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派駐機關執行勤務110年度所需經費77億52萬元,較107年度之69億1,431萬3千元,增加7億8,620萬7千元,增幅11.37%(詳表4-5),呈現逐年增加趨勢。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及營業或非營業基金編列預算(詳表4-5及4-6)。經查:
(一)公務預算編列部分
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編列者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臺中、基隆及花蓮等港務分公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智慧財產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刑事警察局)110年度預算員額2,120人,截至4月底止實際員額2,010人,預算25億6,653萬2千元,較107年度之23億2,534萬3千元,4年間增加2億4,118萬9千元,增幅10.37%。
(二)營業基金編列部分
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營業基金編列者包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來水管理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10年度預算員額737人,截至4月底止實際員額551人,預算11億3,037萬9千元,較107年度之12億3,149萬4千元,4年間減少1億111萬5千元,減幅8.21%。
(三)非營業基金編列部分
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非營業基金編列者包括各加工出口區及各科學園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水利署北區、中區及南區水資源局(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各航空站(航空警察局)等110年度預算員額2,730人,實際員額2,587人,預算40億360萬9千元,較107年度之33億5,747萬6千元,4年間增加6億4,613萬3千元,增幅19.24%。
(四)編列方式不同,產生加給之支給標準不一,欠缺衡平性
依據監察院調查軍公教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部分欠缺明確法律依據等情案,提及為解決北部都會基層警力外流嚴重,實施警察人員之警勤加給繁重加成制度,惟現行警勤加給表原已依警察人員之機關類別及所屬單位及層級為標準,區分3級支給,因編列方式不同,產生加給之支給標準不一,欠缺衡平性,易致警察人員流動,允宜從制度面整體考量並合理規畫。
綜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所需經費預算分列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恐造成加給之支給標準不一,而欠缺衡平性,允宜從制度面整體考量並合理規畫。
表4-5 警政署派駐機關預算員額及實際員額明細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編列者
派駐機關(地點)
派出者
派駐人員
預算數
110年實際人數
110年度預算員額
110年度
109年度
108年度
107年度
警政署及所屬公務預算編列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臺中、基隆及花蓮等港務分公司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607
619
747,681
728,565
696,572
653,102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262
271
322,076
314,576
304,603
282,101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440
467
548,948
546,019
517,627
499,834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159
163
208,240
201,530
185,079
174,957
智慧財產局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169
206
257,965
251,640
218,652
214,653
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321
337
403,170
414,336
393,902
381,80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刑事警察局
52
57
78,452
78,452
77,845
118,892
小 計
2,010
2,120
2,566,532
2,535,118
2,394,280
2,325,343
派駐單位營業
基金編列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381
542
913,914
966,096
1,030,681
1,021,10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來水管理處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170
195
216,465
222,765
218,088
210,390
小 計
551
737
1,130,379
1,188,861
1,248,769
1,231,494
派駐單位作業基金編列
各加工出口區;各科學園區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461
502
869,372
807,014
644,887
631,165
水利署北區、中區及南區水資源局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72
73
107,640
126,502
106,892
107,748
各航空站
航空警察局
2,054
2,155
3,026,597
2,981,703
2,618,563
2,618,563
小 計
2,587
2,730
4,003,609
3,915,219
3,370,342
3,357,476
總 計
5,148
5,587
7,700,520
7,639,198
7,013,391
6,914,313
說 明:110年度實際人數截至4月底止資料。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表4-6 警政署派駐機關勤務所需經費編列方式及依據表
機關名稱
派駐機關(地點)
警政署派駐機關勤務所需經費編列方式
警政署派駐機關勤務所需經費編列依據
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預算-警政署
依行政院86年12月4日台86內字第47696號函核定成立,人事費及應勤費由警政署編列,至廳舍、水電費及其餘必要之設備費等,則由各派駐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航空警察局
