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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其執行成效之探討

四、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執行細節尚待取得共識,影響作業指引研訂時程,且檢察機關簽約合作對象仍以醫療機構為主,其他專業機構之參與度似顯不足 日期:111年8月 報告名稱: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其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毒品防制問題現況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宜姈 鍾俊華

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係透過司法與醫療之合作,期提升毒品施用者之戒毒成效,以利復歸社會。「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一期(106至109年)戒毒策略決算數35億2,107萬2千元,第二期(110至113年)預計再投入48億元。其中提升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率為戒毒策略之重點之一,第一期目標係自106年度之15%逐年提升至109年度之20%,第二期接續辦理,110年度目標22%,嗣每年增加2個百分點,預計113年度達28%;另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修正,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增訂事前評估機制,並規劃朝向多元處遇發展,惟關於研訂作業指引等配套作為尚有未盡周全之處,說明如下:

(一)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比率訂有逐年成長之目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大幅修正,參採國際毒品公約精神及先進國家作法,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犯人」,97年因應鴉片類毒癮者替代療法之需要,爰修正該條例第24條,增訂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相關規定,至102年度再將適用對象放寬至第二級毒品施用者;復於109年度再度修正前揭條文,增訂為緩起訴處分前之評估機制。觀察106年度至110年度辦理情形(詳表17),每年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介於7,064人次至9,063人次之間,除108年度外均達成年度預期目標比率,另110年度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之影響,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次(分母)驟減,至於同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人次(分子)則較109年度增加1,131人次,增幅16.01%。

表17 106至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統計表 單位:人次

項目/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處分人次(A)

48,544

50,095

43,535

31,891

13,335

2,108

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人次(B)

8,560

9,063

7,722

7,064

8,195

1,262

比率(B/A)×100%

17.63%

18.09%

17.74%

22.15%

61.45%

59.87

年度預期目標

15%

17%

18.5%

20%

22%

24%

說 明:111年度統計至2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二)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辦理毒品案件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已逾1年,惟相關作業指引迄未研訂完成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4項之授權,行政院於11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檢察官經司法選案後,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者,需先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經評估後確認被告是否有醫療需求後,取得治療機構有關毒品使用嚴重程度、精神疾病等評估意見,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附命各款條件及相關程序辦理。前揭新制自110年5月實施以來,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提供相關表單、筆錄、書類例稿及相關注意事項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並陸續邀集地方檢察署進行相關實務研討,惟截至111年4月底止,「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毒品緩起訴處分暨戒癮治療作業指引」(草案)仍未研訂完成,尚有部分事項待蒐整意見。

(三)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雖規劃朝多元化發展,惟與檢察機關簽約合作對象仍以醫療機構為主,其他專業機構之參與度尚待提升

執行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治療機構應具備一定資格,洽據法務部表示,現由各地方檢察署就其實務運作需求,於受指定之機構中尋找合作對象(詳表18),目前實際與各地方檢察署合作(含簽約及未簽約)之機構近110家,整體服務能量尚有餘裕,至於部分地區於特定時期簽約藥癮戒治機構有限,導致特定醫院負荷量過重,影響戒癮治療服務品質之情事,則可藉由各地方檢察署與地方政府、戒癮治療機構間之溝通協調機制解決。然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指定由醫療機構以外之治療機構執行戒癮治療;另參據該認定標準第7條之立法理由,關於增訂該條第1項第3款「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可執行戒癮治療之機構」之目的,係規劃納入治療性社區及其他醫事機構;又戒癮治療內容已朝多元化趨勢發展,除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及毒品檢驗外,尚包含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是以,個案經評估有醫療需求,當由醫療機構提供相關治療及處遇措施,實務上仍宜審慎考量醫療機構收治量能有限之現實,另對於醫療需求較低之個案,提供其合宜之治療及處遇仍有必要,惟各地方檢察署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可執行戒癮治療專業機構之合作仍在起步階段,足徵毒品戒癮治療之可近性及多元性尚有提升空間。

表18 各地方檢察署合作之戒癮治療機構一覽表

地檢署名稱

合作之醫療機構名稱

其他合作機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台北市毒品危害防治中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亞東紀念醫院、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附設土城門診。

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

啟宗心理諮商所、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向日有機農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衛福部桃園療養院、國軍桃園總醫院、居善醫院、周孫元診所、台北榮總桃園分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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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大醫院新竹分院、臺大生醫分院竹東院區、湖口仁慈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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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大千綜合醫院、為恭紀念醫院、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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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維新醫院、沙鹿童綜合醫院、國軍臺中總醫院、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光田醫院、賢德醫院、慈濟醫院、澄清醫院、靜和醫院。

皓心理治療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基、二基、鹿基)、秀傳紀念醫院、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彰化分會清新學苑。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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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成大醫院斗六分院、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若瑟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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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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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市立醫院、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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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長庚醫院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樂安醫院。

(該署自行辦理社區處遇復健治療)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阮綜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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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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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台東基督教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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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國軍花蓮總醫院、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花蓮慈濟醫院、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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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羅東博愛醫院、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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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基隆維德醫院。

基隆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由地檢署心理師及社工師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金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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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連江縣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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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資料統計至111年3月底止,*為110年度新增機構、**為111年度新增機構。

資料來源: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