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依公共債務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下稱債務基金)。經查:
(一)債務基金主要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
從公共債務法第11條第1項:「中央…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之相關業務。」及第3項:「債務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以發行公債、向金融機構舉借、向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之方式,籌措資金配合運用。」可知,債務基金主要任務為在不增加政府原有債務餘額之前提下,籌措穩定適足財源,償還政府債務本金,並辦理付息作業,及透過舉新債償還舊債之債務轉換,調整債務結構,使債務還本平滑化。
(二)債務餘額持續攀升,惟債務基金財務操作節省利息數卻呈下降趨勢
1.依國庫署提供資料及「109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債務管理績效」報告彙整債務基金財務操作情形可知(詳表3-4-1),110 年度債務基金舉借新債償還舊債6,953億元,併同執行總預算撥入之債務還本1,200億元,用以償還到期債務計 7,803 億元及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350億元。在不增加債務餘額前提下,債務基金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成立至110年底,累計已償還到期債務12兆1,910億元,及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1兆3,841億元,合計節省利息數約195億元。
2.同期間,債務未償餘額從88下半及89年度僅2.45兆元上升到110年度之5.69兆元,20餘年來呈現攀升趨勢;惟債務基金財務操作節省利息數於91至93年度均逾40億元後,呈下降趨勢,94及95年度降至9.61億元及13.21億元,96至110年度間僅101年度節省利息數超過5億元,其餘年度介於0.23億元至4.85億元間,最近3年度(108-110年)雖債務未償餘額連年上升,惟囿於公債買回不易及利率尚處低點等因素,節省利息數合計2.09億元,平均每年僅0.7億元。
表3-4-1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歷年財務操作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總預算撥入還本數
舉新還舊數
償還到期債務數
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數
節省利息數
債務未償餘額
88下半及89
0
300
300.00
0
0
24,505
90
1,222
1,000
2,222
0
0
27,593
91
554
3,750
2,513
1,791
48.53
28,494
92
465
3,375
2,147
1,693
45.77
31,247
93
561
5,720
4,084
2,197
40.17
33,621
94
641
3,420
3,459
601
9.61
35,496
95
650
4,600
3,983
1,267
13.21
36,226
96
60
4,563
3,673
950
4.85
37,182
97
650
4,782
4,932
500
2.56
37,781
98
650
4,500
5,130
20
1.35
41,263
99
660
5,804
5,744
720
1.80
45,364
100
660
6,730
6,790
600
1.99
47,506
101
940
7,167
7,567
540
6.23
49,963
102
770
7,148
7,880
40
2.72
51,463
103
640
8,750
9,046
344
2.45
52,756
104
660
9,619
9,569
710
3.73
52,964
105
730
8,540
8,496
774
3.17
53,393
106
743
6,287
6,745
284
1.99
53,530
107
792
5,996
6,378
410
2.45
53,737
108
885
6,200
7,035
50
0.23
53,275
109
850
5,563
6,413
0
0.67
(說明1)
55,367
110
1,200
6,953
7,803
350
1.19
57,097
合計
14,984
120,767
121,910
13,841
194.67
-
說 明:1.109年度節省利息0.67億元,係提前償還當年度債務430億元產生。
2.109年度之前為決算審定數,110年度為院編決算數。
資料來源:國庫署。
(三)面臨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之財務運作空間有限,考量我國央行近期已連續升息2次等,允宜積極研謀善策,以提升基金運作效能
1.從表3-4-1可悉,自100年度起每年總預算撥入還本數(債務還本數)最高為110年度之1,200億元,其次為101年度之940億元,其餘年度約為640億元至885億元間,遠低於當年度需償還債務數,爰每年債務基金舉新還舊數居高不下,金額介於5,500億元至9,700億元間。由於債務還本數額遠低所需,致債務長期展延且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
2.據審計部109年度審核報告,財政部雖於98年訂定「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惟僅於99年度公告買回「95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4檔公債計400億元,實際買回20億元,節省利息支出30萬餘元,迄未再予辦理。主要係因早期政府公債之年息遠高於目前市場利率,公債持有者惜售,影響交易商賣回意願,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之財務運作執行不易,爰近年均以提前償還中長期借款為主要財務運作方式,如109及110年度分別提前償還當年度尚未到期債務430億元及隔年度到期債務350億元,節省利息數分別0.67億元及1.19億元,惟均較101年度之6.23億元大幅減少。
3.央行分別於111年3月17日及6月16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綜合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及考量近期俄烏衝突導致全球能源等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上揚,國內輸入性通膨壓力大,CPI年增率連續數月高於2%,且預計持續至111年第3季,加以美國及英國等部分經濟體已啟動升息等因素,會中決議分別自111年3月18日及6月17日起調升政策利率1碼及半碼,市場利率呈上升趨勢。
綜上,債務基金自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成立,除辦理償還到期債務外,並辦理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及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事宜,91至95年度節省利息數介於9.61億元至48.53億元間,惟96至110年度,除101年度節省利息數6.23億元外,其餘年度均未超過5億元,近3年度(108-110年)節省利息數雖逐年增加,最高亦僅1.19億元。基此,面臨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之財務運作空間有限,以及我國央行已連續調升政策利率2次等,允宜密切注意市場利率走向,並積極研謀善策,以提升基金運作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