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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債務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當前債務相關規範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債務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債務管理相關規定與近年中央政府財政收支及債務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一)108年4月10日制定公布財政紀律法全文19條,其中關於財政紀律、公共債務及舉債額度之定義與規範臚列如下:

1.財政紀律: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俾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第2條第1款)。

2.公共債務:係指公共債務法所稱之公共債務(第2條第3款)。

3.舉債額度: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2項、第5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辦理(第14條第1項);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同條第2項);前2項各級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同條第3項)。

(二)依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規範及意旨,中央政府之公共債務指中央政府為因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等,但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並於該法中明定公共債務流量及存量管制規範:

1.流量規範: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第5條第7項)。

2.存量規範:中央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40.6%(第5條第1項)。

(三)預算法第6條規範歲入、歲出,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支出,惟歲入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歲出不包括債務之償還;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