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第68條規定,於111年2月1日前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之3年內(111年2月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財團法人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等捐助成立,且捐助比率超過成立時之財產總額50%。二、財團法人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構)等捐助或捐贈財產曾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0%。爰此,111年2月1日前,各主管機關對於符合前揭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經審認符合法定條件時,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衛福部將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將藥害救濟基金會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本中心函詢各主管機關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之審認情形,各主管機關表示適用該條規定之財團法人共有3家,分別為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中技社及藥害救濟基金會(詳表3.8.1);僅衛福部表示藥害救濟基金會有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必要,該部預計在111至114年度共4個年度,每年編列1,000萬元合計4,000萬元捐助藥害救濟基金會,以補足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
另財團法人法第59條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第60條有關主管機關審查第59條案件之規定。本中心函詢各主管機關,惟各主管機關表示迄今尚無依是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併此敘明。
(三)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未函送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教育部擬不將該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允宜妥適研處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於78年成立,政府捐助3億元(捐助比率為100%),迄 109年底政府捐助比率為37.35%。經查:
1.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未函送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教育部已請該會就適法性進行研議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前揭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各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109年底政府捐助比率為37.35%,依前揭規定,教育部應將該會110年度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惟該會以其屬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而未函送,教育部已請該會就適法性進行研議。
2.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未依規定函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而教育部擬不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允為妥適之處理
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主管機關審認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基金總額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以前年度均有函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惟不再函送110年度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而教育部認為該會「政策目的仍存在,且多年來該會始終以獎勵國際學術界從事與中華文化、中華民國現代化以及臺灣發展經驗相關之學術研究與交流之目的推動各項獎助學術機構及學人之計畫。」擬不將該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詳表3.8.1),該部允宜妥適研處,以利監督。
綜上,符合一定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審認具有政策目的存在或規避政府監督時,得於110年2月1日前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衛福部已規劃將藥害救濟基金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惟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未依規定函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且教育部擬不將該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允宜妥適研處,以利政府監督。
表3.8.1 主管機關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審認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是否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彙整表
主管機關名稱
財團法人名 稱
由政府機關(構)等捐助成立,其捐助財產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0%。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
109年底政府捐助比率
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進行審認
審認結果
後續處理
教育部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78年設立,政府捐助3億元,財產總額3億元,政府捐助比率100%。
37.35%
政策目的仍存在,且多年來該會始終以獎勵國際學術界從事與中華文化、中華民國現代化以及臺灣發展經驗相關之學術研究與交流之目的推動各項獎助學術機構及學人之計畫。
不擬將該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經濟部
中技社
48年設立,政府捐助16萬元,財產總額24萬元,政府捐助比率66.67%。
44.44%
中技社尚未有財團法人第68條所定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尚無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需要。
持續依財團法人第63條第1項規定加強監督。
衛福部
藥害救濟基金會
90年設立,政府捐助1,000萬元,財產總額1,000萬元,政府捐助比率100%。
16.74%
政策目的仍存在,有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
預計自111年起分4個年度,每年編列1,000萬元,合計4,000萬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資料來源:各主管部會彙整之財團法人填報資料,本研究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