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3項:「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同法條第4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截至110年4月底止,中央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110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者119家,包括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者1家;依立法院決議函送者7家;政府原始或累計助基金超過50%之財團法人111家。以上加計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者46家,合計165家,總家數較109年度減少2家(詳表1.1),增減變動如下:110年預算書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新增農委會及原民會分別捐助設立之農業保險基金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及由教育部認定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而移由內政部管轄之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等3家;減少文化部主管而已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國家電影中心、109年8月解散之經濟部主管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以及於109年8月完成併入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之農委會主管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等3家。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減少2家,包括於110年度解散之教育部主管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及屬財團法人法所定義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故未函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之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本研究係以上開165家財團法人,並扣除原由文化部主管嗣改隸至金門縣政府主管之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後之164家財團法人為研究範圍。
各主管機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或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故該等法人設置後業務之執行與推展,是否合於政府原始捐助目的並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相關業務,允宜接受適當監督,爰本文擬探討上述財團法人法令或政策遵行情形,如財團法人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勞動法令、性別平等及身障員工之進用等,另尚評析財團法人投資與受託經營育成中心之管理與成效、效益評估之揭露及派駐(或商借至)各部會人力現況等事項,以研提改進建議,俾供參考。
表1.1 財團法人預算書暨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家數表
年度
預算書送立法院家數
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本院家數
總家數
屬政府捐助超過50%者
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者
依本院決議函送預算書
小計
109年度
111
1
7
119
48
167
110年度
111
1
7
119
46
165
差異
0
0
0
0
2
2
增加
3
0
0
3
0
3
減少
3
0
0
3
2
5
資料來源:彙整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