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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三、財團法人外部監督機制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捐助財團法人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蔡檳全

(一)財團法人3種外部監督機制

外部監督主要為立法、審計及行政等3種監督機制:

1.立法監督主要係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決算法第22條第2項及財團法人法第55條規定辦理。

2.審計監督可分為2種情況,財團法人決算依法應送監察院或循決算程序辦理,且經監察院交審計機關審核者,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條第7款規定就其決算書為書面審核;其餘由主管機關辦理政府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者,審計機關就主管決算所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效益評估表為書面審核。

3.行政監督則係由各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職權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對主管機關查核及資訊公開規範

主管機關對政府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認有必要時,均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及其他法律規定。另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且得視需要實地查核,以及應於網站主動公開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查核情形及預決算書。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6條第4項及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稽核所管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得稽核所管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限期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