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火力發電依燃料別分為燃油、燃煤、燃氣3種,但3種燃料均仰賴國外進口,鑑於我國電力網為孤島型電網,爰為確保發電燃料供應無虞及能源安全,允宜妥訂燃料安全存量政策並落實執行。謹說明如下:
(一)能源存量相關規定
1.石油管理法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12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60日之安全存量。
2.經濟部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訂頒「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嗣為維持天然氣供氣穩定,於107年8月27日修正增列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規定:「天然氣生產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半天。天然氣進口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事業存量至少為7天。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事業存量至少為8天。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11天。自116年1月1日起,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14天。」
3.依經濟部規定,電能供應事業燃煤火力發電廠應儲存上1年度之平均使用燃料30天以上數量。
(二)台電公司109年底燃煤存量低於規定標準
據台電公司說明:「原則依季節特性,配合發電及卸儲條件,規劃適宜燃煤存量。110年度燃煤存量規劃值以上一年度平均燃煤日用量之38天為規劃值,各月存量天數介於30~40天之間。110年度迄3月底之存量情形,符合存量管控之目標區間。」
惟查台電公司108年度燃煤耗用總量27,443千公噸,平均每日耗用量75.186千公噸,依經濟部規定「應儲存燃煤平均使用燃料30天以上數量」換算,則109年度燃煤存量至少應為2,255.589千公噸,然據該公司統計,109年底實際燃煤存量為1,773千公噸。顯未達經濟部規定之存量。
至天然氣部分,因台電公司非屬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且基於儲氣槽用地取得、興建成本及儲氣成本等諸多因素考量,現行燃氣火力發電並無儲備天然氣設置,而係直接由中油公司供氣發電,故無天然氣存料。
(三)近年天然氣最低存量紀錄最多僅7.2天,為應111年最低存量規定將調升至8天,允宜預為籌謀因應
據中油公司統計,105至109年度天然氣最低存量紀錄分別為7天、6.3天、5.8天、7.1天及7.2天,顯示107年度天然氣最低存量僅5.8天,108及109年存量紀錄雖已達規定標準,然最低存量紀錄分別僅7.1天及7.2天,臨界最低標準邊緣(詳表16),況且依規定111年1月1日起天然氣進口事業最低存量天數將提高至8天,鑑於中油公司為國內唯一之天然氣供應商,又燃氣火力發電為我國最大電源,中油公司宜加強天然氣燃料安全存量調控,以確保燃氣火力發電之燃料供應無虞,並穩定供電。
表16 中油公司105至109年度燃料存量紀錄表 單位:天
項 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天然氣
最高
12.2
13.3
14.6
13.9
14.2
最低
7
6.3
5.8
7.1
7.2
平均
9.7
9.9
10.4
10.9
11.2
燃料油
最高
86.99
85.73
115.76
131.81
199.83
最低
60.03
60.06
60
72.49
60.32
平均
71.8
66.22
80.69
92.11
138.49
柴油
最高
86.7
86.91
84.95
86.59
75.39
最低
60.56
63.19
60.85
61.17
61.04
平均
70.44
75.26
70.29
72.31
68.02
資料來源:中油公司提供。
綜上,鑑於我國為孤島型電網,電力必須自給自足,又我國發電占比最高之燃氣及燃煤火力發電所需燃料均仰賴國外進口,為確保發電燃料供應無虞及供電安全,允宜加強調控燃料存量,並落實執行安全存量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