各航空站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民航局
1.編列方式:由航空警察局編列於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
2.依據:依行政院100年10月4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覆略以「…至建議中央警察機關年度預算未來全部納入公務預算一節,因將徒增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且或有產生無法真實反映基金成本、未符使用者付費精神及影響相關員警權益等問題,應與緩議。」航空警察局預算之編列,目前依行政院之函示,仍維持目前編列方式。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各港務警察局預算編列係依據臺灣省政府83年6月23日83府主一字第47044號函辦理,該函示臺灣省議會審議84年度省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重要審議意見決議:「港警所係警政系統之建制單位,負責港區之治安,但其並非港務局之編制人員與駐衛員警。港務局對其無人事任免權,依其工作性質及各項支出,應屬公務單位,為免影響各港之營運及員工之權益與士氣應自85年度起,所有人事費用由警務處統一編列,其他業務及設備費用則仍援例由港務局負擔。」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各港務警察局預算編列係依據臺灣省政府83年6月23日83府主一字第47044號函辦理,該函示臺灣省議會審議84年度省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重要審議意見決議:「港警所係警政系統之建制單位,負責港區之治安,但其並非港務局之編制人員與駐衛員警。港務局對其無人事任免權,依其工作性質及各項支出,應屬公務單位,為免影響各港之營運及員工之權益與士氣應自85年度起,所有人事費用由警務處統一編列,其他業務及設備費用則仍援例由港務局負擔。」
經濟部工業局麥寮工業專用港
公務預算-警政署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各港務警察局預算編列係依據臺灣省政府83年6月23日83府主一字第47044號函辦理,該函示臺灣省議會審議84年度省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重要審議意見決議:「港警所係警政系統之建制單位,負責港區之治安,但其並非港務局之編制人員與駐衛員警。港務局對其無人事任免權,依其工作性質及各項支出,應屬公務單位,為免影響各港之營運及員工之權益與士氣應自85年度起,所有人事費用由警務處統一編列,其他業務及設備費用則仍援例由港務局負擔。」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各港務警察局預算編列係依據臺灣省政府83年6月23日83府主一字第47044號函辦理,該函示臺灣省議會審議84年度省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重要審議意見決議:「港警所係警政系統之建制單位,負責港區之治安,但其並非港務局之編制人員與駐衛員警。港務局對其無人事任免權,依其工作性質及各項支出,應屬公務單位,為免影響各港之營運及員工之權益與士氣應自85年度起,所有人事費用由警務處統一編列,其他業務及設備費用則仍援例由港務局負擔。」
經濟部工業局和平工業專用港
公務預算-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智慧財產局
公務預算-警政署
依行政院100年10月4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示:「所擬派駐單位屬公務預算者,預算額度移撥至警政署編列。」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基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依行政院86年11月21日台(86)忠一字第10676號函示:「仍請依照立法院審議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由所派駐之國營事業等單位自行負擔,並納入各該負擔之附屬單位預算,循規定程序辦理。」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依行政院86年11月21日台(86)忠一字第10676號函示:「仍請依照立法院審議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由所派駐之國營事業等單位自行負擔,並納入各該負擔之附屬單位預算,循規定程序辦理。」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南、北勢溪流域)
公務預算-警政署
依行政院100年10月4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示:「自101年度起派駐單位屬公務預算者,預算額度移撥至警政署編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務預算-警政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公務預算-警政署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
公務預算-警政署
臺灣銀行
營業基金-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臺灣銀行分預算)
一、原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第10條:「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四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規定編列。
二、嗣依內政部100年8月8日台內警字第1000153735號函示「為顧及各機關順利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及提升行政效率,有關員警相關經費暫維持現狀採逕向派駐單位核銷方式辦理」,並獲行政院100年10月4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核准在案。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石門水庫)
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
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曾文水庫)
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一區管理處(新山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三區管理處(永和山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仁義潭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六區管理處(南化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七區管理處(澄清湖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