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接受度,避免社會住宅被標籤化,目前係採取混居模式,並對於承租人若發生相關違法情事及包租代管之經營管理爭議訂有相關輔導協助及管理等處理機制,以維護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惟現行社會住宅之管理仍存有欠租、違約或包租代管履約爭議等情事,允宜發揮輔導協助功能並完善管理機制。茲說明如下:
(一)相關規定
依住宅法第 38 條規定:「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準此,對於發生得終止租約收回社會住宅情況時,訂有處理及輔導協助機制。
另住宅法第 3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於受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者應有妥善輔導及管理。
(二)社會住宅存有欠租、違約等情事,允宜強化管理並發揮輔導協助功能
為提升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接受度,因而採取混居模式避免標籤化,且為維持良好居住環境,有賴完善管理與維護,並與社福、警政單位合作聯繫,提供即時且必要之服務與協助。惟據營建署統計可悉,各縣市社會住宅存在欠租、違約情等情事,近3年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社會住宅累積欠租戶占總出租戶數之比率各為9.55%、3.8%、0.24%及1.9%,比率均低於10%,而台東縣因轄下社會住宅-安居家園住戶之經濟及社會弱勢比例較高,欠租率51.16%(詳表16);另外各縣市社會住宅存有住戶亂丟垃圾、噪音、破壞公物等違規事件(詳表17)。此外,近3年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東縣終止租約收回住宅各有6戶、48戶、1戶及3戶(詳表18),允宜強化住戶管理、注意住戶是否有需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者,以發揮輔導協助功能。
表16 各縣市社會住宅欠租情形表
縣市別
欠租戶數(A)
總出租戶數(B)
(A/B)%
臺北市
282
2,981
9.55
新北市
82
2,157
3.80
桃園市
1
418
0.24
臺中市
17
891
1.90
臺東縣
22
43
51.16
資料來源:營建署。106至109年度累積資料。高雄尚無此情事。
表17 各縣市社會住宅違約情形表
縣市
常見違約事項
件數
處理方式
臺北市
禁菸區內吸菸
6
扣點
寵物隨地便溺
3
扣點
任意丟棄垃圾
5
扣點
公區堆放私人物品
11
扣點
住家異味
7
扣點
使用不當引發警報
16
扣點
噪音
10
扣點
破壞公共區域設備
9
扣點
其他
14
扣點
新北市
未繳款、車位違停、放置雜物、噪音、環境衛生、抽菸
436
勸導後扣點
桃園市
噪音
1
扣點
臺中市
垃圾未確實分類
25
告知並啟動違規扣點機制
地下室停車場堆放雜物
5
告知並啟動違規扣點機制
高雄市
1.飼養寵物
2.吵鬧
2
告知並啟動違規扣點機制
臺東縣
1.亂丟垃圾。
2.影響其他住戶安寧。
3.破壞公物。
4.住戶帶訪客未登記。
10
1.檢舉並蒐證。
2.管理委員會協調/警告。
3.期限改善。
4.已改善-紀錄備查。
未改善-蒐證/扣點。
資料來源:營建署。台北市及新北市為109年度之資料,其餘為106至109年度累積資料。
表18 各縣市社會住宅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情形表
縣市
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戶數
原因
處理方式
臺北市
6
危害公共安全
終止租約
新北市
48
欠租、個人因素
另案辦理遞補作業
桃園市
1
未繳租金
1.進行強制執行。
2.提請訴訟請求謙讓房屋及繳清租金。
臺東縣
3
1.搬回親戚或家人住處
2.回原出生地-如南投
3.住更便宜租屋處
適當挽留退租戶,並建議退租後優劣分析。
資料來源:營建署。台北市及新北市為109年度之資料,其餘為106至109年度累積資料。臺中市、高雄市尚無此情事。
(三)包租代管發生履約爭議等情事,允宜持續就實施情況完善管理機制
為擴大社會住宅量能,現行除直接興建之社會住宅外,尚包括以包租代管方式提供社會住宅,營建署並已推動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第2期及第3期計畫。包租代管係委託業者代管,因而衍生後續代管業者與房東房客之履約爭議。詢據營建署表示,實施包租代管試辦計畫時,台中市及高雄市各有一家業者發生涉有欠繳房東房客之租押金情事,臺中市及高雄市政府已協助房東及房客續行追討返還程序。為此,營建署於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執行期間修正租賃契約有關業者收管押金規定,並於第3期計畫改善補助金流及市府代償措施,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及建構後續代償機制。
鑑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7年6月27日開始施行後,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甫開始引入專業服務制度,並建立從業人員專業證照制度,且參與包租代管業務涉及租賃住宅事務管理繁雜及衍生糾紛型態眾多,允宜視實施情形適時調整修正,以降低爭議並保證民眾權益。
綜上,社會住宅管理是否完善,攸關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現行社會宅存有欠租、違約或包租代管履約爭議等情事,營建署允宜與各地方政府、住都中心等單位密切關注解決,發揮輔導協助功能並完善管理機制,以保障民眾益,並維護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