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為因應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及國際化趨勢,自78年起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期提升事業經營績效,嗣為運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之部分資金,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等費用,於90年設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下稱民營化基金)。經查:
(一)釋股預算保留多年,截至110年度止保留數逾2,400億元
有關經濟部、財政部及民營化基金保留多年之釋股預算,多數於短期內難有所進展,迭經審計部多次函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審慎評估釋股預算續保留必要性,監察院亦於102 年5月8日糾正行政院在案(102財正0025)。經詢經濟部及財政部目前辦理情形表示,108至110年度間曾辦理註銷財政部編列於公務預算保留數152億1,057萬元(臺灣菸酒公司95年度149億7,930萬元、中央再保險公司98年度2億3,127萬元)、經濟部編列於公務預算保留數12億3,682萬元及162億3,544萬元(均為台灣電力公司88年度),截至110年度止,行政院核定保留至111年度繼續執行之釋股預算金額2,425億6,643萬9千元(詳表3-3-1),包含台灣中油公司1,397億2,018萬元、台灣電力公司400億137萬4千元及民營化基金628億3,251萬9千元等釋股預算保留數。
表3-3-1 釋股預算截至110年底止保留待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列機關
事業機構
預算年度
金額
經濟部
台灣中油公司
87
52,800,000
88
63,360,180
92
23,560,000
台灣電力公司
88
40,013,740
小 計
179,733,920
民營化基金
中國鋼鐵公司
91
450,000
93
1,458,466
97
6,046,257
台灣中油公司
91
29,250,000
台灣電力公司
99
22,638,000
台鹽公司
97
1,069,261
98
908,498
中央再保險公司
93
413
97
1,011,624
小 計
62,832,519
合 計
242,566,439
資料來源:經濟部及財政部,本報告自行整理。
(二)部分釋股預算保留多年,迭遭外界質疑,允宜持續檢討繼續保留之必要性
1.決算法第7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4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按該條文係於100年5月間修正,預算之保留期限由原定5年縮短為4年,其修正理由 略以:「…二、依原條文規定,於年度終了而未能實現之預算應保留5年。惟就國家財政實際需求而言,此期限過長,未能突顯施政成效;且就責任政治角度而言,預算保留期限應配合立委任期,俾利日後國會改選時所保留之預算可順利由新產生的民意監督。…。」
2.審計部於106至109年度審核報告中提及釋股預算保留多年,部分遭外界質疑存有彌平總預算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差短之缺口情事,亟待賡續檢討保留必要性。監察院105財調0033報告亦提出「長年編列之釋股收入執行率偏低,因無法執行造成之現金缺口僅能靠國庫大量發行債券或向銀行借貸周轉方式因應,易使國庫資金發生調度失靈狀況,招致虛列收入以達帳面平衡,掩蓋財政收支嚴重失衡之訾議;且鉅額未實現之釋股收入,保留多年仍無進展,保留金額又未能反映真實情形,行政院允應確實因應檢討。」之意見。
3.截至110年底止釋股預算保留數,計有台灣中油公司、中國鋼鐵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台鹽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等,除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外,已保留逾10年,甚至長達20年以上。保留主因如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之釋股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鑑於財政及經濟環境均已大幅變遷,且尚需與工會溝通或涉及電力市場自由化、供電穩定與台灣產業發展,影響層面及程度均需審慎評估;臺鹽公司正配合政策積極推動綠能及新南向政策,暫未執行釋股預算;中鋼公司依據行政院函示,同意暫時停止辦理釋股作業,惟釋股預算經核定後仍暫維持保留。基此,上述釋股預算編列距今多年,於短期內釋股可能性恐不高,允宜持續檢討保留之必要性。
4.未實現收入列為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數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惟保留多年未予執行或註銷,恐有未能反映真實情形之虞,且連年保留釋股收入所造成之資金缺口,僅能依賴國庫大量發行國庫券或向銀行借貸周轉,恐增加國庫資金調度之困難度。
綜上,截至110年底止,釋股預算保留數仍逾2,400億元,除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外,亦均已保留逾10年,惟108至110年度間僅辦理註銷部分編列於經濟部與財政部公務預算釋股預算保留數,其餘行政院均核定保留至翌年度繼續執行,惟所造成之資金缺口僅賴發行國庫券或向銀行借貸周轉,恐增加國庫資金調度之困難度,爰相關主管機關允宜核實檢討保留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