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90年預算強制法將支出予以分類,施以不同控制,以達降低赤字之目標;近年我國歲出法律義務支出比率高達7成,預算僵固性偏高,允宜參考美國檢討強制性支出之精神,辦理檢討作業。謹說明如下:
(一)美國聯邦政府支出結構及檢討情形
1.聯邦政府支出分類及結構:其支出分類及控制方式等如下:
(1)裁量性支出(Discretionary Spending):須經國會審議通過撥款法案(Appropriation Act)方得使用,區分為國防、國際事務、暴力犯罪防治及其他國內開銷等類型,分別規定未來數年各類支出上限(Caps);各類支出訂有法定支出限額,若支出超出限額,將啟動全面性裁減措施(Sequestration)。
(2)強制性支出(Mandatory Spending):又稱直接支出(Direct Spending),主要係社會安全、醫療補助等福利支出,依授權法案(Authorizing Act)辦理,除法案有修正外,每年所需經費不須經過國會審議。因屬於應享權益(Entitlement Program)性質,未訂定支出上限,而是適用隨收隨付(PAYGO)原則,規定若有政策提案導致強制性支出增加,則必須同時提出增稅或減少其他支出之提案。
(3)淨利息支出(Net Interest):因係依據政府債務估算債息支出及所收利息之淨額,爰不需任何法案作為依據。
(4)強制性及利息支出占比高:以2023會計年度預算案為例,聯邦政府各類支出比重分別為強制性支出63.66%,裁量性支出29.5%及淨利息支出6.84%,強制性支出及利息支出即高達7成,預算結構可謂僵化。
2.訂定財政改革法案強化控制支出:美國聯邦政府自1990年預算強制法訂定5年減少赤字4,960億元之目標後,陸續制定1997年平衡預算法、2004年支出控制法、2010年隨收隨付法、2011年預算控制法等,以控制支出,然因時有無法如期達成裁減支出目標之情形,爰多次制定法案如2013、2015、2018及2019年跨黨派預算法,提升裁量性支出上限(即減少原訂裁量性支出刪減額度),同時以延長強制性支出刪減目標等作為彌補(詳表2)。
(二)近年我國法律義務支出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7成,允宜定期檢討
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依支出性質劃分為法律義務、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基本需求支出,其中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之7成(詳表7),與美國情形相似,預算結構甚為僵化。
表7 107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法律義務支出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人事費
(不含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部分)
4,221
4,234
4,320
4,382
4,549
2.債務支出
1,151
1,115
1,080
1,080
1,078
3.社會保險補助
3,144
3,205
3,336
3,631
3,657
4.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
910
890
891
864
844
5.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
335
184
255
216
197
6.對財團法人及政黨之補助
51
50
51
31
30
7.對公私立學校等教育經費補助
2,047
2,157
2,307
2,339
2,514
8.增撥補基金
129
109
114
385
222
9.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及減稅損失補貼
1,735
1,781
1,873
2,020
2,097
10.其他
191
196
187
185
190
法律義務支出合計
13,914
13,921
14,414
15,133
15,378
歲出
19,669
19,980
20,776
21,359
22,511
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比率
70.74%
69.68%
69.38%
70.85%
68.31%
說 明:本表債務支出包含債務付息支出及還本付息事務支出;本表比率按千元計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我國法律義務支出與美國強制性支出性質相類似,美國強制性支出原則雖依授權法案辦理,惟國會仍可透過預算決議調整指引,責成委員會針對強制性支出之相關法案提出修法建議,以利支出規模得以控制於預算決議所訂額度範圍內。
近年我國法律義務支出持續攀升,由107年度1兆3,914億元逐年增加至1兆5,378億元(詳表7),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111年度較107年度增加1,464億元,主要係增列公私立學校教育補助經費467億元、一般性補助款347億元、人事費328億元、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累計財務短絀235億元等,其中增列公私立學校教育補助經費467億元,主要係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每年教育經費不低於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之23%所致。
鑑於政府原則需信守其推動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之承諾,但面臨少子女化、高齡化與醫療需求增加之環境,已較難遏制相關支出膨脹趨勢;又如特定項目支出復於法規中明定須占歲出或歲入預、決算數之特定比率,恐有造成預算結構更形僵化,並導致政府無法因應環境變化有效分配資源之情形,爰宜參考美國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之精神,常態性檢討各項法律義務支出,如有需要,並應適時推動相關法規或計畫修正作業。
綜上,近年美國國會制定多項財政改革法案強化支出控制,除訂定裁量性支出上限,及抑制新增強制性支出外,並透過國會預算調整,修正相關法律以控制應享權益計畫;近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律義務支出呈現逐年成長趨勢,允宜參酌前述精神,適時檢討相關法規及計畫之合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