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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相關建設預算執行情形及實施成效探討

二、允宜完備再生水適用範圍之法制作業,並發揮供需端媒合機制、降低產製成本,輔以加強宣導提升廠商使用意願,俾提高再生水整體供應規模

再生水可降低水資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具有水質與水量穩定之特性,近年來政府持續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投入再生水工程,產製再生水。經查:

(一)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之再生水工程概況

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係源自家庭之生活污水,透過水再生技術產製為再生水,因其水量不受旱季影響,成為旱季時期之重要調度水源,並可用於產業用水,藉以穩定經濟發展需求。為此,營建署於102至109年度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進行再生水工程,所需經費納編於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其中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辦理6座處理廠進行再生水工程示範案例,各廠原預定供水時間分別為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105年度、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度、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度、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詳表8)。

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併同推動,除繼續建設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外,增列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及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兩座再生水廠,分別擬於110年度及113年度供應再生水。110年度起於營建署單位預算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10-115年),除繼續辦理前開8座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建設及供水外,增列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竹北水資源回收中心及楠梓水資源回收中心等3處再生水廠之規劃及建設,是以,目前推動中之再生水廠共11座(詳表8)。

(二)再生水廠受限於用水端契約議定情形,調整延後供水日期

再生水具有水質與水量穩定之特性,惟再生水廠能否運轉,係取決於供需能否成功媒合,建立穩定之供需關係。據營建署提供截至111年3月底各廠辦理情形顯示,目前僅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及臨海水資源中心已於107年8月23日及110年12月8日開始供水,原預計110年底以前供水之其他再生水廠,包括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等再生水廠受限於用水端契約議訂情況,隨之調整延後供水日期(詳表8)。

表8 再生水廠(水資源回收中心)辦理情形表

編號

再生水廠

辦理規劃設計

施工建設

開始供水

原定供水年度

供給

對象

預定期程

辦理

現況

預定期程

辦理

現況

預定

期程

辦理

現況

1

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

已完成

106

已完成

107

107年8月23日開始供水

105

臨海工業區

2

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07

個案計畫奉行政院核定

109

施工中

111

113

108

南科台南園區

3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11

工程已發包

115

109

台中港工業專區

4

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

114

臺中市政府辦理可行性評估中

115

117

109

中科后里園區

5

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

105

個案計畫已由行政院核定

108

施工中,已試車供水

110

112

108

南科台南園區

6

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

105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08

已完成

110

110年12月8日開始供水

109

臨海工業區

7

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07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11

招商中

113

110

中科台中園區

8

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

110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11

用水契約已簽訂

113

113

南科-臺南園區

9

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110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11

招商中

114

116

114

觀音工業區/桃園煉油廠/桃園航空城

10

竹北水資源回收中心

110

辦理可行性評估中

116

用水媒合中

118

118

媒合中

11

楠梓水資源回收中心

110

高雄市政府辦理可行性評估中

113

用水媒合中

116

116

媒合中

說  明 :「原訂供水時間」係指污水下水道第5期、再生水推動計畫(110-115 年)及前瞻特別計畫各期計畫書所載之預定供水時間。

資料來源:營建署。

(三)允宜完備再生水使用範圍之法制作業,俾再生水需求端明確化

我國於104年12月30間制定公布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奠定推動再生水政策之法源基礎,原條文雖已規範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用水端,其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應使用10%、工業用水應使用50%以上之系統再生水,惟因我國尚未公布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範圍,因而用水端並未明確化,用水單位較無使用再生水之動機。經濟部考量再生水水源相對穩定,具有保險用水特性,加上110年間我國發生百年大旱,再生水成為產業之關鍵抗旱水源,可穩定產業及民生用水,為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爰推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111年5月18日修正公布,於第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符合特定條件之開發行為,須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

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前3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每3年檢討一次。」是以,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應據以訂定相關辦法。鑑於水利署109年間為確實掌握我國再生水使用現況,調查發現北、中、南、東及離島區域之工業及生活用水大戶,其再生水使用量占公共用水比率各為1.47%、1.85%、2.52%、0.05%及4.80%(詳表9),占比甚低,再生水使用量容有提升空間,允宜儘速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提供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遵循依據,俾再生水需求端明確化,有利再生水供需媒合機制之進行,俾進一步提升再生水之供應規模。

