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預算相關條例及近年辦理情形
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情事,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檢視我國近10年辦理之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等8項特別預算(詳表2-1-1),其中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屬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屬因應重大災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屬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其餘特別預算係為配合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所辦理。
表2-1-1 中央政府近10年特別預算明細表
特別預算名稱
期間
特別預算
條例
先期作業
要點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95-102年度
V
X
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特別預算
95-100年度
V
X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98-100年度
V
V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98-101年度
V
X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103-108年度
V
詳說明2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106-113年度
V
詳說明3
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109-115年度
V
X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109-111年度
V
X
說 明:1.100年度起曾辦理過之特別預算均列入本表。
2.經濟部訂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3.行政院函請國發會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計畫項下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事宜。
資料來源:整理自各特別預算條例。
前開中央政府各特別預算均定有特別條例為依據,規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主管(執行)機關與其權責分工、經費上限、預算編列與經費籌措方式及施行期間等,且均列有排除公共債務法有關舉債額度之限制,其中僅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另定有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規定,期能有效控制特別預算與年度總預算之舉債狀況。
(二)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相關規範
近10年特別預算中,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等3項特別預算編列個案計畫多屬公共建設計畫。其中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規定,執行機關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依先期作業審查程序辦理先期作業審查,預算之執行由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管考作業要點就工程類及非工程類計畫予以分工管考。
至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等工作;經濟部據以訂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邀集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國發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農委會)等相關單位成立流域綜合治理推動小組,統籌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等工作。
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預算則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若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主管機關國發會專案列管及考核計畫之執行,預算之執行由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送本院;國發會並訂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績效管考作業準則,將個案計畫按性質分為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其中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負責管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