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興毒品益趨氾濫,常以特殊外觀包裝吸引青少年注意,且大多加工混合多種毒品或成癮物質製成,對身體健康之危害難以估計,儼然為校園反毒重大隱憂。「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中由教育部主責拒毒預防面向,第一期(106至109年)拒毒策略決算數6億776萬元,第二期(110至113年)以識毒策略延續辦理,預計將投入6億8,972萬6千元,與相關部會合作推動各項校園反毒措施。隨校園反毒宣導普及率漸增,學生藥物濫用之整體情勢似有改善,惟第二級毒品之危害程度仍高,且濫用第四級毒品及販賣毒品行為人數增加,仍需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因應,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起學生濫用第二級毒品人數超逾第三級毒品,且濫用第四級毒品及販賣行為人數有漸增之勢
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預期目標之一即為防制毒品危害青少年,依據教育部統計,學生自覺接受到反毒相關訊息之普及率,107學年度至109學年度分別為84.6%、85.8%及82.3%,均逾80%之預定目標,嗣後將逐年提升至112學年度之90%;另觀察近年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人數之趨勢(詳表19),各學制中以高中職之藥物濫用人數占比最高,國中次之;如以通報人數觀之,106年度至107年度自1,022人降至628人,降幅較為明顯,其後108至109年度雖略有增減,仍均維持600人以上,110年度受疫情因素影響,通報人數493人為近年最低,整體而言,學生藥物濫用情形似有改善。
如以藥物類別區分,學生藥物濫用通報案件以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為最大宗,108年度以前濫用第三級毒品人數最多,自109年度起濫用第二級毒品人數首度超逾第三級毒品,且110年度濫用第四級毒品通報人數首度超逾10人,有待密切關注發展趨勢;如以濫用行為區分,施用行為雖占7成以上,惟販賣行為之人數則有先減後增之趨勢,依據教育部統計,106年度為112人(占比10.95%),107年度降至55人(占比8.76%),嗣後即逐年增加,至110年度已達101人(占比20.5%)。販賣毒品利益龐鉅,犯罪組織利用青少年販毒之新聞時有所聞,一旦滲入校園對於青少年影響甚大,恐衍生校園安全事件甚而危害社會治安。
表19 106年度至111年度學生藥物濫用品項統計及學制統計
單位:人
項目/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學制
國小
4
3
5
4
2
0
國中
260
164
184
183
159
17
高中職
498
321
315
311
248
28
大專校院
260
140
104
122
84
15
藥物類別
第一級毒品
4
8
5
5
5
2
第二級毒品
414
259
280
287
228
33
第三級毒品
594
341
292
255
223
25
第四級毒品
0
2
7
3
11
0
其他
10
18
24
70
26
0
合 計
1,022
628
608
620
493
60
說 明:111年度統計至2月。
其他主要有笑氣、強力膠等非毒品物質
資料來源:110年拒毒預防組成果報告、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本中心整理。
(二)毒品交易模式逐漸轉向網路化、匿名化,查緝難度漸增
與傳統毒品相較,新興毒品常混合多種成分加工製成,並以咖啡包、零食糖果等包裝偽裝,因價格低廉故通流性高,影響之年齡層逐漸降低。依據教育部委託調查,在學學生接觸非法藥物之來源包括:社群媒體、通訊軟體、網路論壇、交友軟體、網路遊戲等,過去以透過LINE、Instagram(IG)或推特(Twitter)等作為聯繫管道較為常見,近期則有轉移至抖音(TikTok)之趨勢,因該類平台深受青少年歡迎,且具有讓不特定人士瀏覽之特性,使渠等接觸毒品之風險增加;又毒品交易時多以特定代號或暗語稱之,且交易方式除直接面對面外,亦利用近年興起之外送平台作為傳遞管道,毒品犯罪行為及手法不斷更新,提升查緝難度。
(三)對於有施用毒品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將於112年7月起採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有待積極布建
我國為保障少年(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關於渠等之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之處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處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核心價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係86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正,除廢除虞犯制度、刪除觸法兒童規定外,並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增設多元輔導處遇措施等。我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過去即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多屬任務編組並由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少年隊擔任幕僚單位,各地方運作方式不一;俟少年事件處理法正式施行後,少年輔導委員會角色將調整為專責辦理曝險少年之輔導先行措施,故需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相關事務。內政部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7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然該實施辦法草案考量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組織員額有限,基於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權,仍維持現行任務編組方式推行,似與母法規劃建置專責單位之意旨有所差異,妥適性有待商榷;又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已規劃辦理試辦方案,相關人力配置及其專業能力培訓、輔導資源之盤點及整合等,有待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俾於112年7月1日前充實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輔導量能,順利銜接新制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