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為朝向聯合國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SAICM)目標邁進,世界各國紛紛透過制定化學品管理法令,以完備管理架構及健全管理,包括:1.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及禁限用法案(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2.美國毒性物質管理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3.日本化審法(Chemical Substance Control Law,CSCL);4.韓國化學物質註冊評估法案(Act on the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etc. of Chemical Substances)等。由於過去15年來歐盟REACH制度持續引領全球化學品法規之發展,且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2年修法時亦參採該制度修正,爰謹簡述歐盟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之特色如下:
(一)以「源頭註冊登錄」為管理基礎
歐盟REACH制度要求化學物質製造商及進口商,每年製造或進口超過一定數量者,必須向歐洲化學總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辦理註冊,否則不能生產或進入歐洲市場(No data no market),包括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在內。此外,業者必須自行評估化學物質使用風險,並且採取必要步驟管理已知風險,業者有義務證明所製造或進入市場之化學物質安全無虞。故REACH制度係以化學品源頭註冊登錄為基礎管理化學物質。
(二)設置「歐洲化學總署」負責化學品檔案及物質評估
歐盟REACH制度設置專責歐洲化學總署(ECHA),以管理其技術、科學及行政等面向,該總署負責審查化學物質相關文件之合法性及信用,並在評估程序扮演關鍵性角色。當化學物質註冊結束後,由該署進行檔案評估及物質評估,檔案評估係對化學物質運作人之基本檔案內容做實質審查,以檢查所提資訊是否符合REACH之規定;物質評估則是對化學物質本身之特性做評估,以免該物質涉及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風險。
(三)為特別危險化學物質導入「許可」制度
REACH制度為特別危險化學物質導入許可程序,以確保來自「高度關切物質」風險得到適當控制,並逐漸被合適物質或技術所取代,因此,舉凡申請許可之製造商、進口商和下游使用者,應分析該化學品有無替代選項可用,並考慮其風險、替代技術及經濟之可行性。一旦經歐洲化學總署公布為「高度關切物質候選清單」,將優先考慮是否納入「須許可物質清單」,並由該署提交歐盟執委會決定之。除有豁免用途之外,任何製造、進口或使用「須許可物質清單」之行為均須經過許可程序。
(四)採取「限制」措施
適當之化學物質風險管理措施是製造商、進口商及下游使用者之責任,若其措施不夠充分,歐盟須採取限制措施。歐洲化學總署因應歐盟執委會之要求,所採行之限制措施可能涉及特定物質之製造、使用或進口條件。通常該物質若已納入「須許可物質清單」,原則不再進入限制程序予以新的限制,惟倘若該物質使用於成品中造成風險,則不在此限。是以,限制措施是安全網,得以管理化學物質未受其他規定充分涵蓋之風險。
(五)充分「資訊公開」
REACH制度藉由網路提供廣泛之資訊透明度,其中註冊檔案之主要內容可透過網路讓社會大眾直接取得,更進一步之資訊或文件,則須個別提出請求;又歐洲化學總署提出對化學品採取限制措施之建議,亦公開在該署網頁,大眾可對之提出評論,或提供科學意見,俾利歐盟執委會做出最後決定。故REACH制度對所有資訊及決定程序,均透過網路提供利害關係人及一般社會大眾相關資訊,俾利其共同參與化學物質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