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資金缺口,除提升運輸本業及撙節開支外,臺鐵局擬藉由活化資產等方式改善營運,惟查:
(一)鐵路法及臺鐵公司條例明定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開發義務負擔,預估至121年度將較110年度增加開發收益69億元
臺鐵局目前為辦理土地開發而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要求臺鐵局提供或捐贈土地或一定金額予當地地方政府,至於回饋之項目及比例等事項,實際據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及各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內容定之。以「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為例,若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下限為40%。
基此,交通部透過修正鐵路法第21條之1規定及制定臺鐵公司條例第22條規定方式,協助放寬臺鐵局資產開發之諸多限制,例如:臺鐵公司不需經過國有財產署同意即可和建商協議合建;此外,尚希冀透過上開條文給予臺鐵公司較優惠之回饋比例,以提高該公司整體財務效益,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
據臺鐵局預估自113年臺鐵公司設置後之土地開發收益,113及114年度並未較現行法令增加,至於115至121年度,每年較修法前增加0.49億元至1.11億元,爰該收益將由110年度30.18億元成長至121年度99.31億元,增加69.13億元,增幅2.3倍(詳表10)。
表10 臺鐵公司113-121年度土地開發收益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現行法令下之預計資產開發收益A
修法後之預計資產開發收益B
修法後較修法前增加B-A
修法後各年較110年度30.18億元
增加金額
113
40.97
40.97
0.00
10.79
114
44.40
44.40
0.00
14.22
115
43.97
44.46
0.49
14.28
116
82.29
83.33
1.04
53.15
117
84.87
85.98
1.11
55.80
118
86.18
87.29
1.11
57.11
119
91.11
92.22
1.11
62.04
120
94.49
95.60
1.11
65.42
121
98.21
99.31
1.10
69.13
說 明:規劃於113年1月1日設置臺鐵公司,爰預估收益自113年度開始提供。
資料來源:鐵路局參採該局110年9月財務模式預估。
(二)臺鐵開發義務負擔涉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權責,亟待積極溝通
目前臺鐵局推動資產活化之土地開發過程中,主要遭遇之困難,包括:
1.各種都市計畫變更之回饋比例規定不一,地方政府擇其高者。
2.從事土地開發需經國有財產署同意,或經由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自主性甚低。
由於各縣市都市計畫之審議及核定權責仍屬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臺鐵公司條例第22條雖規定「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且鐵路法第21條之1第6項規定「…;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其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詳表4及表5),爰相關規定由內政部訂定。惟據臺鐵局表示,修法後之預計資產開發收益,係假設涉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比例部分酌予調降,各案仍需依內政部訂定之處理原則及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期程辦理。是以,仍需積極與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溝通。
綜上,鐵路法及臺鐵公司條例規定臺鐵公司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迅行變更,並適度減輕該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惟都市計畫審議及回饋金比率之訂定權責,仍歸屬於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進程及結果仍影響開發收益進帳時程及金額多寡,為增加臺鐵開發收益,臺鐵局允宜與內政部及相關縣市政府充分溝通協調,俾有效增裕開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