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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鐵路建設及財務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臺鐵公司條例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臺鐵鐵路建設及財務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及鐵路法部分條文修訂重點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雲霞

(一)債務處理

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債務,使公司成立時短期債務歸零、改善財務體質;另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舊制退撫金(第10條、第17條)。

(二)政府協助

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以及維修所需費用,並補貼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使公司因外部環境導致營運風險變化時,安全維護支出可不受影響(第19條、第21條)。

(三)增加收益

增訂國營鐵路機構得就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所涉都市計畫變更,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迅行變更,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新增第22條)。

表5 臺鐵公司條例制定重點表

訂定重點

條文

一、債務處理

第10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

第17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政府協助

第19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第21條 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

前項補貼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增加收益

第22條 臺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

說  明: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依111年4月7日本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之交通部書面報告及111年6月22日總統公布條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