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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成效之探討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財源迄今仍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容與依法成立基金以長遠財務考量之立法初衷未盡相符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近年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成效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準此,為管理、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環保署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以因應108年1月16日修法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經查:

(一)刻正研議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委託專業機構審理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環保署毒化局刻正研議增訂「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及「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該基金經費來源及用途之法源依據。

(二)迄未完成發布收費辦法及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容與立法初衷未盡相符

按環保署毒化局係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當毒化物運作人製造、輸入收費項目時,以其量收取運作費,就源頭收費方式,反映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及協助業者降低事故應變之成本。惟前揭兩項辦法仍在研議中,故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財源仍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單位預算支應,其年度預算約8至9億餘元,容與依法成立基金以籌措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經費來源之立法初衷未盡相符。

綜上,為進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風險管理,並在自給自足前提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惟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尚在研議中,迄未完成發布程序,以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之風險管理經費仍由公務預算支應,容與立法初衷未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