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於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主要冀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之分級收費原則,提供各地方政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水準之具體依據,俾以合理價格提供青年及弱勢民眾之居住選擇。經查:
(一)相關法規
依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至第3項:「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前開條文第3項係為避免各地方政府所訂社會住宅租金收費標準未妥善考量承租人特性與需求,故住宅法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以合理價格提供青年及弱勢民眾之居住選擇。
(二)六都針對社會住宅租金之相關規定
各地方政府針對社會住宅之出租,係以自治法規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該等辦法針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做出規範。以六都為例,係於社會住宅出租(承租)辦法針對社會住宅之租金應考慮之因素,或規範應委託專業估計者查估後評定(詳表15)等相關原則,再因地制宜訂定每處社會住宅租金。
表15 六都社會住宅租金訂定規範表
縣市
租金訂定原則
臺北市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2條規定:「社會住宅收取之租金及管理維護費應依據承租人合理負擔能力酌予訂定,且二者合計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前項市場租金水準應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前項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
新北市
依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16條規定:「公辦社宅之租金,以出租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之80%為上限。」、「本府得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公告不同租金標準。」、「民辦社宅之租金,應符合前2項規定,並於核准營運前,報請本局核定。」、「於核准營運期間調整租金者,亦同。」
桃園市
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租金基準應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並得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租金之訂定,應報請本府核定;調整時,亦同。」
臺中市
依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越市場租金水準,收費標準由社會住宅興辦人擬訂並報請本府核定;調整時,亦同。」、「前項市場租金水準應每3年委託3家以上不動產估價業者查估後,提送臺中市政府社會住宅租金審議委員會評定之。」
臺南市
依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規定:「社會住宅收取之租金及管理維護費,應依承租人合理負擔能力,並參照市場租金水準以下酌予訂定。」、「社社會住宅之租金基準得以投資成本效益、市場交易行情,評估地區合理住宅基金水準為依據,並參酌下列方式訂定之:一、本市市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二、國民住宅租金計算方式及市場交易行情。三、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四、政府定期公布租金資訊。」、「前項第3款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社會住宅之管理維護費以不高於市場行情之管理費參酌訂定。」
高雄市
依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公辦社會住宅之租金、理維護費與其他費用之收費標準及優惠方式,由主管機關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市有財產相關規定計算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評定並公告之,並應每3年檢討一次。」、「民辦社會住宅之租金、管理維護費與其他費用之收費標準及優惠方式,由興辦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資料來源:營建署。
(三)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依內政部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上開辦法業針對社會住宅租金予以原則性規範,營建署並表示107年招租之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之分級收費方式,係弱勢戶以市價64折出租,一般戶以市價8折出租,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
另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個案租金水準,曾發布新聞稿表示,應注意個案租金水準之民眾負擔與社會觀感,以避免衝擊社會住宅應有之形象,然尚未依法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允宜儘速研擬,俾提供日後社會住宅租金訂定之具體依據。
綜上,目前各地方政府係於自治法規訂定社會住宅租金之原則,再因地制宜訂定每處社會住宅租金,尚乏由中央訂定之具體參考依據,內政部允宜儘速依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訂定社會住宅分級收費原則,俾各地方參考訂定社會住宅合理租金,提供青年及弱勢民眾居住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