表9 工業及生活用水大戶使用再生水占公共用水比率情形表

區域

再生水使用量(噸/日)

用水端

用途

占公共用水比率

148,542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等/用戶自公共污水廠自行取用

製程用水、次級用水

1.47%

305,896

製程用水、次級用水

1.85%

259,601

製程用水、次級用水

2.52%

4,697

基本金屬製造業/混凝土製造業/醫療業/用戶自公共污水廠自行取用

製程用水、次級用水

0.05%

離島

3,136

用戶自公共污水廠自行取用

次級用水

4.80%

說 明:水利署「再生水利用促動與技術服務之研究」委託服務計畫於109年度透過問卷調查工業用水戶(100CMD以上)、生活用水戶(100CMD以上)之再生水利用量。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四)持續強化供需媒合機制,並審慎盤點評估現行污水處理廠擴增再生水廠之可能性

經濟部於101年成立「經濟部水再生利用推動組」,後更名為「經濟部再生水資源發展協調會報」,透過跨部會溝通媒合,排除個案之推動障礙,惟推動中之再生水廠均發生因用水契約簽訂費時,導致延後供水時間之情況,相關部會允宜就供需端積極溝通,強化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俾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時程。

另依行政院於110年8月核定之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可悉,臺灣各地再生水開發近程潛勢(113年以前) 每日17.1萬噸、中程潛勢(114~119年) 每日19.32萬噸、長程潛勢(120年以後)每日 21.6萬噸,長程媒合潛勢量共58.02萬噸,並列出潛勢媒合方案之公共污水處理廠及配合之供水目標工業區,相關部會允宜就潛勢公共污水處理廠,審慎研謀積極開發擴增為再生水廠之可行性。

(五)研謀開發降低再生水產製成本之相關技術,並宣導提高使用意願

台灣自來水公司水價依其使用度數每度單價介於7.35元至12.075元之間,而目前再生水廠已議定之供水契約,再生水價每噸介於15元至30.92元之間(詳表10),高出自來水價甚多,用水端廠商基於商業成本考量,對於使用再生水仍有所遲疑,允宜積極開發相關技術以降低再生水產製成本,另強化宣導再生水循環永續之意識,且具有缺水時產業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以提高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

表10 再生水廠用水廠商及售水價格情形表

再生水廠

水量

(噸/日)

供水廠商(噸/日)

水價

(元/噸)

鳳山水資源回收中心

45,000

中鋼

18.80

臨海污水處理廠(含取水管工程)

33,000

中油(10000)、中鋼(20000)、中石化(1000)、李長榮化工(1200)、李長榮科技(800)

19.28

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

15,500

台積電(9500)、聯電(3000)、群創(3000)

23.67

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

37,500

台積電

30.92

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

10,000

美光記憶體或台中加工出口區及矽品,評估中

未定

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0,000

友達(9400)、亞東(300)及聯豐精密科技(300)

15.00

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

8,000

奇美用再生水,台積電付再生水價(代替履行)

28.26

桃北水資源回收中心

40,000

亞東(15000)、中油(10000)及後續擴充(15000)

未定

竹北水資源回收中心

10,000

併同竹東廠、客雅廠評估;洽商中

未定

楠梓水資源回收中心

20,000

併同岡山橋頭廠評估;洽商中

未定

說 明:本表不包括中龍鋼鐵使用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每噸3.5元。

資料來源:營建署。

綜上,再生水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是否得以運轉,取決於是否存在需求端之用水客戶,允宜儘速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開發單位須使用再生水適用範圍相關規定,以利需求端明確化,並發揮供需媒合機制,以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期程、發掘擴增再生水廠之潛勢公共污水處理廠。此外,允宜積極開發降低再生水產製成本之相關技術,輔以加強宣導促進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俾提升再生水整體供應規模,強化水資源之調度運用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