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該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且農水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經查:
(一)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雖逐年價購,惟部分管理處尚餘面積仍龐大,且作為價購或徵收土地財源之專戶餘額,遠低於預估取得所需經費
1.106至109年度價購情形:各農田水利管理處106至109年度共計以3.95億元價購照舊使用他人土地277筆,面積合計約10.32公頃。其中107年度價購面積5.08公頃為近年最大,而109年度價購金額1.54億元為近年最高,惟價購面積0.35公頃為近年最低(詳表3-4-1)。各管理處價購面積以桃園累計7.69公頃最大,北基、新竹、苗栗、臺中、嘉南、屏東、臺東、七星及瑠公則無辦理價購(詳表3-4-2)。
2.作為價購或徵收土地財源之專戶餘額,遠低於預估取得所需經費:農水署預估未來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總計約需871.70億元,雖各管理處110年度財產處分所得價款提撥專戶比率除雲林和七星為9.99%以外,其餘均達10%,惟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18.60億元,仍遠低於預估取得所需經費。110年底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面積高達2,948.23公頃,各管理處照舊使用土地面積最多之前三者分別為嘉南950.17公頃、石門554.71公頃及雲林360公頃,其中嘉南管理處預估價購或徵收所需經費160.11億元,專戶餘額2.75億元,差距頗大,且該管理處106至109年度均無辦理價購土地(詳表3-4-2)。
表3-4-1 近年價購照舊使用土地概況表 單位:筆;公頃;新臺幣千元
年度
筆數
面積
價購金額
106
54
2.791558
74,752
107
142
5.081560
101,397
108
55
2.092714
65,266
109
26
0.349439
153,902
合計
277
10.315271
395,317
資料來源:農水署111年5月27日提供。
表3-4-2 各管理處近年價購照舊使用土地概況表
單位:公頃;新臺幣千元
管理處
106年度價購面積
107年度價購面積
108年度價購面積
109年度價購面積
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110年底)
預估價購或徵收所需經費
價購或徵收之專戶餘額
總計
2.791558
5.081560
2.092714
0.349439
2,948.23
87,170,313
1,859,592
宜蘭
-
0.002398
-
0.005283
55.39
3,368,207
2,361
北基
-
-
-
-
2.77
92,268
6,548
桃園
2.694958
4.675482
0.292027
0.022652
192.09
13,197,022
60,285
石門
-
0.211118
1.753804
0.275039
554.71
27,634,631
90,303
新竹
-
-
-
-
0.05
5,000
109,932
苗栗
-
-
-
-
35.98
2,266,770
76,488
臺中
-
-
-
-
6.47
174,690
426,871
南投
-
0.002697
-
-
17.35
4,867,077
109,220
彰化
0.091500
0.032100
0.022987
0.027110
127.03
952,555
148,367
雲林
-
-
0.017505
0.017505
360.00
6,363,756
107,248
嘉南
-
-
-
-
950.17
16,011,329
275,413
高雄
0.001400
0.001276
0.006391
0.001750
108.75
6,282,008
383,886
屏東
-
-
-
-
306.59
4,132,232
45,571
臺東
-
-
-
-
82.59
753,396
17,099
花蓮
-
0.156489
-
0.000100
147.23
688,558
0
七星
-
-
-
-
0.22
40,973
0
瑠公
0.003700
-
-
-
0.84
339,841
0
資料來源:農水署111年5月27日提供。
(二)預估價購照舊使用土地所需金額龐大,允宜審慎規劃相關取得作業
1.監察院意見及學者建議:監察院108年12月調查報告之調查意見第四點指出,農委會規劃各農田水利會無償照舊使用他人土地,自作業基金內提撥價款辦理承租或用地取得,惟若未能提前預為準備,有計畫的取得土地合法使用,累計之金額恐將隨時間增加而造成政府財政之沉重負擔,故農委會允宜預為籌謀妥慎因應。另有學者建議,在土地機會成本日趨增高之今日,照舊使用他人土地涉及人民之財產權益,主管機關應儘早研擬因應之道與損失補償方法。
2.允宜審慎規劃相關取得作業:詢據農水署表示:農水基金除承租或取得照舊使用土地外,尚有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管理及災害之預防、搶救等其他支出用途,無法一次性全面承租或取得照舊使用土地,規劃依據農田水利法第9條規定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新建或更新改善、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復建等計畫工程時,各管理處確認符合土地取得無虞等提報原則,以設定不動產役權、租用、協議價購、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徵收等方式,取得工程範圍內照舊使用之私有土地,並衡酌各管理處每年財務收支狀況,適時調整財產處分所得價款提撥比率,逐年降低照舊使用土地面積,以維護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之完整性,永續發展農田水利事業。準此,農水署雖持續將財產處分所得價款提撥專戶以價購照舊使用私人土地,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面積尚多,預估價購或徵收取得成本龐大,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遠低於預估價購所需金額,允宜妥籌財源並審慎規劃取得土地進度,以維護原地主權益。
