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局及鐵道局為維護行車安全,加強軌道設施而辦理臺鐵重大建設,又近年因鐵路安全事故頻傳,凸顯運輸安全重要性;惟部分重大鐵道建設計畫因安全機制及措施未盡完備,致有工安意外發生,允宜落實改善,謹說明如下:
(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之區間客車於交車測試階段意外頻傳
「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總經費997億3,000萬元,計畫期間係自104年度至113年度,係由台鐵局辦理,資金來源分別由交通部投資922億1,208萬2千元及臺鐵局自行負擔75億1,791萬8千元,計畫內容包括: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支線客車60輛,及機車127輛等。截至110年度預算已編列330億8,126萬5千元,迄110年底累計執行數為280億6,537萬8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為84.84%。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EMU900型電聯車採購,109年10月第一批車輛交貨後,卻在試車階段發生多次意外」,查EMU900型電聯車係屬「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內之區間客車採購案,惟第一批交車車輛分別於109年11月及110年2月之測試階段,發生集電弓碳刷損傷致無法行駛情事,及不同車型連結測試時未確認中軸致發生碰撞之列車受損等2次意外事件。據臺鐵局說明,分別係承包商於試運轉前未確實整備確認,及該局與承包商未共同確認連結器位置所致。
查臺鐵局採購EMU900列車目的,係以發展都會區捷運化,縮短列車班距及行車時間,滿足西部通勤旅客運輸需求,以改善公共運輸接駁為辦理目標,惟於該等列車測試期間即發生集電弓碳刷破裂、列車連結碰撞等涉有行車安全疑慮之情事,相關責任歸屬皆為人為疏失所致,且恐損及臺鐵局形象,允應檢討改善。
(二)臺鐵發生多次斷軌,唯一巡軌車逾年限多年,新購案逾期多年未驗收通過,難以維護行車安全
臺鐵局因應軌道檢查需求,於102及106年度分年編列預算採購「軌道檢查車」1輛,總經費原為2.5億元(102年度0.25億元及106年度2.25億元),經104年決標簽約後,106年度修正總經費為1.7億元。查原有軌道檢查車EM80功能為檢查軌道高低、方向、水平及軌距等項目,惟已逾使用年限30年,行進中車體搖晃情形嚴重,恐危及行車安全並影響檢測結果準確度,致急需採購新軌道檢查車KE100;然該局審查後又同意廠商變更型式採用同等品,且採購交車期限應為106年3月,逾期200天時未依約啟動解約程序,截至111年4月間始辦理解除契約程序。雖該局已另案採購軌道檢測儀,預定於111年底前完成設備安裝並上線使用,惟軌道檢查車KE100採購案之辦理情形實屬延宕,且難維持軌道檢查品質及維護行車安全,允宜改善。
(三)行車6年改善計畫宜蘭線部分路段地錨邊坡改善工程因臨近軌道,應變時間不足致鋼軌入侵軌道
「行車6年改善計畫(104-111年)」總經費275億2,240萬元,係由台鐵局辦理,資金來源全數由交通部投資。截至110年度預算已編列180億6,591萬2千元,迄110年底累計執行數為168億3,191萬2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為93.17%。該計畫之「宜蘭線福隆~石城K32+234~K32+900地錨邊坡改善工程」,110年12月1日因鋼軌樁不慎斷裂,掉落入侵軌道淨空影響行車安全。據臺鐵局說明,係因施工廠商施作邊坡鋼軌樁打設工項時,瞭望員於太魯閣號接近時鳴笛示警,惟因瞭望視距不足,致夾住鋼軌之打樁機因應時間不足,鋼軌受慣性作用於半空搖晃,產生額外應力作用而斷裂,觸及工區下方所架設之防護施工架,擦碰刻通過工區之207次太魯閣號駕駛室,造成擋風玻璃破裂。該事件雖因列車停止無人員傷亡,惟基於該工程臨近軌道,若發生意外將嚴重危及軌道運行列車,允宜落實執行安全防護措施,俾強化公共安全。
(四)鐵道局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曾發生號誌速限設定錯誤情事
「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總經費238億9,801萬2千元,計畫期間係自106年度至115年度,係由鐵道局辦理,分別由中央政府負擔200億6,501萬2千元(包括:公務預算部分93億7,870萬元,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部分106億8,631萬2千元)及地方政府負擔38億3,300萬元。截至110年度預算已編列47億4,211萬2千元,迄110年底累計執行數為33億4,394萬元,累計預算執行率為70.52%,據鐵道局說明,主要係因臨時軌工程及高架橋工程受用地交付及配合臺鐵需求調整臨時軌切換等因素致影響進度,業持續趲趕工進中。
另據報導該局於110年12月替臺鐵嘉義站號誌升級時,誤將速限35公里之轉轍器彎道處號誌設定錯誤為速限45公里,相當於超速10公里,卻僅設置告示牌請司機員自行降速,然司機員若依照號誌設定以45公里超速行駛,ATP車輛自動防護系統不會介入剎車,恐有出軌危機。
據鐵道局說明,本案係因原設計單位(世曦公司)之軌道工程師及機電工程師未就現場軌道線形布置情形進行充分溝通,號誌系統設計人員未至現場勘查確認,且監造單位(世曦公司)、承包商(日本信號公司)及主辦單位(鐵道局中工處)等相關人員未再確認核對聯鎖圖表與現場實際狀況所致。
基此,鐵道局辦理臺鐵之號誌工程部分,除請臺鐵局相關單位確認外,鐵道局允宜責成設計單位落實現場勘查,並督促承包商、監造單位及主辦單位加強確認設計圖表及實際軌道佈置情形,俾確保相關軟體及號誌速限設定之正確性,俾免發生設計案與現場欠符之情況。
綜上,臺鐵局及鐵道局辦理臺鐵重大建設計畫目的,係為維護行車安全,暨加強軌道及相關設施;惟辦理過程中屢有危及安全之事件發生,允宜落實管控措施,俾維繫乘客及施工人員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