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致力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包括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建構友善職場,協助雇主辦理托兒措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12月18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公約),並於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我國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行政院於95年7月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經本院審議完成,96年1月23日總統予以批准,自70年9月3日生效。此外,我國為明定CEDAW公約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公約施行法)草案,本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於6月8日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CEDAW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每4年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國家報告,我國業於98年、102年、106年公布第1次至第3次國家報告,預計今(110)年公布第4次國家報告。
我國對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法律措施包括91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嗣後於97年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依據CEDAW公約第11條規定,有關享有工作、社會保障和輔助性社會服務包括保育設施之權利方面,政府致力於建構友善職場,包括協助雇主辦理托兒措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以有效協助員工解決子女托育問題。
(二)部分財團法人未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未符性別工作平等法,另財團法人間托兒津貼差距幅度甚大,行政院或各主管機關允宜研擬一致性規範或津貼參考標準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另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2條3項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托兒措施包括:一、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二、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三、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財團法人109年底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依前揭規定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其實際提供情形彙整於表3.11.1。有關哺(集)乳室之設置方面,各家財團法人均依規定設置,惟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係與勞保局共用;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方面,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3家財團法人,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提供,允宜儘速改善。
再者,部分財團法人有提供托兒津貼,支給方式按月、半年或全年支給;有依員工子女人數支給,有未依員工子女人數支給。且津貼差距幅度甚大,例如中衛發展中心提供員工每月5,000元(每年合計6萬元)之津貼,中央通訊社以員工子女人數提供每年3,000元之津貼,津貼最大差距幅度達20倍(詳表3.11.1)。此外,國家實驗研究院係由研究中心個別提供托兒設施及措施,致不同研究中心員工享有不同之托兒照顧,其公平性及妥適性有待檢討。爰此,行政院或各主管機關允宜對於財團法人之托兒設施及措施,研擬一致性規範或津貼參考標準,俾供財團法人妥為遵循。
綜上,政府致力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包括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建構友善職場,協助雇主辦理托兒措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惟部分財團法人未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未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且財團法人間托兒津貼差距幅度甚大,行政院或各主管機關允宜研擬一致性規範或津貼參考標準,俾供財團法人妥為遵循。
表3.11.1 財團法人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一覽表 單位:人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名 稱
員工人數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備註
設置哺(集)乳室
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提供托兒設施
(每月收費金額)
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指定地點提供托育服務
提供托兒
津 貼
內政部
台灣建築中心
110
(
(
文化部
中央廣播電臺
238
(
子女/每年
5,000元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953
(
子女/每月
1,725元
中央通訊社
365
(子女/每年
3,000元
外交部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123
(
(
交通部
台灣敦睦聯誼會
729
(
(
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128
(
(
中國驗船中心
126
(
子女/每月
1,000元
金管會
台灣金融研訓院
239
(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366
(
提供子女教育津貼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12
(
(
科技部
國家實驗研究院
1,928
(
(
院本部及8個中心,僅4個中心有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314
(
(
教育部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22
(
(
陸委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120
(
(
通傳會
電信技術中心
221
(
(
經濟部
中國生產力中心
437
(
(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937
(
(
中興工程顧問社
186
(
(
工業技術研究院
6,173
(
19,500元
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
216
(
(
中華經濟研究院
376
(
子女/半年5,000元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393
(
(
子女/每月2,500元
中衛發展中心
311
(
員工/每月
5,000元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351
(
(
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159
與勞保局共用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364
(
子女/每年
5,000元
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347
(
(
員工/每年
6,000元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423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1,416
(
(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178
(
(
資訊工業策進會
1,845
(
(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426
(
(
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
172
(
(
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254
(
(
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203
(
(
商業發展研究院
149
(
(
農委會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203
(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157
(
(
中央畜產會
949
(
(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114
(
子女/每月
500元
農業科技研究院
490
(
(
衛福部
國家衛生研究院
781
(
4,500元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145
(
子女/每年
6,500元
醫藥品查驗中心
288
(
(
原民會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239
(
子女/每月
1,500元
司法院
法律扶助基金會
288
(
(
說 明:1.本表格僅彙整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財團法人。
2.員工人數為109年底之人數。
資料來源:各主管部會彙整之財團法人填報資料,本研究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