件、南非未曾向我國提出請求;我國向菲律賓請求27件,菲律賓向我國請求8件,我國請求司法互助件數均顯著較高於他國。
另為比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前後之差異,洽請法務部提供刑事司法互助辦理概況(詳表3-7-2),由我國與他國請求刑事司法互助合計件數觀之,於該法公布施行以前,我國簽署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有限,其餘則依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及本於「互惠原則」處理相關事宜,105年度及106年度刑事司法互助件數各為31件及19件;107年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該年度即為近年刑事司法互助合計件數最高者,合共40件;惟其後年度件數並無提升,108年度及109年度略降為33件及35件,其中我方請求件數差異甚小,他國請求我方協助件數則有降低態勢,未來我國與各國間之合作密度尚有提升空間。另自108年度起我國陸續與波蘭、諾魯、貝里斯及斯洛伐克等國家簽訂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將有助於強化雙方對於犯罪防制、刑事案件調查及審理等相關事項之合作,惟條約(協定)簽署迄今時間尚短,且部分尚未生效,後續辦理成效亦仍待持續關注。
表3-7-1 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辦理成效
項目
簽署年度
生效日
成效
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91
91年3月26日
我方向美國請求183件。
美國向我方請求91件。
臺斐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102
103年11月28日
我方向南非請求5件。
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102
102年9月12日
我方向菲方請求27件。
菲國向我方請求8件。
說 明:件數統計自協議生效日至108年底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108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19犯罪趨勢關鍵報告」,本報告整理。
表3-7-2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我方請求
他國完成
他國請求
我國完成
雙方請求合計
105
23
14
8
8
31
106
16
15
3
3
19
107
27
21
13
13
40
108
27
24
6
3
33
109
26
15
9
6
35
110/4
6
0
2
0
8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已強化跨國電信詐騙案件犯罪所得之查扣追贓,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雖定有跨國犯罪所得返還之相關規範,惟罪贓返還成效仍待提升
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沒收新制,擴大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之範圍,其中犯罪所得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並增訂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同年,為加強打擊跨國電信詐騙,使詐騙不法所得能迅速有效查扣並發還被害人填補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整合協調各公私機關能量加強追贓,亦促請檢察官依刑法沒收新制追查犯罪所得及財產,並依規定予以扣押,澈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
又跨國詐騙案件之外國被害人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475條等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惟外國人身處境外,多數難以提出聲請。為因應前述困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規定經由外國政府發還或給付該外國籍人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規範,檢察機關經履行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仍無從確認境外被害人或被害人因故難以來臺領取罪贓情況下,基於互惠原則,在與外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基礎上,按協商約定之範圍、方式與路徑,將不法罪贓發還該被害人所屬政府。據法務部統計,自105年10月至110年3月底止,檢察機關辦理跨國電信詐騙案件罪贓發還案件總計244案,均係涉及大陸地區被害人,查扣之犯罪所得金額為2億8,882萬餘元,我方已返還陸方詐騙被害人56人、金額為4,432萬餘元。準此,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積極查扣跨國詐騙案件之犯罪不法所得尚具成效,惟該類案件罪贓返還金額仍低,多數外國被害人損失仍無法填補,司法正義恐難完整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