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預算制度於憲法、預算法及決算法等相關法規訂有詳細規範,謹就我國與美國預算制度之重要差異說明如下(詳表4):
1.會計年度:我國採曆年制,美國採十月制。
2.國會審議權限:依憲法規定,預算提案及審議權分屬行政院及立法院,又為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復依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文,立法院審議預算不得移動增減預算項目,爰與美國國會具有實質預算提案權不同。
3.國會未完成審議補救措施:我國預算法第54條明定預算未及審議完成之執行規定,原則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執行無礙;而美國需由國會通過暫時性撥款法案以為執行依據,惟若總統一旦拒絕簽署,部分政府機關即隨之停止運作,影響民眾權益。
4.預算編製、審議及決算期間:我國與美國相較,預算籌編及審議期間較短,而決算(包含編製、審核及公布)期間較長。
5.審計權及決算審議權:我國採五權分立,審計權歸監察院執行,惟決算審核報告仍須送立法院審議;美國採三權分立,審計權及決算審議權均屬國會所有。
表4 我國與美國預算制度之比較
項目
我國
美國
憲政體制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國會體制
立法院
參、眾兩院
國會議員
任期
4年
參議院:任期6年,每2年改選約1/3席位
眾議院:2年
會計年度
曆年制
十月制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以次年年次為會計年度名稱)
預算提案權
行政院
總統,但國會擁有否決總統預算案且自行起草預算案之權力,再由總統批准或否決之
預算彙編
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預算管理局
預算籌編
期間
約5至8個月
(會計年度前1年春季至8月底)
約1年
(會計年度前2年春季至前1年1月底)
預算審議
機關
立法院
參議院及眾議院
(眾議院有先議權)
法定之預算審議期間
3個月
(9月1日至11月30日)
8個月
(2月初至9月底)
國會之主要專業幕僚
預算中心
國會預算局
國會預算審議權之限制
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款項目節間不得移動增減
擁有預算增額修正權及經費撥款權
預算如未如期完成審議之補救措施
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暫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附屬單位預算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
國會先行通過暫時性撥款法案,經總統簽署後,作為政府動用經費之臨時法源
否決權與
覆議制度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擁有否決權
政府動支經費之限制
預算法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憲法第9款規定,除非依法撥款,不得自國庫內支用任何經費
決算之審計機構/外部稽核工作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政府課責署(隸屬國會)
決算之編製
、審核至公布期間
約24個月(會計年度結束後行政院於4月底前編造決算,審計部於決算送達3個月內提出審核報告,立法院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送監察院諮請總統公告)
6個月,會計年度次年4月公布
內部控制
機制
各機關應成立內部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並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但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並得統籌調派所屬人力交互檢查
各機關設置稽核長執行內部之預算監督及審核工作
資料來源:整理自「世界主要國家預算制度及其運作情形之研究」(蘇彩足)、「簡述美國國會預算審審議制度」(廖文正)、Circular No.A-11(2021)及相關法規;本中心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