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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公務人員任用及退撫制度變革對人力結構影響之探討

一、近年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政策推動情形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公務人員任用及退撫制度變革對人力結構影響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公務人員之任用政策、人力結構及人事經費支出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昀雲

(一)性別平等政策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亦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等。行政院於100年核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內容涵蓋7大領域之政策願景與內涵,及255項具體行動措施,為我國性別平等政策最高指導方針;其中有關文官制度之推動性別平等政策,著重之面向包括:1.注意性別比例,落實任一性別不少於1/3。2.建立性別平等政策機制。3.增進性別意識培力之訓練課程。4.充實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及素質。5.強化專業工作者之認證制度。過去部分考試類科曾針對女性之錄取名額設限,亦於95年至96年間,經考試院檢討國家考試性別比例設限規定後,除極少數特定考試類科外,其他國家考試項目已全面取消性別限制,在應考資格及錄取名額規定上皆無性別區隔情況。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9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旨在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該法第4條至第6條具體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等對於原住民之比例進用原則;另第24條規範本法施行3年後各機關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所定比例者,應每月繳納代金,代金係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另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透過考試特性與符合服務原住民知能,擴大原住民參加國家考試及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機會。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立法意旨,於85年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增列舉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法源及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規則」,並於該年首次辦理殘障特考;後經調整修正,現更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照護身心障礙者之應考權及參與公職機會。又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將義務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公立機關(構)員工總人數由50人以上降低至34人以上;定額進用比率由2%調升為3%,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四)退撫制度改革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因面臨之財務壓力日益沉重,政府積極推動相關改革,分述如次:

1.107年7月1日起施行退休年金改革:主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法重點包括:

(1)領取資格:逐年延至65歲。

(2)給付: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薪)額;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調整優惠存款制度;取消年資補償金;修訂遺屬年金支領條件。

(3)財源: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調降退休所得和優惠存款利率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

(4)職域轉換制度轉銜機制:針對公教人員離職未轉職者,及由公轉私或由私轉公之職域轉換者,明定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年金分計機制。

(5)其他: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離婚配偶請求權;再任公職於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領月退休金。

2.112年7月起初任公務員適用新退撫制度: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研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草案重點如次:

(1)由現行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建立多層次年金保障,第1層為公保年金(基礎年金),第2層為退休年金(職業年金)。

(2)職業年金為強制提撥(參照現職人員提撥率採15%,個人及政府分別負擔35%及65%)及鼓勵自願增額提繳(最高上限5.25%,個人負擔100%),個人強制及自願提繳費用,均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3)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年資為可攜式,由公務人員及政府按月提撥費用存入帳戶運用孳息,作為退撫或資遣給與之提存準備。

(4)建立自主投資平台,自選投資組合(有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及人生週期基金4種類型),僅保守型有最低保證收益,其餘自主投資,自負盈虧。

(5)就退撫給付之財務來源及給付方式進行變革,其餘退撫基本條件與政府照顧義務等仍承襲現行退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